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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但在累犯制度中只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累犯制度,对于单位累犯的规定还较为含糊甚至空白,在实践中也存在许多对于单位累犯的认定及处罚问题.本文明确指出单位累犯应纳入累犯制度的控制范围,并给出了实践中时于单位累犯的部分处罚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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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累犯、数罪累犯及未成年人累犯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累犯是我国刑罚裁量中的从严处罚制度之一,也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之一,但对累犯制度的立法与司法疑难等方面的理论研究,较之刑法学界其他方面日渐深厚的理论积淀尚嫌不足。尤其是对现行累犯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如何完善,还未形成较为一致的认识。鉴于此,本文拟对累犯制度的不足及完善进行尝试性研究。一、单位累犯问题我国刑法总则只规定自然人累犯制度,而无单位累犯制度,但是现实社会中,我们无法杜绝犯过一次罪的单位再一次犯罪。既然单位犯罪的次数在两次以上包括后一次犯罪在前一次犯罪被判刑之后具有现实可能性,那么,单位累犯制度应该能够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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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累犯制度立法之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过于粗疏,这已严重影响了其权威性和严肃性。我国累犯制度之立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重构特别累犯制度,单位不是累犯的适格主体,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不构成累犯,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不构成累犯,对累犯可以适用假释,对累犯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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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累犯”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从应然的角度看,单位累犯应当成立。从实然的角度看,在现行立法的条件下,单位累犯无从成立。将现实中发生的单位屡次犯罪现象认定为单位累犯,既缺乏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也无法操作。从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对犯罪单位具有从属性和独立性的角度看,在现行刑法的规定之下,尽管单位累犯不能成立,但是,其直接责任人员仍可以构成累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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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颁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八)》)第6条对累犯制度进行了修改,根据该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这也意味着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一律不作为法定从重处罚情节,那么未成年人的前科还能否成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呢?这一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还应否以及如何进行法律评价,涉及到对未成年人犯罪正确适用法律,有必要认真加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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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确立了单位犯罪制度,但在单位犯罪的刑罚适用方面尚存在一些缺陷,其中单位累犯制度的缺位即为其突出的表现。对单位累犯中的普通累犯制度进行了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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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新刑法的修订,单位能够成为犯罪基本上已成为不争的法律现实。但是单位能够像自然人一样构成累犯吗?是否该在刑法中增设累犯?如果需要,那么该如何来界定单位累犯的概念呢?对其该如何认定呢?对其又该如何进行处罚呢?本文试作相关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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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7年第4期所载《论惯窃罪的认定》一文,(以下简称“认定”)对累犯和惯犯的处罚原则提出:“累犯属于加重处罚,惯犯属于从重处罚。”笔者认为,这一观点不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第61条明确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不是加重处罚。对加重处罚,只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中才有规定,而且只限于两种情况,即:(1)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2)劳教人员、劳改罪犯时检举人、被害人和有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干部、群众行凶报复的。对属于这两种情况的犯罪,也不是一律加重处罚,而是要根据其犯罪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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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增设了单位犯罪的规定,与旧刑法相比是一大进步。同时,在累犯制度中规定了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并采取混合制的立法模式。但是,现行刑法却将单位排除在累犯成立的主体要件之外,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通过分析一般累犯成立的要件,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应增设单位累犯,以便打击和预防单位再次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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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未成年人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毒品犯罪,司法机关进行了犯罪记录封存。该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前或成年之后又犯前述罪,能否依照《刑法》第6条、第356条之规定认定特别累犯和毒品再犯而从重处罚?司法实践中存有争议。要厘清该问题,我们有必要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累犯制度进行梳理,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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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将单位犯罪写入刑法,为单位犯罪的惩处确立了法律依据,但并没有规定单位累犯相关问题,成为单位犯罪中一犬瑕疵。近年来,赞成单位累犯的学者相继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呼吁单位累犯立法化。本文拟从刑法机能的角度对单位累犯之正当性提出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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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重处罚犯罪的情节之一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总结累犯制度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又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刑法第六十五条对普通累犯规定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c”对累犯不适用缓刑,是因为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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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91,(3)
犯罪分子作案后投案自首可以得到从宽处理,在我国刑法中有明文规定,各地政法部门对自首人员绝大多数都能依法作出恰当处理。但是,有的地方也存在一些失之偏轻的现象。突出表现在:一是对严重犯罪不恰当地使用了减轻、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63条的规定,只有对犯罪较轻而自首的,才可以给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犯罪较重的,如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须有立功表现。特别是从司法实践看,对那些罪恶严重,判处法定最高刑仍然为轻的,或罪大恶极,社会影响极坏,非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可的,投案自首后也可以不从轻处罚。因此,对严重犯罪分子因其投案自首即给予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决,显属欠妥。二是对惯、累犯从宽幅度过大。惯、累犯的主观恶性深,改造难度大,社会危险性远远高于一般初偶犯,因此始终是打击的重点对象。根据刑法第61条和其他有关条文规定,以及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惯、累犯是确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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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立法之反思——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的“入罪”范围及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宜对严重的“自然犯”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入罪”的范围应作适当调整。此外,立法还应规定:胁迫或诱骗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应从重处罚;不满18周岁人犯罪不适用罚金刑;不满18周岁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不满18周岁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