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董春凯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3):50-54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规定直接导致司法解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到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不能适用,缩小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法》可以考虑增加一款规定,"侵害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侵权责任法》作出法律解释,明确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到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2.
3.
4.
瞿灵敏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1):100-103
《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对被监护人拥有财产情况下的赔偿费用支付作出了安排,然而这一安排并不合理。盲目地、不加区分地适用该款不仅有违法律保护弱者的宗旨,而且会导致《侵权责任法》预防和惩治侵权行为的目的落空。依据经济学外部性分析和事故成本由最低成本防范人承担的风险负担原理,可将该款依据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和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具体拆分为四种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对原来的责任分担方式进行重构,以更好地实现监护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和《侵权责任法》预防侵权行为发生的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5.
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获得通过。按照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表示,这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亮点,表明我国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6.
根据传统民法,人格权属于专属权,具有绝对性、不可转让性和不可继承性,该认识遭遇了现代"人格权商品化"的挑战。司法解释通过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并实现对"侵权人获利"因素的考量间接承认对精神性人格权中财产利益之保护。《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承认了某些"精神性人格权"中精神性和财产性双重利益之构成,实现了对其的直接保护,同时极大推进了正在进行的人格权法立法工作。 相似文献
7.
凌超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6):98-103
司法实务中,各地法院在处理触电引起的侵权纠纷时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在于我国有多部法律规范调整此类侵权关系,如《民法通则》第123条、《电力法》第60条、《侵权责任法》第73条等,且这些规范之间存在冲突。《侵权责任法》应当成为解决此类纠纷的规范依据,同时应辅以《电力法》等其他规范进行协调综合。 相似文献
8.
9.
10.
我国《侵权责任法》是一部专门性、技术性及思辨性很强的民事立法。基于其调整对象的复杂性、特殊性和重要性,在多元利益的复杂权衡和多种价值取向的艰难博弈中,《侵权责任法》吸纳最新学理研究成果并将现代立法技术发挥到极致。在确定了最终由社会生活现实所决定的法律优先保护利益(价值)选项的同时,还最大限度地体现出瞻前顾后和左顾右盼式的辩证思维智慧与机敏的平衡术。 相似文献
11.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设立医疗损害责任专章,从举证责任、鉴定机构、赔偿范围及标准等方面以立法形式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进行了规范。但由于《侵权责任法》适用时间短,法官对其理解与运用水平参差不齐,在审判实践中仍存在许多困惑和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 相似文献
12.
歌手韩雪2006年曾以侵犯肖像权为由状告重庆爱德华医院,终因欠缺支撑人身损害的相关证据,其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在侵权责任法功能重塑的背景下,《侵权责任法》第20条确立了人身权侵权获益赔偿制度。该制度的出现,确实有利于解决类似韩雪案的侵权赔偿问题,但仍存一些待完善之处。建构人身权侵权获益赔偿制度,必须增加侵权人恶意这一构成要件,并应扩大《侵权责任法》第20条之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3.
自2001年《婚姻法》修订以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始终是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较大的热点问题。司法实践还存在损害赔偿法定情形界定狭窄、举证责任分配不均、诉讼程序启动困难、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不一、承担责任主体受限等一系列的适用难题。法官在司法审判中逐步突破了既有的规定,采用了法规交叉适用的审判逻辑。以504例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为样本,探寻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诉讼案件中的适用情况,以期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检视《民法典》第1091条“兜底”条款和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实践效果,理清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侵权责任编中离婚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 相似文献
14.
15.
我国《侵权责任法》延续了《民法通则》多种责任形式并存的立法传统,不仅能全面、深入的保护各种权益,还能在对损害进行救济的同时发挥其预防损害发生的功能。该文从侵权法的时代要求出发,对不同责任承担方式发挥预防功能的理论基础,适用的范围、内涵的界定、扩展适用的领域和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产品召回制度不属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16.
闵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2):84-86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从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个方面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为有效规制网络侵权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该条过于原则,不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应当从明确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涵、完善网络侵权中的"通知规则"、对"知道规则"中"知道"的涵义作出明确解释三个方面对该规定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7.
18.
《侵权责任法》在坚持人格平等的基础上重构的"一元化"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变了二元化结构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矛盾状况,有利于受害患者与医疗机构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但该法在过度治疗的尺度、过错责任之推定、法律适用的选择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 相似文献
19.
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肯定说中分担责任的主张,但并非是公平原则的适用。因不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建筑物使用人仅是对受害人损害的补偿而不是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应注意及完善的问题是义务主体及免责事由的确定。 相似文献
20.
《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七条第1款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过错.法律规定也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无论从官方媒体报道还是从学术界的观点来看,都认为第七条第1款是侵权责任法的过错责任原则规定.第八条是侵权责任法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定。同一部法律草案却存在两个完全相反的归责原则,这确实令人有点不可思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