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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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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0》是国际贸易全球化的应然产物,其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的司法功能愈加凸显。《通则》于司法实践中不仅可以经当事人的选择成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准据法,而且可以经由法庭的裁量充当国际商事合同的准据法。中国也已有一些与此相关的司法案例,学界以往一直对《通则》能否作为合同准据法适用存有质疑。201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解释(一)》加剧了这种质疑。  相似文献   

2.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传统的合同准据法选择理论越来越不能适应国际商事交易的需要,合同准据法的选择出现了重要突破:仲裁庭可以不经冲突规范指引直接适用非国内规则。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被适用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适用对准据法概念和合同准据法的选择提出了挑战,反映了当代国际私法发展的总体特征和合同准据法发展的新趋势,标志着一个全球性的商事价值体系正在形成并迅速发展。  相似文献   

3.
集国际商事合同立法大成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系统地规定了不可抗力制度,对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通则中的不可抗力制度与同样作为合同法“有约必守”例外的艰难情势制度具有相同点,会发生竞合,应当厘清二者的不同,以指导司法实践.另外,通则的不可抗力制度与CISG中的规定相比更具明确性与合理性,显示出通则的先进性.鉴于通则的示范功能和先进性,我国在《合同法》的修订中可以借鉴其不可抗力制度的规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提供的适用通则不可抗力制度的仲裁与司法判例对上述研究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4.
加入 WTO后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交往愈发频繁 ,常出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问题。为此 ,有必要弄清预期违约的类别 ,准确把握其内涵 ,熟知国际经济交往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关系 ,并紧密结合经济交往的实践 ,不断探索妥善处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预期违约处置的办法和意见。  相似文献   

5.
损害赔偿是违约补救措施的重要形式之一,涉及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通过比较《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违约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分析比较两部文件中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和限制进行,可以发现《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我国《合同法》损害赔偿制度可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6.
李鸿 《工会论坛》2009,15(4):145-147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的作用下.世界各国法律在调整市场法律关系的过程中也正经历着趋同化的历史走向,《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正是在这一大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将我国《合同法》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作以比较和分析.找出彼此之间的趋同与差异,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同法》,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深远的理论和实践上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通过对《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新旧两个版本进行全面细致地比较 ,可以揭示出国际商事合同规则的最新发展趋势。另外 ,通则可能会对我国产生一定的影响 ,我们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相似文献   

8.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合同履行,然而实践中,合同违约现象却时有发生。实际履行制度作为一项救济手段对实现合同目的有重要意义,并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明确规定。以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第46条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发现,该条项下有不同的实际履行方式及限制该条适用的因素,应根据这些限制提出完善公约实际履行制度的构想,以使实际履行制度在国际贸易纠纷解决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赋予仲裁庭发布临时措施的权力是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亮点之一。通过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的发布权已早有实践,且在商事仲裁国际化的大背景以及我国积极引入境外仲裁机构的情境下,确有必要对仲裁庭的发布权正式予以立法上的明确。其价值目的不仅在于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仲裁权利,更在于服务国家的内部法律秩序与对外战略,从而提升我国涉外法治能力和国际商事仲裁实力。但是,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与第四十八条存在冲突,且临时措施发布的标准低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临时措施的域外执行也面临着制度基础薄弱、执行阻碍较大的问题,亟待通过明确条文含义、理顺规则逻辑并比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调整现有规定,建立国际协作机制解决上述难题。  相似文献   

10.
随着国际商事纠纷日益增多,国际商事仲裁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正义离不开法院的监督和支持。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是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监督的一种重要的方式。关于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主要有《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和《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但是国际公约关于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规定并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对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制度进行全面而系统的研究,以完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促进国际仲裁的发展。  相似文献   

