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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59 毫秒
1.
数字化生存已成为人类生活的基本属性与核心机制,数字公民身份问题由此应运而生。数字公民是自然公民的数字化身与数字表达,承载着数字公共生活中的公民身份、行动逻辑和权利义务关系。数字赋能和技术赋权的不平衡,导致数字公民遭遇机制性游离困境,这具体表现为平台构架中数字公民的边缘化、算法决策中数字公民的离场化、数字控制中数字公民的对象化、技术赋权中数字公民的失能化、技术理性中数字公民的去人化等。数字公民的机制性游离,对公民的平等自由、基本权利和民主法治价值形成了严峻挑战。消解数字公民的机制性游离,加强数字公民权利的法治化保障,维护数字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数字法治原则,实现数字公民身份的合法化确认,构建包容共治的数字民主机制,提升数字公民的素养能力。  相似文献   

2.
强调数字人权是人权泛化的结果,实际上是对数字人权的误读。数字人权的权利主体从来都只是自然人,现有关于数字人权的研究从未将人工智能纳入人权主体范畴,而“信息人”本质上也是线下生物人在数字空间中的映射,并不存在所谓的人权主体泛化问题。在数字人权内容方面,传统人权数字化新样态并未脱离人权本质,而人权作为一个发展中的概念应当具有包容性,诸如上网权、个人数据权等新兴权利正逐步进入人权保障射程范围之内,并非利用数字技术变造人权。在数字人权概念证立方面,人权的内部证成要素并无统一标准,但数字人权是基于人的社会属性发展而来的,具有证成的人性根基,在体系定位上应属于兼具继承与发展双重面向的新兴人权范畴。  相似文献   

3.
桂晓伟 《法学评论》2023,(1):153-163
如何为信息技术发展奠定坚实的伦理基础,并为实现美好生活提供妥善的制度安排是数字人权研究面临的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在理论上,数字人权的人性基础源于人的社会属性在智慧社会的拓展,而其法律渊源来自基础人权依据情境变化的拓展以及重要国际人权文件的背书。在内容上,数字人权由“网络接入权”和“数据自主权”两项衍生人权及其相关特定权利组成,并以防御、尊重、保护和促进机制维系个人、网络企业和国家三元结构的良性运作。在实践中,数字人权以“能力路径”为指导,通过创造良好的外部机会和提供有效的内在驱动提升个人数字素养,以在人权保障和企业发展之间找到恰当平衡。本研究既深化了数字人权理论,也为其与实践对接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方案。  相似文献   

4.
数字社会需要人权以“数字形态”的方式继续承担为人类社会进行道德奠基的重任。人的数字化生存丰富了人的自然属性,扩展了人的社会属性,从而拓展了人性的外延,并逐步形成一种独特的数字人性。以权利推定的方式,从“未列举基本权利”这一进路出发,表明宪法可以容纳数字人权。对“人权条款”与“人格尊严”的诠释则进一步展示了宪法是容纳数字人权的主要载体。从基本权利的视角来看,数字人权具有防御权、客观价值秩序以及“结构耦合”等功能。数字人权具有理念上的独特性,它强调合作、共享和共治等基本理念,从而有别于传统人权的斗争和防御逻辑。上网权、隐私权、网络表达、个人数据权、数字身份权、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等子权利是数字人权在当前社会境况下的具体权利形态。  相似文献   

5.
刘权 《当代法学》2023,(6):15-25
数字政府建设在大幅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同时,可能导致新型的“数字官僚主义”。权力技术化和技术权力化,其衍生的效应是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自动化行政会不当限缩甚至完全消除权力的裁量空间,数字化控制易侵蚀人的主体性地位。当前,数字人权体系建构滞后于数字技术的迭代更新,数字资本侵犯人权的风险日益增大。未来数字政府建设应着重数字化和法治化的深度融合,走出过度追求工具理性的误区,回归更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理性。应合理划定政府数字化的边界,及时确认并有效保障新兴数字人权,以技术性正当程序约束自动化行政权,运用数字技术促进社会公正,更好地满足公民对美好数字生活的向往。  相似文献   

6.
宪法中的人权与公民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权利包括人权与公民权,人权的主体是人,公民权的主体是公民。宪法中的人权包括:作为最基本人权的生存权;作为人权核心的自由权;作为人权目标的人的尊严;作为人权保障的诉权。公民权是具有公民身份的人参与国事的权利,属于个人,但却针对国家公共生活,需要许多公民共同行动才能行使。人权是宪法权利的基础,公民权建立在人权的基础上。一个有公民身份的人所享有的生存权、自由权是作为“人”而不是以“公民”身份享有的。  相似文献   

