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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要 某老年公寓于2010年1月成立,住所地为某市古楼南大街7号,业务范围包括代养护理健康和非健康老人等服务。2011年1月,某市人民政府出让一块国有土地给该老年公寓使用,并于次年7月为其办理了该土地的使用权证,随后该老年公寓搬迁至新址。2015年1月21日,某市民政局向该老年公寓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有效期限自2015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1日,登记住所为某市古楼南大街7号。随后,某市民政局发现该养老公寓实际经营地与登记住所地不一致,先后于2015年8月6日、2015年11月11日、2015年12月2日三次向其发出第1号、第48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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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政》2021,(17)
正【案情简要】徐某在某市建设房屋一处。XX年6月20日,徐某经申请获得街道办事处发放的证号为GD-A17XX的门牌证,载明地址爱国南路,门牌号码XX,户主姓名徐某,发证机关为某镇人民政府。2017年5月,某市民政局执法人员在对相关路段现场勘查中,发现徐某户门牌使用不规范,一是道路名称不准确,涉案房屋所在路名称为爱国路,二是序号编排不合规,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行政决定,决定对徐某户爱国南路XX号门牌证予以撤销,责令拆除上述门牌,并于同日将决定书张贴于徐某户门口。徐某不服上述行政撤销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经审理于11月14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前述行政决定。徐某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某市民政局的撤销门牌证决定和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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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要某市房地产评估师协会系某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登记的业务范围为:估价行业信息交流、咨询、培训、服务,出版刊物,鉴定,调处争议。2021年4月8日,某市民政局收到于某提交的举报材料,反映1.某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的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鉴定已经被某市发改委认定为‘红顶中介’。根据《某市进一步推进‘红顶中介’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清理规范各类‘红顶中介’的规定,该局应该彻查清理,取消该协会在本市范围内办理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资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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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要2015年,经某县民政局核准登记成立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某老年公寓,该公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登记为范某某。某县民政局根据董某某经手递交的某老年公寓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于2018年3月20日将某老年公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中的负责人由范某某变更登记为董某某,并将该老年公寓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由范某某变更登记为董某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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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子丁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70-71
违法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混合侵权情况下,行政赔偿和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应当如何分担和衔接,是困扰司法界的一个难题。而且《国家赔偿法》并未规定可以对赔偿义务机关以外的共同加害人实施追偿。新颁布的《物权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及登记机关对其他民事侵权人的追偿权,对实现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多因一果的损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和赔偿责任种类进行探析,阐释《物权法》对登记责任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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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登记证书"和"撤销登记"是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实践中常见的行政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作为民政部门执法依据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三部行政法规(以下简称三个条例)却未对二者加以区分,而是混同使用,造成了法律认识和管理实践上的混乱。本文认为,有必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二者加以甄别,区分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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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要某行业协会于2015年12月8日登记成立,登记管理机关为某省民政厅。协会成立时,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张某。2020年5月14日,某行业协会向某省民政厅提交《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申请将法定代表人由张某变更为贺某,“社团履行内部程序”填写为“通过协会成员选举产生”;并附随《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会议纪要》和《某行业协会会员大会签到表》等材料。其中《会议纪要》载明:“会议名称:会员代表大会;时间:2019年7月1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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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几年在生产和生活中公共安全事故频发、多发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有关行政问责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逐渐成为行政监察领域中的热点话题。我省接连发生的洪洞黑砖窑事件、襄汾尾库溃坝事故、娄烦尖山铁矿渣山垮塌事故等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案件,使我省行政问责工作突显紧迫。我省在加强行政问责的实践中,进行了多方面的积极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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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20)
正重庆市民政局文件渝民发[2014]135号各全市性社会团体、各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渝府发[2014]32号,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规定,取消民政部门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含市内跨区县社会团体,下同)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推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社会团体活力,更好地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就取消全市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行政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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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引下,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人民法院讲政治的集中体现,是衡量办案质量好坏的重要标准。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由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决定的。江泽民同志深刻指出:“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统治阶级维护自己的利益服务的。统治阶级是具体的,法律也是具体的。一定的法律,总是一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因而,不存在脱离现实政治的抽象的单纯的法律。”作为社会主义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是无产阶级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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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政法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实施具体执法行为过程中,必须要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既是衡量执法质量好坏的重要标准,也是政法机关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应成为政法工作追求的最高价值和终极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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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审判是一门艺术的话,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如何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的艺术。对于审判工作来说,法律效果是基础和前提,不能离开法律效果去谈社会效果否则是舍本逐末、本末倒置。而社会效果则依托于法律效果是法律效果的必然延伸和拓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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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永宏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24(6):19-24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既统一又冲突的关系。作为上位概念,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冲突根源于二者背后若干决定因素的差异。刑事审判领域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刑法内衡平机制的利用,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规制,案件事实、证据的适当选取,审判活动内容的扩大等途径,实现法律框架内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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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根据社会法治理念的要求而提出的。在公安执法实践中要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和谐统一,面临法律法规、社会环境和执法者的素质制约等诸多问题和矛盾困惑。要实现公安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公安机关应从加强正确的运用法律方面的研究、提高正确处理法律和政策关系的水平,努力创新执法理念三个方面加强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