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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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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姜惠琴 《法学杂志》2006,27(6):117-119
对于董事是否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问题,法学界素有争议。本文从探讨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法律内涵开始,考察了国外对这一问题的相关规定,进而详述了我国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立法演变过程,并针对其中的问题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
曹理 《行政与法》2005,(7):124-126
随着公司的发展,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其拥有相当广泛的权力,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当董事违反这些义务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时,应与公司一道对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应当借鉴两大法系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对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本文主要对该制度确立的理论依据、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等几个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3.
现代公司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巨大 ,作为管理者的董事其权力也日益扩张。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董事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董事对包括股东在内的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就是近年来各国公司立法十分关注的问题。其中 ,虚假陈述中的董事对股东责任具有典型意义。只有加强董事对股东责任的研究 ,才能使我国的公司法制臻于完善  相似文献   

4.
孟伟 《法学杂志》2004,25(4):29-31
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是一个新的险种,其属性为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为董事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董事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体现为董事对第三人赔偿责任的承担因而将受财产上的损失,具有合法性、经济性的特征,其存在于赔偿责任发生时的被保险人——董事。  相似文献   

5.
董事直接或间接侵害第三人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均具有可归责性,应对第三人承担个人责任。传统理论并不完全排斥董事对第三人的个人责任,但其赖以依靠的撤销权、代位权、侵权规则等只能调整董事对第三人的直接侵害,而在董事通过公司间接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场景下难生实效。公司法应当针对董事对第三人的间接侵害提供规范供给。间接侵害指向的是与公司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债权人,而非任意第三人,董事对其承担责任的类型是组织法传导机制下信义责任的延伸,是组织利益失衡时对信义义务理论的补充与矫正。因风险承担、身份定位的差别,董事通常只在故意、违反忠实义务导致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才应对债权人承担间接侵害责任,而不应包括过失、违反勤勉义务的场景。董事对债权人责任与股东人格否认责任是组织法内部责任的一体两面,故人格否认的适用标准可作为董事责任标准的重要参照。《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90条仍未准确定位公司法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制度功能,须重新设计。  相似文献   

6.
在公司中董事司业务执行之职,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善管义务。如出现义务违反,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董事业务执行中因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而违法损害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的,董事个人也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董事对公司的责任,公司要依法定程序予以追究、限制或免除;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公司也可以依照规定程序经债务履行承担而予以实际免除。  相似文献   

7.
成越 《法制与社会》2014,(13):99-100
作为公司的高层领导着和管理者,董事常常享有对公司的直接控制权。出于利己本性,其滥用职权、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层出不穷。为了更好地规制这一现象,本文着眼于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重点阐述了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性质,构成要件及现行公司法中该制度的立法缺陷等问题。最后,立足于我国公司法实践,着重分析了如何构建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8.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总结国内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于公司董事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公司法第191条规定,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因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该对该他人承担赔偿责任;第232条规定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时,其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立法结构与域外立法例相比存在较大差异。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是董事在执行职务时应该守法合规,其责任性质是一种特别侵权责任,该责任是因董事违反保护性法律法规而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这一解释将合同法上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合同效力和侵权法上违反保护性法律规范的行为效力统一起来。我国相关规则体系的构建与域外做法相比有较大创新。  相似文献   

9.
李宗录 《法学杂志》2005,26(5):117-119
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有过错,发生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时,要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因主要在于限制董事滥用其权限并使受害人获得足够的赔偿。连带责任适用条件应以成立公司侵权行为责任为基础,我国应对连带责任作出明文规定。  相似文献   

10.
传统公司法理论没有解决董事责任的外部化问题,极易害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董事败德行为的预防。本文分析了董事对债权人直接责任的合理性,剖析其法理依据,探讨了该种责任的性质、构成及其限制,并建议我国立法引入董事对债权人的直接责任制度,以应现实之需。  相似文献   

11.
连宗 《法制与社会》2011,(14):32-33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国独立董事不“独立”和不‘懂事”,使其缺乏足够的动力和能力去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分析前述缺陷,提出从通过立法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优化独立董事聘任机制,建立独立董事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完善独立董事激励机制和和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来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以使独立董事在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上发挥更大作用。  相似文献   