7.
在全球化的推动下,区域政府间的政治联盟和公民身份都获得巨大发展,成为区域法治的重要力量.承载着自由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公民身份,为区域法治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从而成为区域人权保护原则的主体性力量;公民身份的结构性联系和基本权利的内在勾连意味着,公民身份的理念与制度的扩展必然要求在区域人权保护中坚持一体保护原则、多重保护原则和司法保护原则.  相似文献   

8.
新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引入宪法,人权是法治社会的基础。腐败问题从不同程度上侵犯了每个平等公民的人权,本文从腐败的定义、腐败犯罪威胁和妨害公民的人权、以法治惩治腐败、保障人权和树立国家法治理念、培养公民人权观念这四个方面来分析腐败产生的原因、中国现在所面临的腐败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9.
赵秉志  Liao  Zhenyun 《中国法律》2006,(1):8-10,57-61
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是当代刑法的两大机能。保护机能强调的是刑法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免遭犯罪侵犯的作用;而保障机能则重在防止社会成员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人免遭国家刑罚权之不当行使的侵犯。而无论是保障机能还是保护机能,都蕴涵着保障公民人权的问题。应当充分肯定,中国1997年的新刑法典与此前的刑法规范相比已经较多地关注了刑法的人权保障问题,并在此方面取得了显着的进步。  相似文献   

10.
论国际人权公约与国内宪法的关系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本文着重强调了宪法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作用。依作者之见,国际人权公约中的人权应当基于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法的特性受到国内宪法的保障,而不是在国内法上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普遍的人权应当得到每一个国家的尊重,但是,由于不同的适用条件,每个国家保障人权获得具体实现的方式和方法,其程度不得导致侵犯国内宪法的权威  相似文献   

11.
李静 《中外法学》2023,(3):823-839
“无障碍”是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确认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数字时代,残障人的信息无障碍权具有特殊重要性,是残障人平等参与社会交往、充分享受经济社会权利的前提条件。学界主流意见将平等服务作为残障人无障碍权的理论基础,信息无障碍权被视为无障碍权利从物理空间向信息空间的横向延展。这样一个市场导向的、将残障人作为消费者的保护路径已经不能适应数字时代全面保护残障人信息无障碍权的要求。有必要在学理上引入数字公民身份理论,以此重构残障人信息无障碍权的基础理论,重申残障人保护的人权模式,关注残障人在构建信息无障碍过程中的主体性和参与性,通过残障视角来构架信息社会的秩序、标准、原则和价值。该理论要求从残障的视角批判地审视数字时代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服务,积极推进我国信息无障碍法制建设,从而建设一个民主、包容、可持续、普遍参与、共同受益的信息社会。  相似文献   

12.
数字时代,民法制度需要转型升级。数据权益是一种民事权益,但也具有特殊性,数据权益是一种综合性权益,应当引入权利束的理论加以分析。此外,还应当区分数据权益与数据产品。数据与有形财产不同,数据不具有排他性,应更注重利用。数字时代的合同法应注重许可协议,此外,用户协议常常与公民的切身利益相关,而且包含了很多不合理、不平等的条款,应注重对格式条款进行规范,从注重意思自治转向合同正义。数字时代人格权的客体、行使和保护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数字化背景下人格权保护机制的重大完善。应积极协调财产权益与人格权益,从注重保护财产权益转向注重维护数字人格权益。数字时代的侵权法面临数据侵权、大规模微型侵权等挑战,应积极利用侵权责任法保护数据权益,从注重事后过错认定转变为注重事前风险预防,同时还要注重赔偿救济功能的多样化。  相似文献   

13.
李滇 《河北法学》2012,(4):160-167
面对司法活动可能带来的人权的侵犯,欧洲司法中的人权保护的实践从理念与实践的层面上都进行了回应,包括超国家层面的两种人权保障机制的选择,制度方面的完善以及人权法院对制度上人权保护规则的实现。这也揭示了欧洲人权保护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冲突和困难。从未来发展来看,在欧洲联盟和欧洲理事会之间欧洲司法中人权保护制度可能会做出自己的选择,这些都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了合理借鉴。  相似文献   