11.
商事合同以追求效益为基本价值取向,并且兼具一定的公法属性,体现商事交易的习惯和规则,商主体在行使商事合同解除权时呈现出与民事合同的差异。《合同法》分则中关于任意解除权的规定,在商事合同中应当限制适用;当商主体一方为非商人时,需要限制商主体行使合同解除权,对非商人一方的权利予以特殊保护;商事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间一般采用较短的时效规则。研究商事合同解除权的特殊法律适用规则,对于规范司法实践,完善我国商事立法及《民法典》的编撰有着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2.
在大陆法上,先履行抗辩其实是合同不履行的抗辩或同时履行的抗辩的内涵之一。《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1.3条首次将先履行抗辩权规定为一项独立规则,我国《合同法》为矫正司法实践对双务合同之牵连性的认识缺陷,借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1.3条,对先履行抗辩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先履行抗辩权并非《合同法》所独创。《合同法》应借鉴大陆法的做法,将诚信原则明定为判断后给付一方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基础。为避免合同关系陷于僵持状态,先履行抗辩权在行使上应注意与合同解除制度相匹配。  相似文献   

13.
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法法》)正式颁布,该法的出台适应了时代的需要,统一了原本分散的合同立法规定,并广泛借鉴了两大法系及一些国际立法文件的有益立法经验,对规范我国商事活动将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但是,《合同法》也存在一些缺憾,本文仅就合同的精神损害赔偿谈一下自己粗浅的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一、立法现状概述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早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中就已确立,以此为据,我国人民法院审结了大量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但同时,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还很不完善。具体…  相似文献   

14.
中国在核准CISG时对该公约关于合同非书面形式的规定予以保留.现行《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非书面形式订立.为此,理论界对于中国当事方是否仍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及中国应否撤回该项保留有激烈的讨论.中国的法院和仲裁机构对理论论争保持不予回应的态度,并发展出两种立场:其一为依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中国法,其二为径自适用CISG第11条等合同形式条款,该两种做法都存在缺陷.中国对CISG的此项保留,发生该公约关于合同非书面形式的规定被排除适用的效果,具体准据法应依据冲突规范予以确定.近期中国已经撤回该项保留,中国当事方将毫无争议地以非书面形式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据此,该项撤回必将促进中国的实践部门积极适用CISG,中国有望成为研究CISG的中心.  相似文献   

15.
2010《国际仲裁取证规则》(《IBA证据规则》)体现了国际商事仲裁证据程序的“国际化”与“标准化”实践,涉及证人的提供、证人书面证言、证人出庭、质证以及证人证言的审查认定等方面。“国际化”是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必然选择,《IBA证据规则》可以为我国仲裁界提供参考和指引。  相似文献   

16.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国际、国内法庭的司法实践中作为案件准据法日益得到广泛的适用,但是无论《通则》凭借何种法理机制得以适用,它都必须遵循《通则》第1.4条之强制性规则的合理限制。唯有这样,《通则》才能更好地实现其作为案件准据法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17.
随着国际贸易日臻发展,国际商事纠纷急剧增加,以仲裁方式解决国际性的商事争议也日趋普遍。国际商事仲裁不同于国内经济仲裁,其前提是当事者双方必须订立仲裁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规定仲裁条款,以此作为仲裁管辖的依据。因此,欲论国际商事仲裁,得先从仲裁协议谈起。故本文拟就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诸问题概要论述如下: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所谓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指国际商事争议的当事者双方愿意将其所发生的争  相似文献   

18.
违约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内容,完善的违约制度是合同顺利履行的有力保证。为了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险,充分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避免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制文明的一大贡献是建立了预期违约制度。日前不仅英美法系的国家,而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通则》等国际公约也明确规定了预期违约规则。我国合同法在继承大陆法体系传统的基础上,引进了预期违约制度,切实领会预期违约制度,有助于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相似文献   

19.
国际商业惯例的效力基础及其适用模式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际商业惯例在国内法认可的范畴内可独立调整跨国商事活动;目前国际商业惯例可以作为特定领域内特定问题的解决依据;国际商业惯例调整跨国商事行为的三种理论模式各自独立但又互相补充;中国有关国际惯例的立法有进步意义但也存在不足。  相似文献   

20.
显失公平的实质是对合同效力的否定,体现了合同正义原则对合同自由原则的修正。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与交易的安全与判决的公正密切相关。以《德国民法典》、美国《统一商法典》、《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为代表的主流立法例及有关判例均采显失公平构成要件的二元说。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权威学者在显失公平构成要件方面争议极大,两派学者势均力敌。比较法考察与法理分析表明,我国法中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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