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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市民社会的本质是私人自主的领域,其构成应当包括内心领域、家庭、市场领域和公共领域四部分。思想自由是一切自由的根源,作为市民社会的组成部分,内心领域的规定性以思想自由为根据;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元素,是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私人活动空间,是把个人的私生活从社会“无微不至”的关怀中剥离出来的一堵屏风;市场经济体系在不断改造市民社会的同时,自身也有了新的发展;公共领域是指私人聚集而形成的一种公共空间,是供市民阶层自由集会、讨论、沟通以形成意见的地方,它以自由、民主、正义为基石。  相似文献   

2.
警察权介入家庭暴力限度问题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警察权是一种公权力,在介入家庭暴力问题上不同国家有不同做法,近年来,我国学界对此也进行了一定的理论探讨。一方面家庭暴力侵犯了人权,是对权力的滥用,具有公共领域特性,警察权应当介入;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暴力,其本身具有的私人自治特性又使得警察权不应当介入。要解决此矛盾,应作警察权有限介入的立法考虑,即警察权的介入要充分尊重受害人的意愿。  相似文献   

3.
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对妇女基本人权的侵犯,随着家庭暴力问题的日益突出,联合国及其成员国越来越关注在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发展与完善.以妇女人权公约为尺度进行考察,我国应当通过制定专项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警察机构的职能、对婚内强奸进行明文规定、设立民事保护令制度以及在法院开设家庭暴力专庭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立法,更好地保护妇女的基本人权.  相似文献   

4.
中国重视家庭价值的传统既是官方也是民间能够迅速接受国外反家庭暴力法律思想的历史文化基础,是中国建构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因素。正是这种传统使得中国反家庭暴力的制度建设与国外建立在社会性别和人权之上的反家庭暴力理论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在现行法律中表现为容易在家庭与个人之间抹煞个体利益。因此,在尊重传统家庭价值观的同时,如何消除社会中“支配妇女和儿童”的权力机制,实现个体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平等,将是长期研究的课题。  相似文献   

5.
家庭暴力是对人权的侵犯。从人权主体上看,家庭暴力侵害的对象是应该享有人权的人权主体;从人权客体上看,家庭暴力侵犯的权利涉及各种人权;从人权存在形态上看,家庭暴力侵害的不仅是应有人权,还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定人权。由此得出两点家庭暴力干预方面的启示:一是公权力应该介入家庭暴力;二是干预家庭暴力要有人权意识。  相似文献   

6.
家庭暴力的法理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家庭暴力源于人们对人类暴力的崇拜。由于暴力的行使会招致暴力的反抗,出于对暴力的恐惧,原初人们经协议将公共暴力交给公共机构行使,但同时保留了家庭暴力,导致法律公共/私人两分法,最终形成了家庭暴力不受法律约束的事实。由于现代社会延续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并在私人领域神圣不可侵犯的要求下客观上置家庭暴力于法律之外,从而导致家庭暴力救济的司法困境。  相似文献   

7.
行政行为选择自由是行政法学在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的最新成果,有着充分的公法保障和私法基础.而作为公法领域私法化特例的公共行政民营化,与行政行为选择自由相互交融,二者以人权保障为契合点,是人权保障在行政法学领域中的新路径。  相似文献   

8.
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中常见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丑恶现象,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在我国有渐次多发的趋势,给正常的家庭关系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现已成为社会稳定的重要杀手.在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道德上的谴责与法律上的防治、惩戒之外,我们应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纳入刑法体系,以期在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对婚内强迫性行为是否应予法律规制,特别是按婚内强奸罪定罪处罚,一直是近年来国内学界争论较多的话题。婚内强奸作为家庭暴力行为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对女性人权,特别是人格尊严和性自由的侵害是不言而喻的。本文从婚内强迫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国外对该行为予以犯罪化处理的趋势出发,提出对婚内强迫性行为应予以法律规制,并宜单独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0.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现象 ,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普遍关注。我国 195 0年《婚姻法》和 1980年《婚姻法》均未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文规定。近年来 ,家庭暴力造成的危害愈来愈严重 ,为此 ,修改后的《婚姻法》不仅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其基本原则的重要内容 ,而且对施暴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措施和法律责任。了解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和对家庭暴力施暴者的法律制裁措施 ,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1.
现代国际人权法是联合国成立以后产生的现象。对人权问题的重视首先表现于战后制定的《联合国宪章》。尽管《联合国宪章》关于人权的规定含混不清 ,但却产生了许多重要影响。《世界人权宣言》的目的在于对《联合国宪章》所提及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提供一个共同的理解 ,并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 ,被认为是对《联合国宪章》关于人权条款的权威解释。国际人权两公约和各专门领域的人权公约使得人权和基本自由具体化、法律化。为了监督国际人权条约的执行 ,在联合国体系内存在着各种人权机构和人权保护程序 ,它们对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发挥了巨大作用  相似文献   

