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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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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行为在于广泛扩散,这一行为侵害了社会善良性风俗,牟利目的对行为入罪标准具有决定意义。且在网络背景下,其有了新型体现。利用BT软件下载淫秽物品的行为不构成本罪。点对点的裸聊和网络公共会议型裸聊亦不构成本罪,组织网络淫秽表演而牟利者宜定组织淫秽表演罪。从立法预设分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最高法定刑设置过重。现代刑事政策要求刑罚轻缓化,这是法律宽容品性、刑法人道、刑罚目的、刑罚经济性的必要要求。  相似文献   

2.
BT下载在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社会危害性也日益凸显,需要刑法加以调整。基于BT下载的特点,各方主体的行为和作用不同,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各不相同。在现行刑法体系下,BT下载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权罪,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罪名;从立法完善的角度看,对于一些具有严重危害性的BT下载帮助行为,应加以入罪化。  相似文献   

3.
网络直播淫秽表演行为具有淫秽影像传输的单向性、观众与主播互动的受限性、实时性、牟利性等特征。"淫秽物品"应当具备固定性与传播性的特征,网络直播的淫秽表演不符合淫秽物品的固定性特征,不能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是应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论处。行为人另外实施了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4.
网络直播淫秽表演行为具有淫秽影像传输的单向性、观众与主播互动的受限性、实时性、牟利性等特征。"淫秽物品"应当具备固定性与传播性的特征,网络直播的淫秽表演不符合淫秽物品的固定性特征,不能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是应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论处。行为人另外实施了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5.
近些年,随着网络技术蓬勃发展,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兴起,滋生了新的犯罪环境,呈现了从传统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到新型网络犯罪转变.其中,传播淫秽物品不仅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污染了网络环境.针对公安机关侦办网络色情直播案件,主要从犯罪结构、犯罪信息的获取、罪名的认定、直播观众的帮助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等几方面进行分析,为公安机...  相似文献   

6.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终端用户提供传输技术享受其他终端提供的淫秽电子信息下载或者在线视听服务的网络不法行为,如果具有犯罪故意并对淫秽网站性质达到明知程度,其对网站电子淫秽信息怠于采取技术措施进行监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手机用户浏览网页电子信息的实际情况决定了不能直接将页面请求点击量认定为实际被点击数,不成功的访问请求点击数应当进行扣除;淫秽网站通过自己内网点击相关淫秽信息的点击量以及同一手机用户针对同一淫秽电子信息的重复点击量应当在实际被点击数中进行扣除。判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行为人的牟利情节,首先应当明确按照何种牟利行为性质进行司法认定。  相似文献   

7.
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分析网络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特殊性后,提出对于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应该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定。同时,对网络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8.
通过网络视频的“裸聊”行为作为社会中的新生事物,在刑事法治的当今社会需要对其性质进行全方位的权衡与思量。就现今的刑事立法来看,法律的缺位注定了“裸聊”行为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难以入罪:从伦理道德的评判视角来看,伦理与法治张力的缓和决定了不需要把“裸聊”行为作为犯罪处理。  相似文献   

9.
尽管刑法以叙明罪状的方式规定了走私淫秽物品罪,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淫秽物品"以及犯罪情节等方面的认定困难。为有效惩治走私淫秽物品行为,在刑法法条中宜删除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目的要求;对淫秽物品认定应当遵循整体性、关联性、"普通人标准"为一般,"未成年人标准"为补充等三大原则;并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拓展"其他淫秽物品"的种类并确定立案、追诉、量刑之标准。  相似文献   

10.
手机用户浏览网页电子信息的实际情况决定了不能直接将页面请求点击量认定为"实际被点击数",不成功的访问请求点击数应当进行扣除;淫秽网站通过自己内网点击相关淫秽信息的点击量以及同一手机用户针对同一淫秽电子信息的重复点击量应当在"实际被点击数"中进行扣除。判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行为人的牟利情节,首先应当明确按照何种牟利行为性质进行司法认定。局域网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互联网",根据最新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利用网吧局域网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刑。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对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法定刑的规定,远高于传播淫秽物品罪法定刑的规定。这种规定的合理性值得怀疑。而且,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主要是一种针对道德的犯罪,但刑法对行为人人身自由的处罚最高可达无期徒刑,这显然也值得思考。  相似文献   