12.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国独立董事不"独立"和不‘懂事",使其缺乏足够的动力和能力去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分析前述缺陷,提出从通过立法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优化独立董事聘任机制,建立独立董事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完善独立董事激励机制和和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来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以使独立董事在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上发挥更大作用.  相似文献   

13.
赵金龙 《北方法学》2010,4(1):136-143
英国《1980年公司法》正式使用“影子董事”一词,《1985年公司法》始有标准定义,并在《1986年公司董事资格剥夺法》、《1986年金融服务法》以及《1986年破产法》中进行相关规定。Re Tasbian Ltd(No.3)Official Receiver诉Nixon等典型判例反映了对影子董事定义的理解与使用。影子董事虽然不是董事,但依靠其在公司中的“地位”却能够指挥公司行为之人,如果其实际上进行了指挥,即应承担董事责任。从司法实践来看,影子董事责任主要出现于公司破产或无力偿付阶段,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具有积极意义。影子董事制度在保护公司债权人权益上确有其独到之处,我国相关立法、司法操作可资参考。  相似文献   

14.
《北方法学》2019,(2):42-53
我国现行《公司法》仅规定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没有对如何界定赔偿责任的范围作进一步的规定。实际上,在公司法视阈下,违反信义义务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界定是重要且复杂的,通常也是诉讼中的焦点问题。世界《营商环境报告》对中国"董事责任程度"的评价表明,我国董事责任程度在国际评价中处于较低位置,为了改善我国营商环境,应当完善董事信义义务制度以回应公司利益理论。具体而言,当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授权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限制或免除董事损害赔偿责任;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在明确对公司积极利益的归入之外,还应明确消极利益的界定以及赔偿责任的限制与免除。  相似文献   

15.
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比较研究谢科海为防止董事滥用权力,各国公司法在加强董事权力的同时,也相应地明确规定董事的义务及责任。董事的义务及责任包括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和对第三人的责任。我国公司法对前项义务有明确的规定,但对后项责任却付诸阙如。本文拟对日本、台湾的...  相似文献   

16.
董事越权代表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本文分析了董事越权代表公司的原因 ,认为 ,法律对董事长代表权的限制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 ,而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决议、规定对董事长代表权的限制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董事越权代表行为因其效力不同 ,可产生表见代表和无权代表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进而使得越权董事对公司及第三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7.
王晓菡 《法制与社会》2013,(29):195-196
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控制权之争案已硝烟散尽,并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但作为涉及公司治理的典型案例,该案所凸显出来的在我国公司法领域里的一些突出的问题似乎仍旧没有被解答。在公司董事仅对公司负责的核心理念之下,为防止"内部人控制"现象的泛滥,以鼓励投资,控股股东的合法利益应当被理性尊重和保障,公司董事负有维护控股股东权利的责任。  相似文献   

18.
论日本公司法理论上的董事责任行为及其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董事由于何种行为而可能被追究责任,本文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进行研究,对董事对公司责任的类型进行实例概括分析,对有关被追究的公司董事的责任着眼于行为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归纳出被追究的董事行为的谱系,意在创立多视角描绘董事责任行为的全景画,供董事遵循和我国立法、司法时把握。  相似文献   

19.
董事责任保险是一种对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在履行其职责时所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的保险。在我国,这是个全新的职业责任保险品种。其优点在于它能有效地分散董事的任职风险,解决董事及高级职员的后顾之忧,并及时补偿公司股东等投资者受到的损失,因而它对平衡公司、董事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稳定社会秩序有着积极的意义。董事责任保险对于预防证券违法行为,维护程序正义,完备对证券投资者的实体权利救济,完善证券民事赔偿机制,完善董事的利益保护机制,合理划分董事与公司的证券民事责任界限都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20.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领域中董事诚信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董事诚信义务还没明确规定,这导致公司实务中一些涉及公司董事诚信义务的纠纷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因而研究公司董事的诚信义务及其责任有着重要的意义。董事诚信义务起源于美国,它与董事的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一样,也是一种信义义务,但又不同于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董事诚信义务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即弥补公司董事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功能的不足,从而完善公司董事问责机制,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董事诚信义务的出现成为我国董事义务发展的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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