12.
作为防治家庭暴力基本法律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在借鉴域外法律理念和技术的同时,应当紧密结合国情,综合考量法律体制、文化传统等各种因素,清晰界定家庭暴力涉案主体的范围,细化家庭暴力施暴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将制止和干预家庭暴力的国家公权力限制在法定范围内,以理性、规范执法,彰显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对权利的平等保护。  相似文献   

13.
狭义的家庭暴力是亲密伴侣之间存在的暴力行为。广义的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可以扩展到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暴力的行为内容包括身体暴力、经济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心理暴力等。由于家庭暴力本身所具有的行为隐秘性以及起诉率低等特点,使得家庭暴力的遏制存在很大的难题。同时,家庭暴力中以暴制暴现象日益突出。因此有必要加强家庭暴力的预防与治理,以促进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14.
从英国1998年《人权法案》所规定的尊重私人与家庭生活的权利的保护来看,英国法院特别注重从私生活的权利、家庭生活的权利、通信的权利等方面对公民权利加以保护,但同时对尊重私人与家庭生活的权利也进行了合理的限制。在世界人权保障力度不断加大的今天,探讨并借鉴英国1998年《人权法案》的有关规定对我国人权保障及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5.
笔者和项目组其他成员主要调查了解了陕西省西安市、榆林市、咸阳市和商洛市及安康市所辖部分县区内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干预职能、职责分工、工作机制、处理措施、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及执法现状等情况,分析了陕西省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类型、特点及危害后果,并提出完善相应的司法干预机制和相关立法的建议与对策,其中重点建议应切实提高公安、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促进对法律保护人权这一基本精神的认识与理解,真正厘清和正确把握法律规制家庭暴力与维护家庭和谐的关系。同时急需制定与完善陕西省防治家庭暴力的统一的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及司法干预的机制,包括有必要在陕西省基层法院选点尝试开展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司法保护措施,即设立维护家庭暴力受害者人身安全的保护裁定(民事保护令)制度。  相似文献   

16.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经过14年的努力 ,于1998年4月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了《个人、团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草案 ,简称《人权卫士宣言》。该宣言草案的通过是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结果 ,也是各方妥协的产物。同时也标志着国际社会对人权的保护达到了更加广阔的领域 ,使五十二年前诞生的《世界人权宣言》所追求的“人权及基本自由”要“通过国际的和国家的渐进措施 ,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及在其管辖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之目的已基本实现。回顾《世界人权…  相似文献   

17.
家庭暴力对社会危害极其严重,它不仅严重侵犯人权,破坏家庭的稳定与和谐,甚至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以暴抗暴",进而导致伤害、杀人犯罪。同时,家庭暴力在一定程度上与社会丑恶现象紧密相关,使社会不稳定因素大量增加。解决家庭暴力既要依靠法律途径,更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与努力。为了使家庭暴力受害者能够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要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同时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建立起完善的家庭暴力干预体系,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社会和谐与人类文明。  相似文献   

18.
物权法的宪政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芳 《理论前沿》2006,(16):17-18
物权法赋予公民财产权,这是保障基本人权的需要,也是保障人的自由和个人自治的需要;物权法设定的内容和程序将对政府权力构成限制,促使政府成为有限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一个和谐的社会必须以物权清晰为前提,物权法是和谐社会建立的基石。  相似文献   

19.
中国赞赏和支持联合国普遍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努力,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我国一贯认为,人权的概念及其内涵不断发展。我们现在谈论的人权不仅包括个人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以及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等集体人权。联合国应优先关注由于殖  相似文献   

20.
私人拼车行为的制度完善是指通过一系列切实可行的规范、政策或长效机制引导、规范和鼓励私人拼车行为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近年来私人拼车行为在迅速发展和日趋规范化的同时,也呈现出一系列问题,对私人拼车行为进行制度完善具备必要性和有效性。必须通过在全国范围内承认私人拼车行为的合法性,明确私人拼车行为的法律性质,优化私人拼车行为中存在的信息问题,从政府层面鼓励和提倡私人拼车行为的发展等四个路径对私人拼车行为进行制度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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