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开港于二千多年前春秋末期吴王夫差时代的福州港,位于台湾海峡西岸.福州港最古老的港区——马尾港,东距台湾基隆港149海里,为祖国大陆距台湾最近的港口.国家交通部宣布自1996年8月20日起施行《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并决定开放福州、厦门港作为两岸间船舶直航的试点口岸.马尾港政区所在地,迎来了历史赐予的发展良机与挑战. 相似文献
3.
4.
1996年8月21日,国家外经贸部颁布《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岸货代管理办法》),外经贸部部长助理刘向东就此在新闻发布会上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首先,这位官员阐明了这一重大举措的意义.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外经贸部又颁布《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办法》.这两个办法的公布,是促进我们祖国两岸经贸交流与发展的一件大事,是促进“三通” 的又一重大举措.两个办法的实施对于推动两岸经贸关系向更密切、更深入的层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1996年8月20日、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外经贸部分别颁布了《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和《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办法》。22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发言人发表谈话指出:"近年来,在两岸民众和广大业者的共同努力下,两岸人员往来、各项交流和经贸合作迅速增长,建立和规范两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6,(2)
交通部《港口水上过驳作业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第一条为了促进港口开展水上过驳作业,扩大港口吞吐量,以适应国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上过驳作业(以下简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7,(11)
第一条外國籍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国港口,除应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暫行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規外,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港口,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核准外國籍船舶進出的中国港口。 相似文献
8.
9.
8月20日,交通部部长黄镇东就颁布《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发表谈话时指出,两岸直接“三通” 是推动祖国和平统一的重要步骤,是两岸人民的迫切愿望.交通部公布关于两岸海上直航的政策规定,充分体现了江泽民主席八项主张中关于“不以政治上的分歧影响、干扰两岸经济合作” 的精神.他说,我们推动两岸直接“三通” 的目的和政策是始终如一的,也是毫不动摇的. 相似文献
10.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6,(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6年第6号《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已于1996年8月19日经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8月20日起施行。部长黄镇东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日 相似文献
12.
8月底,北京开始享受初秋的凉爽.在祖国大陆相继出台两岸间航运和货物运输代理业的两个管理办法之后,两岸经贸交流与往来再度呈现热络之势.8月28日至30日,来自台湾的250位工商界和学术界的知名人士云集京城,应邀参加为期3天的“京台经济合作研讨会”. 相似文献
13.
《海口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6)
<正>海府[2014]50号第一条为实现我市2014年水运货运周转量持续增长,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在《海口市扶持航运业发展办法》(海府[2012]79号)的基础上,根据当前我市航运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特制定本意见给予扶持。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在本市注册的航运企业的扶持。 相似文献
14.
第五届“海峡两岸海上通航学术研讨会”于2001年9月10日至12日在深圳举行。来自大陆、台湾及香港航运界、学术界的200多人与会,大家就航运经营管理、海上通信交通、船舶航行检验、海事援救防污、港口引航理货等两岸海上通航共同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广泛交流和深入探讨。交通部副部长洪善祥、国台办经济局局长何世忠、海峡两岸航运交流协会理事长胡汉湘、台湾中华海运研究协会理事长郭振辉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士认为,两岸直航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两岸加入WTO后,两岸直接“三通”面临新的历史机遇。 相似文献
15.
全国人大常委会1979年元旦发表《告台湾同胞书》,距今已有20年时间。20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告台湾同胞书》所提出的结束两岸军事对峙状态,实行通邮、通商、通航的“三通”主张,符合两岸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了两岸民众的广泛支持。在祖国大陆和台湾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两岸“三通”已取得突破性进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每年靠泊大陆港口运送两岸贸易货物的台湾商船已超过400艘次,运送货物超过1000万吨,两岸间海上航运市场已初步形成。在祖国大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指引下,两岸局势逐步缓和,经贸关系不断加强,祖… 相似文献
16.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6,(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济南、杭州市外经贸委:为促进台湾海峡两岸经贸和航运业的发展,维护两岸间正常的货运代理经营秩序,根据一个中国、双向直航、互惠互利的原则,特制定《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8.
19.
第五届“海峡两岸海上通航学术酐讨会“于2001年9月10日至12日在深圳举行.来自大陆、台湾及香港航运界、学术界的200多人与会,大家就航运经营管理、海上通信交通、船舶航行检验、海事援救防污、港口引航理货等两岸海上通航共同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广泛交流和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22):63-6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