12.
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为网络犯罪提供了无限可能。法教义学视阈下,"网络传播"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新型且普遍存在的行为类型。传播行为的构造分为作为与不作为的模式。结合快播一案,快播公司扮演着网络平台提供商和网络服务内容管理者的双重角色。法院从不作为的角度认定判决结果实则合理,但纵观全案,无论就其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还是快播公司的作为模式仍都存在论证空间。在现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突破传统行为类型的研究,积极探索传播行为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将成为网络大背景下司法实践的重中之重和理论亟待思考的时代命题。  相似文献   

13.
网络色情犯罪主要是指利用互联网络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贩卖、传播色情信息;或者虽不以牟利为直接目的,传播淫秽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引诱、介绍卖淫等犯罪的行为。网络色情犯罪具有区别于其它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形态。治理网络色情犯罪、净化网络环境,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应在积极开展专项打击行动的同时,从多个方面入手,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实现标本兼治的目标。  相似文献   

14.
略论当前我国网络色情犯罪的特点及防治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色情犯罪主要是指利用互联网络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贩卖、传播色情信息;或者虽不以牟利为直接目的,传播淫秽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引诱、介绍卖淫等犯罪的行为。网络色情犯罪具有区别于其它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形态。治理网络色情犯罪、净化网络环境,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应在积极开展专项打击行动的同时,从多个方面入手,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实现标本兼治的目标。  相似文献   

15.
现阶段我国淫秽、色情物品和信息泛滥的现象严重侵犯了儿童成长环境权和成年人拒绝接触淫秽物品的自由权。现行刑法对淫秽物品采取了一刀切的严格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并不能达到维护善良风俗和儿童身心健康的社会效果,有必要予以修改。研究儿童成长环境权的渊源、必要性和法律特征,树立成长权理念,构建成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明确色情的法学含义和特征;将"传播淫秽物品罪"修改为"传播淫秽、色情物品危害未成年人罪",并实施文化产品分级制度等配套措施,是保护儿童权益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6.
2016年1月,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快播公司开发的软件被称为“宅男神器”,拥有海量网络用户,加之庭审采用公开直播的方式,控辩双方就“技术中立”等多个问题展开激烈交锋,一时间“快播案”定性问题引起网民激烈讨论.快播公司等互联网企业在性质上该如何定性,其是否应该对存储在其公司服务器中的淫秽物品负责,互联网企业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是刑法需要明确的事项.“技术中立”能否成为免责事由,刑事责任的规定是否会妨碍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的快速发展,也是我们需要回答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了传播淫秽物品、淫秽信息的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取消了劳动教养的规定,在违法手段上增加了“运输,”取消了“传播”等。其客观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类: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在行为认定上,要注意该行为与非治安违法行为的区分,与犯罪的区分,以及淫秽物品与艺术作品、、色情物品的区分,并要准确地认识个人旅行中携带、藏匿淫秽物品的行为性质和拨打国际色情电话行为的性质。  相似文献   

18.
淫秽物品犯罪是指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以及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这类犯罪侵犯了我国社会风尚中的善良性风尚和性道德。尽管不同国家 (地区 )在不同的时期受到宗教、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影响对某物品是否为淫秽物品的认识存在着差异 ,但淫秽物品最终还是进入人们道德评价、法律评价的视野。  相似文献   

19.
网络色情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具有与普通刑事犯罪不同的特点,在行为上有较强的隐蔽性,在对象上针对不确定多数人,在主观上具有愉悦的感受等。我国目前对网络色情犯罪的侦查立法不够全面,造成在侦查实践中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认识不尽一致,导致对网络色情犯罪的打击不力;侦查技术尚不完善,大量电子证据无法获取。因此,完善立法、创新侦查技术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20.
在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性欲的刺激性乃是淫秽性的应有之义;而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公众正常或健康的性观念;贩卖可以包括单纯的出卖;出版既遂应以淫秽物品已制作成印刷品为标志;对于“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情形,主观方面不需要“以牟利为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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