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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运作的信用卡取款。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插入ATM机中并且已经输入密码的信用卡处于运作状态的有利时机。从ATM机直接取走他人卡上现金,据为已有的行为。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运作的信用卡取款的行为。既不是单纯的民事违法行为,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和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时采取的是秘密窃取私人财物的方式取得财物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认定。  相似文献   

2.
拾得信用卡使用行为的犯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小虎 《犯罪研究》2008,(5):10-18,28
行为人拾得信用卡,在不同场合分别具有并非占有钱款与视作占有钱款的性质;而视作占有钱款与实际占有钱款毕竟有所差异,进而并不排除虽有视作占有钱款的前提,而对实际占有钱款的行为仍可予以否定评价。行为人输入正确密码、模仿持卡人签名而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实质上属于掩盖自己不是持卡人的事实真相,致使支付方误认行为人为持卡人的欺骗。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输入密码、模仿签名而使用拾得的信用卡,获取钱财数额较大,完全符合《刑法》第196条第1款“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基于刑法理论根基与我国刑法具体规定,类似的案件即使发生在ATM机上也应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而不构成盗窃罪。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ATM机可以被骗并不违背实际事理逻辑;许多国家的刑法典并未否定针对智能机器的欺骗行为。  相似文献   

3.
信用卡犯罪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信用卡犯罪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刘华一、非法复制他人的信用卡问题非法复制他人的信用卡,俗称“烧卡”,是指利用专门技术设备,在伪造卡、空白卡或废弃卡上输入合法持卡人的密码、签名以及其他信息资料的行为。烧卡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以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为蓝...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中对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自动柜员机是否可以被骗,行为人所拾到的信用卡是遗失物还是遗忘物?行为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使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诈骗行为?将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认定为信用卡诈骗是否合理?还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5.
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其行为性质应当依据ATM机是否运行正常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若ATM机出现故障,无论行为人拾得的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还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行为人的取款行为都构成盗窃罪。若机器运行正常,则此时行为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至于构成何种形式的信用卡诈骗需要根据卡是否真实再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讨论;若行为人拾得的是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则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形式的诈骗罪;若行为人拾得的是他人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则该行为人构成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形式的诈骗罪。  相似文献   

6.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由于信用卡诈骗案件中的受骗人与被害人往往并非同一人,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大多将其归属为“三角诈骗”或“三者间的诈骗”。在实践中,经常发生行为人拾得他人遗失或遗忘在ATM自动取款机上的银行借记卡,然后利用有效卡号、密码,或者使用其他非法手段(如一并拾得的被害人的身份证)猜配借记卡密码等资料,通过ATM银行终端设备占有被害人钱款的案件。①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定性,是审判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之一。一、信用卡涵义的刑法解释19…  相似文献   

7.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信用卡诈骗罪是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的诈骗犯罪。建议该罪亦可由单位构成犯罪主体 ;骗领信用卡人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犯罪主体 ;对使用伪造、作废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 ,恶意透支行为 ,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危害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 ,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本罪 ;对骗领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信用卡协议透支的行为 ,应区别不同情形 ,作出相应处罚。  相似文献   

8.
【裁判要旨】蚂蚁花呗的发行机构并非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因此,蚂蚁花呗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冒用他人蚂蚁花呗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蚂蚁花呗具备信用卡的表观功能,根据花呗用户服务合同约定,冒用他人蚂蚁花呗购物或套现的行为,无需重新签订合同,责任由账户本人负担。  相似文献   

9.
案名:沈某信用卡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28日,被告人沈某至中国农业银行某市支行分理处的ATM机处准备办理取款业务时,发现该ATM机内有一张已输入密码且仍处于交易状态的农业银行信用卡,被告人沈某从该信用卡账户内将人民币5万元转账至自己的农业银行信用卡账户内。并将该卡取走。经查,该农业银行信用卡系被害人朱某取款时遗忘在ATM机内。  相似文献   

1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如何定性的批复,没有区分拾得的他人信用卡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没有揭示遗忘在自动柜员机插卡口的信用卡视为银行保管物的性质,对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信用卡的常识缺乏了解,且批复使用的语言有歧义,不利于下级检察机关据以正确地适用法律,建议予以订正。  相似文献   

11.
一、抢劫信用卡事后使用的行为[案例一]:行为人A对被害人B使用暴力,迫使B说出银行卡的密码之后,B趁甲不备逃脱A的控制,A随后立即前往最近的ATM机处取出卡内所有现金1万元。第一种观点认为,抢劫信用卡的行为可以构成抢劫罪,其后的使用行为如果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存在牵连关系,可以按牵连犯来处理。[1]第二种观点认为,抢劫信用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后的使用行为才是真正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行为,使用抢劫得来的信用卡符合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  相似文献   

