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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有位”与“有为”娄渊富近来在统战部门和统战干部中议论着一个问题:即“有位”与“有为’问题,也就是正确认识和处理党委领导与统战部门的相互关系问题。“有位”是说党委要重视支持统战部门工作,摆上位置,列入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有为”是说统战部门要在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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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面对面交换意见.改变了以往政协工作与政府工作存在空隙的状况,变“一事一议”为“整体对接”,使得政府与政协促进区域发展的目标性更加一致,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工作更加贴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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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第六期《中国民政》“各抒已见”栏刊登了两篇关于民政工作“有为”与“有位”关系问题的文章,读后颇有感触。一是觉得杂志推出该题目对于开拓民政工作者的工作思路很有益处,二是觉得还有些不尽之意,于是便产生了就此问题抒一孔之见的念头。笔者认为,民政工作的地位有客观形态和主观形态之分。客观形态是民政工作在党和政府工作大局中的客观位置,主观形态是人的主观对这种客观形态的反映与把握。二者的关系是存在与意识的关系。上述二文所言的“有位”之“位”,即是指民政工作的客观形态在党政领导心目中的主观形态。第一篇文章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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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民政部门“有为”才能“有位”的报道及言论文章常见之于报刊。这一观点乍一看,似乎很有道理,但细一分析,却不免疑惑顿生,觉得有失偏颇。“有为”意即民政部门在工作上作出了成绩,“有位”是指民政工作被本级党委、政府摆上了位置。“有为”离不开人们的主观努力,而“有位”则包含着客观性的内容。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存在与否、地位作用如何,取决于社会的需求。认为“有为”才能“有位”,把两者作为因果关系来看待,容易导致种种负面影响。其一,滋长了从事民政工作同志的自卑心理。社会上不少群众对民政部门了解甚少,把民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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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6)
近几年来,广州市公安局党委重视和加强了对公安科学的理论研究,并努力使之转化为战斗力,初步改变了广州市公安机关理论研究的落后局面。主要体会是:在不可能配备更多从事理论研究干部的情况下,从实际情况出发,围绕现实斗争,抓准抓好选题,解决主要矛盾,这是公安理论研究工作取得成功的关键;千方百计使领导介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借助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周密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调研工作,这是持续开展公安理论研究的基本保证;积极宣传和推介研究成果,产生应有的社会效应;对公安调研课题实行招标评奖,形成有一定能力的研究队伍,建立激励机制,促进研究成果质和量的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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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庄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中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一段活,使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全国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共同创造的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在国家根本大法上得到明确肯定。 1995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们在北京欢聚一堂.总结宪法修正案通过两年来的工作实践,深深感到爱国统一战线的巩固和扩大,对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和深化有着十分深远的意义。 人民政协是我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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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省淮安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主要领域均成立了统一战线的“专家工作站”。专家来自于市区两级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知识分子联谊会。“建立‘专家工作站’就是围绕市委大局,集中智力资源,以点带面,谋求突破,使统战工作实现有为、有位。”在一次经验交流会上,淮安市委统战部部长仲波道出初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