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陈玉林  冯宗美 《证据科学》2007,14(3):225-228,237
鉴定的实体真实是基础,鉴定的程序规范是保障。有瑕疵的鉴定主体作出的鉴定结论必然会弱化其证明力。故法医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主体的定位,既关系到鉴定结论的公正程度,又关系到诉讼效率,以避免刚从“自审自鉴”中走出来,又进入与回避制度、中立原则相背离的“自医自鉴”中去。为确保法医学鉴定的客观、公正、公平,应逐步建立以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为主体,以医学院校、医学科研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为辅助的模式。从体制层面去克服目前医疗法人设立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的种种弊端,从而使法医学鉴定结论更具有权威性、严肃性,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司法诉讼活动。  相似文献   

2.
论医疗法人设立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当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鉴定的实体真实是基础,鉴定的程序规范是保障。有瑕疵的鉴定主体作出的鉴定结论必然会弱化其证明力。故法医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主体的定位,既关系到鉴定结论的公正程度,又关系到诉讼效率,以避免刚从"自审自鉴"中走出来,又进入与回避制度、中立原则相背离的"自医自鉴"中去。为确保法医学鉴定的客观、公正、公平,应逐步建立以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为主体,以医学院校、医学科研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为辅助的模式,从体制层面去克服目前医疗法人设立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的种种弊端,从而使法医学鉴定结论更具有权威性、严肃性,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司法诉讼活动。  相似文献   

3.
鉴定是鉴定结论的基础。意欲鉴定结论发挥应有的证明作用,除了对鉴定活动施以必要的程序规范外,还必需对鉴定的实质运作加以干预——即对鉴定佐以质量控制。但是,我国目前有关鉴定制度的改革及完善,忽略了鉴定的质量控制及鉴定方法的标准化问题。此外,本文还分析了现行诉讼制度下,鉴定结论的质证得以落实并最终发挥证明作用的三大要素:鉴定结论的质证主体要素、质证的程序性保障及质证的内容选择。  相似文献   

4.
本文案例启示:我国当前的刑事法医鉴定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影响了鉴定公正和司法权威。对此,应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加以改进。实体层面上应明确刑事法医鉴定的统一标准;程序层面上应设立审查法官,由当事人合议选择鉴定人,明确鉴定期限,规范鉴定结论,建立鉴定层级,保障辩方的知情权,并成立相关机构对当事人进行专业帮助。  相似文献   

5.
邹明理 《证据科学》2007,15(5):90-96
本文是针对“鉴定结论必须明确“的立法建议和“鉴定结论必须准确“的鉴定工作发展目标提出的质疑.认为“鉴定结论必须明确“不符合提供证据的法律要求,以六条理由论证这一建议不宜采纳,主张以“鉴定结论应当符合科学技术标准“作为对鉴定结论的立法要求.文中以五条依据分析“鉴定必准“是一个难以实现的工作目标,主张“鉴定结论应当客观真实“才具有可行性,才符合证据规范.  相似文献   

6.
论DNA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袁丽 《中国司法鉴定》2008,(3):79-82,89
DNA分析技术发展迅速,具有很多其它法庭科学技术不可比拟的优点,广泛用于刑事案件侦查、民事纠纷解决等。虽然我国DNA鉴定技术上与国际水平差距不大,但因为缺乏相应证据规则,DNA鉴定结论在应用上表现出诸多问题。为了规范DNA鉴定结论的应用,本文从DNA鉴定使用的遗传标记衡量DNA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大小,从鉴定机构是否合法、受案程序是否得当、DNA鉴定过程是否符合17025标准等方面判断DNA鉴定结论是否具有证明效力。在认定DNA鉴定结论有证明效力的前提下判断其证明力大小,即判断能否达到个体识别和亲权鉴定的目的。此外,呼吁我国尽早出台DNA证据规则,以规范DNA鉴定结论的应用。  相似文献   

7.
本文是针对“鉴定结论必须明确“的立法建议和“鉴定结论必须准确“的鉴定工作发展目标提出的质疑.认为“鉴定结论必须明确“不符合提供证据的法律要求,以六条理由论证这一建议不宜采纳,主张以“鉴定结论应当符合科学技术标准“作为对鉴定结论的立法要求.文中以五条依据分析“鉴定必准“是一个难以实现的工作目标,主张“鉴定结论应当客观真实“才具有可行性,才符合证据规范.  相似文献   

8.
当前,涉案物品估价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鉴定实体和鉴定程序两方面。实体鉴定问题主要是特殊物品价格鉴定问题和无实物核价问题;鉴定程序问题主要是鉴定结论的审查与认定问题和重新估价的审查问题。完善价格鉴定工作的对策和建议主要有:对于特殊物品的鉴定应制定统一的规范;尽快出台无实物价格鉴定体系;规范鉴定意见审查的庭审程序;建立完善的估价制度及采信机制;允许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  相似文献   

9.
对“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质疑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下载免费PDF全文
无论是刑事实体法律规范还是刑事程序法律规范都不具有判定案件事实是否真实的功能。“法律真实”所陈述的基本内容与判定证据是否充分的标准重复 ,所以“法律真实”证明标准是不能成立的 ,“法律真实”这个概念是一个伪概念。“客观真实”标准是判定证据是否真实和是否充分的有机统一 ,对传统“客观真实说”作一些必要的限定之后 ,客观真实标准仍然是刑事诉讼证明的基本标准。  相似文献   

10.
现代科技的发展带动了司法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和扩大,鉴定结论的危险性与重要性的并存促使人们探寻对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的规范。英美法系对专家证据的可采性强调对其依据方法的考察,大陆法系强调诉讼程序对鉴定结论的制度。在对两大法系鉴定结论证据能力进行详尽分析的基础上,笔者从鉴定人的适格性、鉴定的关联性、鉴定结论的可靠性、鉴定材料的合法性和鉴定的程序性要件上完善我国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