12.
司法实践中,涉及信用卡犯罪的争论比较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司法解释,也引来了不少争论。从他人遗忘在ATM机中的信用卡获取资金行为应如何定性,不少司法机关适用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这个司法解释。但是笔者并不认同,在本文中对此问题阐述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3.
杨建 《法制与社会》2012,(36):238-239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盗窃”是指采用平和的方式取得他人占有的信用卡;仅限于真实、有效,能够正常使用的信用卡;“并”不使用信用卡的可能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罪;“使用”是按信用卡特有的电子支付卡的功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使用后透支不能以恶意透支认定;该犯罪的着手以使用行为开始为准,以达到盗窃罪数额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相似文献   

14.
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行为之定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用拾得的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上取走大量现金的行为,既不能定盗窃罪,也不能定侵占罪,而应该定信用卡诈骗罪.以"机器不可能被骗"作为否定信用卡诈骗罪成立的理由不可靠.认为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如同拾得他人的钥匙后用钥匙开门取走财物的观点,不符合客观事实.拾得信用卡并不等干拾得了信用卡上记载的现金,而信用卡本身也不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信用卡诈骗罪具有不同于传统诈骗罪的特殊性,不能用传统的观念来解释.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是<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若按其他罪定罪,就违反了有法必依和罪刑法定的原则.  相似文献   

15.
利用柜员机故障取款,成立盗窃罪;恶意透支成立针对财产性利益的三角诈骗;存款名义人对存款不具有实质性权利而擅自处分存款的,可能成立盗窃、诈骗罪;错误汇款的收款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处分存款的,成立侵占罪;利用捡拾的银行卡取现、转账、刷卡消费的,成立盗窃罪或信用卡诈骗罪,但利用遗忘在柜员机中的银行卡取现、转账的,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成立盗窃罪;事后参与使用盗窃的银行卡,在信用卡诈骗罪或者盗窃罪范围内成立共犯;抢劫银行卡未使用的,只有抢劫行为本身致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以上,才成立抢劫罪,与事后使用行为构成的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骗取信用卡并使用是否成立诈骗罪,取决于财产处分意思的内容,超出处分意思范围的,另外成立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16.
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近年来 ,信用卡诈骗发案率呈上升趋势。有关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认定中的一些疑难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应包含借记卡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 ,不包括伪卡或废卡 ;对拾得信用卡并获取密码而加以使用的行为 ,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对伪造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行为 ,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侵吞行为的定性 ,应依照刑法规定综合加以考虑 ,按不同情况分别定罪  相似文献   

17.
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周光权 《法学研究》2002,(3):124-141
侵占罪是易占有为不法所有的行为。对于侵占罪的成立 ,确认占有事实是否存在比判断占有性质是否合法更为重要。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 ;侵占包装物、不法委托物应当以侵占罪论 ;委托关系并不存在 ,但误认为存在并占有他人财物的 ,构成侵占遗忘物的犯罪 ;对遗忘物应当作扩大解释 ,它和遗失物之间不可能也无必要加以区分。非法占为己有和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间具有包容和相互证明的关系 ,为正确认定侵占罪 ,应当合理确定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最后时限  相似文献   

18.
【案情】2012年3月某日,李某以要求唐某为其介绍客户为由去唐某家,李某趁唐某不备盗取唐某信用卡及身份证,李某将唐某的身份证和信用卡秘密窃取后,以帮其挂失为由骗得密码,在自动取款机上盗走其卡内现金6000元。本案主要存在盗窃罪、侵占罪和诈骗罪之争。【速解】本文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一、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和侵占罪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上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但其合理性尚存在争议。认定盗窃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不应该一概以盗窃罪定罪,要根据其使用的不同手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盗窃信用卡后并不需要采取进一步的诈骗手段就可以获取卡上钱款的情形可定盗窃罪,对盗窃信用卡之后还积极通过猜配密码、非法获取、复制密码的手段并据此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20.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仅限于真实、有效,能正常使用的信用卡卡片;"使用"是按信用卡特有的电子支付卡的功能加以利用;"盗窃"是指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取得他人占有之下的信用卡卡片。行为人误认伪卡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盗窃并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使用盗窃的信用卡不以盗窃者本人使用为限,还包含利用第三者使用,故意帮助、教唆第三者使用的情形。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复制信用卡后使用的、盗用他人留置在自动取款机插口内未退出取走的信用卡取款的,不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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