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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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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多年来一直存在争议,从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中可以看出我国否认物权的无因性理论。本文通过对无因性与善意取得制度的探讨认为应该适用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  相似文献   

2.
有关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和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问题,已经有了许多见仁见智的观点。本文拟从历史渊源、制度架构以及制度功能等角度,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进行相关的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3.
物权变动中第三人保护的基本规则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由于善意取得制度本身的缺陷 ,无法充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其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功能不如公示公信原则周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均坚持物权变动须经公示 ,且物权公示具有公信力 ,二者在保护第三人利益方面具有一致性 ,但两者之间无法相互替代。他们具有内在的本质的联系 ,物权行为理论的区分原则和抽象原则为物权变动的公示以及公示的公信力提供了理论依据。应以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为基础 ,以公示公信制度为原则 ,以善意取得制度为补充构建我国物权法的第三人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4.
王玉苹 《政法学刊》2009,26(5):50-54
在研究物权行为的理论中,无论是赞成抑或反对物权行为理论,善意取得和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关系都是相当重要的工具。如何看待关于二者的功能,相互之间的关系,存有大量的争议。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功能互补能更好地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我国物权法对物权行为理论采取回避态度只会引起理论和审判实践中的思路不清,对维护稳定的经济交易制度并无益处。承认物权行为,承认物权变动的独立性,才能适应将来经济社会的发展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相似文献   

5.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上一个富有长久学术魅力的制度,它起源于日耳曼法中"以手护手"原则,并吸收了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而发展完善起来。善意取得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都立足于民事活动中交易安全的保护,故而两者在宗旨上有一定相似之处,学界围绕二者孰优孰劣、谁可取代谁的争论几百年来不绝于耳。在物权法已经正式确立善意取得制度的今天,理论上的探讨是不是就应该止于立法上的规定呢?本文试从另一角度分析二者的关系,说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并非非此即彼、互相排斥的敌对关系,而是可以并用互补,共同发展,共同服务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的共同使命。  相似文献   

6.
物权行为理论不仅能够影响微观的个体交易,而且对完善整个社会交易安全,对出卖人、买受人、第三人利益的平衡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物权行为在我国有存在的可能性与现实性。目前,我国并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更不承认其无因性,但是在解决实际问题中,亟需一种完整的物权行为理论模式,并在这一基础上,配合善意取得制度来更好地解决现实中的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7.
不动产交易中的善意取得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国涛 《法学论坛》2004,19(4):64-68
物权是一种对世权 ,必须进行公示 ,以取得公信力 ,对抗第三人 ;公示权利的非完全正确性要求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以维护公示的公信力 ;公示的公信力的本质是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物权行为与善意取得制度的结合是“恶意不取得”。在不动产交易中也是如此  相似文献   

8.
吴光荣 《法律科学》2006,24(4):102-113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关系到所有权的保护与交易安全的实现,对善意取得制度予以正当化的过程就是界定其适用范围的过程;善意取得制度系动产占有公信力的表现,而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采登记公信力制度,故无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之余地;观念交付因其自身的局限并不当然构成善意取得制度所要求之“交付”,法律应限制观念交付时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物权行为独立性与善意取得制度相辅相成,分别给予受让人以债权保护和物权保护,而物权行为无因性之功能可为善意取得制度所替代,无存在的价值;善意取得制度可类推适用于其他动产物权或其他民事权利的取得,但须满足占有作为权利外观之基本前提。  相似文献   

9.
善意取得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与德国等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有明显的优先保护所有权的倾向。由此,我国的善意买受人承担着更多的交易风险,其中包括以善意取得各个要件事实证明责任为主的诉讼风险。其原因是我国的占有制度的性质有别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此外,在物权行为有因性和无因性之间做出的不同的政策性选择,以及由此决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立法精神的不同,也是造成这种差异的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10.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与传统民法理论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物权这一观点不同,该条款统一规定了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1.
市场经济模式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方式以促进资源的效率利用。排他权的创设是资源有效利用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这种权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关于物权移转存有两种制度设计,即交付原则与合意原则。交付原则又分两种形式:要因交付和抽象交付。在我国,与要因交付相对应的抽象交付制度又称谓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由此可见,德国采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只是物权移转的一种制度选择而已。  相似文献   

