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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诉前救济制度在我国立法中未有涉及,立法规定的空白导致了司法介入的困难,而该制度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从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入手,挖掘股东大会制度中各程序性规定的得失,比较各国的经验性规则,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股东大会决议瑕疵之诉前救济方式,并为我国公司立法提供修正意见,以更充分地保护股东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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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意思决定机关,作为一个会议体的机关,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发挥意思表示的功能,但公司的意思表示并不局限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冲破了民法关于法人决议的法理架构,尤其是民法上意思表示瑕疵的理论不适用于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对董事会、监事会具有拘束力,但对第三人和股东是否有法律效力,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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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意思表示。由于种种原因,股东大会决议可能存在瑕疵,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救济,是维护公司利益,保护股东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本文指出我国《公司法》中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评价体系应予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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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救济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存在于程序和内容两个方面,瑕疵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分为决议不存在、决议可撤销和决议无效三种情形。瑕疵决议可以寻求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决议的撤回和追认等多种方式得到补救。但对瑕疵决议的效力,只能以诉的方式主张;对瑕疵决议的裁判方式和效力有特殊性,应防止撤销之诉的滥用。我国《公司法》第111条缺失瑕疵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评价体系,应予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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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撤销的股东大会决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司法上决议的撤销是以股东大会的程序(会议召集和决议方法)以及决议内容存在瑕疵为前提的。多数国家的公司法确立了瑕疵股东大会决议的可撤销制度,我国新《公司法》第22条也引入了该制度。但在决议撤销的原因、撤销权人资格的认定、撤销权的行使、撤销判决的法律效果,以及撤销之诉滥用的防止等问题上尚有深入研究的必要。对于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行使表决权所形成的不当决议应可成为可撤销决议;赋予决议时的股东、缺席股东、无表决权股东享有撤销权;并可以通过裁量驳回、诉讼担保、股东异议诸制度的设计来防止撤销之诉的滥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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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是指股东大会决议的程序或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情形。主要表现为程序上的瑕疵和内容上的瑕疵。本文在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制度进行简述的同时,着重阐述了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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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承袭了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学界和司法界也多受大陆法系主流观点的影响将该诉讼定位于带有"公益性"的决议合法性控制手段,并赋予股东超越个体利益保护之上的、仅以股东资格为条件的撤销权。这种将其作为公司内部"公益之诉"的功能定位颇值商榷,应回归决议撤销之诉维护原告股东个体权利的制度宗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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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进行重大的营业转让时,理应履行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程序,但我国公司法却对此未作专门规定。虽然对于上市公司出售重大资产的程序规定可适用于营业转让,但该规定存在着许多缺陷,且适用范围太窄。因此,我国公司法应引入营业转让的概念,并对公司进行重大营业转让课以履行股东大会决议程序的义务。但不澄清何为营业、何为重大营业转让等具体适用方面的问题,既会影响到股东的保护,又会影响到交易的安全,还会妨碍公司的经营效率。在这些问题上,日本法成熟的立法规定、丰富的判例及学说理论可为我国的立法与司法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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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多数决"与瑕疵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从计算法则的视角观察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多数决原则"是团体行为的逻辑,公司法在遵循该原则时作出了修正,采"资本多数决"原则为了寻求股份平等与股东平等之间的平衡,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建立了以法定数为基础的资本多数决的计算规则 违反法定数的瑕疵股东大会决议,成为可撤销决议、决议不成立或者无效 我国公司法有关计算资本多数决的规则存在着不足,应予以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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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无效是公司法上的特殊现象,在立法上宜做缜密细致的特别规定。然而,公司法和“公司法解释四”表述简约,在决议无效判断标准上诱发众多理论和实务分歧。我国就股东会决议效力规制,经历了从英美法向大陆法模式的转型。前者以1993年公司法第111条为代表,关注对股东会决议实施的控制;后者以公司法第22条为核心,强调对股东会决议形成的控制。在现行法下,对股东会决议无效规则的解释,不应采用概念法学分析路径,不宜搬用法律行为规则或侵权责任法的分析路径,应当尽力回归公司法解释路径,也即,斟酌公司关系的安定性、决议形成的程序性和效力控制的时间性,达成维护公司关系安定性与消除决议违法性的双重目标。在认定股东会决议违法无效时,应当从决议无效的本质出发,重视决议无效与撤销规则在适用中的交叉和互动,将违反公司本质、违反公司民主参与规则、违反强制性规定和违反公序良俗,作为股东会决议无效的一般法定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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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撤销权的检讨与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多部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了撤销权,但未形成统一的撤销权制度。通过对撤销权的类型化梳理,发现民法中撤销权存有诸多不合理之处,如未将撤销权与撤回权作区分,撤销权行使方式过于依赖司法权,撤销权除斥期间规定存有缺陷,制度设计未有效地平衡撤销权人、相对人及第三人的利益等弊端。对上述问题的检讨并促其改进,建构统一的撤销权制度,不仅于民法理论体系上使撤销权臻于完善,也有助于撤销权司法实务的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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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账簿查阅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股东帐簿查阅权已成为股东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与财务报表等公开性文件相比,会计帐簿的内容更为机密。如果对股东帐簿查阅权不加限制,公司的正常经营就会受到影响。欲解决该问题,必须就股东帐簿查阅权的主体资格、范围、对象、程序、以及正当目的的认定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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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决议瑕疵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可以就公司决议瑕疵提出请求确认无效或撤销的司法救济制度,这对中小股东权益保障和公司正常运行有着重要作用。但股东要将上述请求权应用于司法实践中,仍存诸多障碍,需要从扩大可诉范围、明确具体案由、规范当事人资格、完善诉讼担保制度、赋予法官合理裁量权、寻求多种救济方式等方面将这一制度完善,使之更有效地发挥出应有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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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撤销权是指行政主体消灭其所作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法律效力的权力。行使撤销权的正当行使具有很多积极意义,然而,如果缺乏对其有效控制则会导致很多弊端。建议应在立法上着重对行政撤销权制约机制的制度设计。包括:确立公共利益优先和信赖保护原则、明确规定适用撤销决定的标准和情形、加强程序设计、建立内部追责机制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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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是公司的大多数投资主体,也是组成资本市场的基本要素。实践证明,只有保护所有投资主体权益的市场,才能给予投资者安全感和信心。完善股东大会制度需要从表决权制度、强化中小股东的程序性权利二方面入手,限制大股东权利,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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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股东会职权的《公司法》第38条和规定董事会职权的第47条分别有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这种条款一般被称为兜底条款。这是2005年公司法修改的时候新增加的条款,立法者试图通过强化章程自治解决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规定不清的问题。然而,事与愿违,兜底条款不能全部实现立法的目的,甚至还由此产生了新的问题,即在章程没有规定时,无法判断有些事项究竞是股东会的职权还是董事会的职权。同时在股东会职权规定条款和董事会职权规定条款增加兜底条款实际上是不了解股东会和董事会功能定位所致,因此需要先对兜底条款作无害化解释,在下次公司法修改时删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