14.
仪喜峰 《行政与法》2013,(8):99-103
自媒体在彰显言论自由之对,也打开了一扇偷窥公民隐私之窗.在宪法视野下,隐私权已经超越部门法的疆域上升为一项基本人权.在自媒体时代,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特征表现为隐蔽性、侵财性、便捷性和严重性,隐私权的传统法律保护模式遭遇了新的挑战.宪法对公民隐私权加以保护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隐私权的宪法保护路径在于明确隐私权是一项列举的人权,强化违宪审查制度的贯彻执行,并通过部门法落实和实施该项权利,建立一个由宪法统领的、由部门法具体实施的、多层级和全方位的立体保护架构.  相似文献   

15.
汪茹霞 《法学论坛》2024,(1):93-102
全球数字鸿沟愈演愈烈,数字人权作为第四代人权,既是全球数字治理与国际人权治理的重要联结点,也是全球价值融通与利益博弈的关键场域,关涉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数字化转型升级,成为各国抢占数字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的突破口。联合国倡导构建以人权为基础的全球数字契约,现存数字人权规范、政策、制度是各国国内利益及国际利益两级博弈的成果。欧美国家占据先发优势,企图推动欧美模版成为全球数字规则,从而享有绝对数字人权话语权。中国通过提炼具有全球标识性的数字人权理论话语、提升国际议程设置话语权、优化规则创制话语权的理论路径、现实路径、根本路径来全面提升数字人权话语权。  相似文献   

16.
面对司法活动可能带来的人权的侵犯,欧洲司法中的人权保护的实践从理念与实践的层面上都进行了回应,包括超国家层面的两种人权保障机制的选择,制度方面的完善以及人权法院对制度上人权保护规则的实现.这也揭示了欧洲人权保护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冲突和困难.从未来发展来看,在欧洲联盟和欧洲理事会之间欧洲司法中人权保护制度可能会做出自己的选择,这些都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了合理借鉴.  相似文献   

17.
数字足迹是动态的数据信息,具有非竞争性和非私密性。根据指涉场景的不同,可以分为虚拟数字足迹和物理数字足迹。随着算法技术的应用发展,数字足迹日益呈现出“私人法益”和“公共法益”的二元向度,并在此基础上延展出多项细分的具体法益。数字足迹的法益类型预设了相应契合的治理模式:以“信息”为导向的刑事治理模式,需要科学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益内容和具体范围,确立数据财产权的保护规范;以“数据”为导向的刑事治理模式,则需要增加确保“数据安全”“数据流转”的规范供给,建立逻辑统一、条文严谨的规范体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应当限于实质侵害信息自决权的行为,数据流转下的数据财产权保护唯有在实质侵害公民信息自决权的场合方可纳入规制范围。  相似文献   

18.
数字人权的规范构造,意在将数字人权从价值观念转化为融贯于现有法律体系的制度规范。数字人权从内容上可分为数字生存权、数字自由权、数字平等权、数字救济权四类二阶权利,并进一步衍生出一个具有开放性的权利体系。数字人权规范的形式构造,可基于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三者的互动关系理论。数字人权规则的司法适用需要借助演绎推理和类比推理;数字人权原则的司法适用重在明确权衡的情境,并细化权衡的方法。在数字人权规范的适用过程中,解决权利竞合问题宜遵循最小限制原则和最大相关原则;解决权利冲突问题需经过三阶权衡:基于数据的可识别性进行前置性判断、以公共利益为取向作出利益衡量、根据比例原则检验合理性。  相似文献   

19.
在当代社会,人权的概念早已深入人心,人权保护这个话题也成为了老生长谈。然而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人权保护运动的日新月异,《欧洲人权公约》以及联合国人权保护两公约的发布和签署,人权的保护问题成为新时代人类社会共同面临的问题。而古典自然法学派作为人权概念和理论的始祖,对于当今时代人权的保障意义仍然是巨大的。本文就古典自然法学中人权的理论进行分析,结合现代人权保护并以是美国人权保护中的言论自由的保护发展为例,对古典自然法学和当代人权进行连接,试图找出古典自然法学对人权理论的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20.
传统意义上,人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国家,人权理念的最初立意就是预防公权力对公民个人和公民社会的侵犯。然而,随着人权责任的不断深化与拓展,加之国家能力与权利诉求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在全球化、民营化与社会组织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加以考量,人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也正在迈向多元化,企业人权责任和社会组织人权责任均须加以强调。绝对的国家中心主义在人权义务理论中或已难以为继,应当在并不降低、甚至加强国家责任的同时,将市场与社会的其他主体也纳入关注视野,正视其所应承担的人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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