12.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目的论解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徐涤宇 《中国法学》2005,6(2):84-91
支持或反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者,实质上都是基于某种法律上的意识形态,以一种目的论或功能论的态度加以解释的。在历史上,基于保护交易安全之功能论或目的论来解释物权行为之无因性原则,出现在后期潘德克吞法学中。功能实证分析只是对无因性原则的机能进行一种实证的、中立的描述,与价值判断无涉;目的论是从无因性原则中发现的交易安全之保护机能来进一步论证该原则的正当性,以增强其价值层面的说服力。本文认为,承认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原则,符合当代社会侧重保护动的安全之法政策目标,因而在目的论上具有先进性;并且,我们应该充分理解德国法为维系无因性原则和不当得利、善意取得制度在体系上的意义关联而坚持该原则的真正目的。  相似文献   

13.
赖丽华 《河北法学》2005,23(2):107-111
物权行为和善意取得以各自不同的机制,保护交易关系中的第三人利益,从而维护交易安全。物权行为以其无因性原则,切断前手交易的瑕疵,保护第三人利益,具有保障无偿取得者正当利益和维护债权人权益的善意取得所不具有的机能。但在无权处分时,物权行为无法发挥作用,只能借助于善意取得制度来实现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物权行为和善意取得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的机能各有所长,两者均不可偏废,都应在我国的物权立法中体现。  相似文献   

14.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善意取得仅限于在动产领域适用,而以登记作为公示的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则不适用此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显得非常必要,它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不动产物权交易活动的稳定和安全。我国正式生效施行的《物权法》中的第106条对善意取得适用条件的基本规定突破了传统理论将善意取得局限于动产所有权取得的普遍看法,明确将不动产所有权纳入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从而使我国在不动产所有权取得方面有了新的突破。本文在理解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分析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探究其与不动产转让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挖掘其深层次的价值,并就完善该制度提出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15.
谭津龙 《研究生法学》2008,23(1):103-113
引言 物权行为理论^[1]作为法学巨儒萨维尼(Savigny)的突出贡献,继而为《德国民法典》立法所采纳,因而以流光溢彩,对后世影响颇深。自其诞生后,对其的褒扬与批评伴随而来,愈益引发了法制史上逾百年的论争。从发源地德国,至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当前渐有一种压倒性的趋势:善意取得制度足以取代物权行为理论——应当废弃物权行为理论!  相似文献   

16.
信赖保护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善意取得制度恰恰是该原则在物权法中的体现。2008年《物权法》的颁布,对于物权的善意取得中关于善意取得的范围作了扩充,即善意取得不再局限于动产,这是对我国传统观民法理论的突破。但是在实践中,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在一些规则的适用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物权法》将二者一概而论,就导致两者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着很多的难点。本文通过分析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理解不动产物权适用的难点,进一步加深对不动产权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解。  相似文献   

17.
眭鸿明 《现代法学》2005,27(5):97-102
物权的变动只有经过公示程式,才具有对社会的公信效力,交易安全方可得到确实保障。现行的善意保护规则虽然可以暂时性地弥补公信力的不足,但终究不是法治国家之恰当选择。当然,采纳能够有效保证物权变动公信力的物权行为无因性规则,并非没有限度。不过,缺憾的存在并不可怕,我们可以通过造就恶意失权制度,以矫正物权行为无因性规则的缺陷。  相似文献   

18.
瑞士法在物权变动上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后者主要是不动产登记申请和动产交付,并在此基础上采用了有因性原则,强调债权行为对物权行为效力的约束,这与德国法的无因性原则形成鲜明对比,并对不当得利、善意取得、登记审查等制度产生不同影响。有因性原则并不绝对,它因债权行为形式瑕疵的弥补、债权行为无效的主张属于滥用权利以及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内容转换而缓和。  相似文献   

19.
善意取得制度由来已久,且在物权的变动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但我国相关的法律一直以来并没有明确的关于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规定,直到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才明确的规定了关于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本文正是在这种环境下对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进行分析、解释,来实现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充分理解,掌握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转移过程中的应用。  相似文献   

20.
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传统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物权而不适用于不动产物权。《物权法》的出台将善意取得制度从动产物权扩大到不动产物权,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的一个重大突破,但在我国法学界对不动产物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依然存在很大争议。因此本文通过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理分析与实践研究,进一步健全与完善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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