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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古典学派认为惩罚犯罪就是惩罚犯罪行为,所以提出在量刑中主要考虑的是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注重对犯罪分子个体的研究,从犯罪个体中去研究惩罚的力度,在量刑的时候着重考察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两者的争论由来已久,在中国的刑法理论界就是主要采取了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认为惩罚力度大小应该与罪行的大小相适应,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刑罚的轻重.那么对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在量刑时的作用究竟应该有多大呢?试从实践入手,针对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阐述一下人身危险性在量刑中的作用,从而完善我国刑法的量刑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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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罪行既包括不同种罪行,也应包括同种罪行 刑法扩大自首范围,其立法本意是在惩罚犯罪的基础上,通过自首从宽处罚原则的实施,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减少因犯罪而造成的社会不安定因素,获得有利于国家、社会的预防犯罪效果。同时,自首的本质,在于犯罪分子出于自己的意志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其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同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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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 国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其所起的积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一基本原则应更好地为我国惩罚犯罪和处理违法、违纪发挥出卓有成效的作用。然而,近年来,“坦白从严,抗拒从宽”的说法颇有市场,原因何在?究其原因,颇令人深思。坦白者与“抗拒者”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许多失衡的情况。比如,有的犯罪分子在受到司法检察机关的侦查后,他为了表示自己对所犯的罪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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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刊一九八二年十月号罗平同志写的《同名数罪、毋须并罚》一文中有一段话:“所谓罪刑相适应、相均衡,也就是根据其罪行所判处的刑罚,恰好是足以把他改造过来,使之重新做人。因此,对某犯罪分子如果判处一年便可以把他改造教育好,就不必判处更长时间的刑罚。反之,对另一犯罪分子,如果不判处无期徒刑就不能避免其对社会的危险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判处了有期徒刑,也是罪刑不相适应。”上述观点,与我国刑法“罪刑适应”的基本原则是不一致的。我国刑法所讲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其罪行的大小相适应(相均衡)。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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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在许多方而打破了传统的界限,犯罪问题之引入网际法即为一例。一些严重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人类共同利益的罪行,如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等,已不再完全根据国内刑法处理,有些国内法中没有规定的犯罪,也成为国际法规范的禁止对象。因此,有关犯罪的国际法规范已经成为现代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这部分规范的内容所涉及的是犯罪与刑罚,具有刑事规范的一些特征,有的学者将它称为“国际法的刑事方面”,或者干脆冠之以“刑事国际法”,甚至还有人主张应将这一部分的国际法规范分离出来,与国内刑法的涉外规范组合成一个新的法律分支——国际刑法。目前法学界对于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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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再生犯罪证据是经过滋发、培养而出现的再生的能够证明犯罪的线索,即再生的犯罪线索,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为掩护罪行,逃避惩罚所进行的一系列反侦查活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犯罪线索。这样的犯罪线索是派生出来的,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再生的犯罪线索。其主体是犯罪嫌疑人与利害关系人,产生的原因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进行的反侦查活动,针对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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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犯罪若干问题再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作者认为,法人犯罪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惩罚法人犯罪对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重要意义。作者在评述否定法人犯罪观点时,强调应冲破自然人犯罪的传统理论羁绊,从法人是个社会有机体的实际情况出发,探索法人犯罪的特殊规律。在论证法人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对法人犯罪采用“两罚制”时指出,法人犯罪不同于“单位犯罪”,因后者的涵义更广泛;法人犯罪是一个主体,即法人组织体本身,而不是“一个犯罪,两个犯罪主体(法人和自然人)”;在惩罚犯罪法人的同时之所以惩罚某些法人成员,是因为后者对法人犯罪负有重大罪责,其根据是法人犯罪所引起的连带刑事责任。但这同罪及无辜、刑事株连制度有原则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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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的发展是建构在人道主义和人道主义法的基础之上的.人道主义法的发展催生了反人道主义犯罪的法治.但人道主义法的发展只是保卫人道主义的开始而不是结束.以此为思路,国际刑法的发展脉络可以表现为:人道主义法的确立和发展--反人道主义罪行的规制和惩罚--人权法的创制和发展--国际刑法的创制和发展.反人道主义犯罪规制过程中凸现的法定性原则等分歧是国际刑法发展中最根本的问题分歧.反人道主义犯罪的刑事规制为国际刑法和国际犯罪确立了基本价值和原则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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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罚金刑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现行刑法之规定,可适用罚金的犯罪共20条。这些犯罪绝大部分是贪财图利或有关财产的犯罪,如投机倒把犯罪等,极少数是非贪财图利、罪行较轻的犯罪,如妨碍执行公务罪和违反国境检疫规定罪。笔者认为:现行刑法关于罚金刑适用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当前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第一,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适应我国现在、将来与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我国当前犯罪特点是:经济犯罪严重,不仅自然人进行经济犯罪,而且法人也进行经济犯罪。罚金刑是一种剥夺金钱的刑罚,对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具有特殊的意义。它通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不仅可起着实际惩罚和教育罪犯的作用,而且也是剥夺其继续犯罪的资本,从而阻止其再进行同类犯罪。法人犯罪由于其实施犯罪的主体是由一定组织机构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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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主动追究犯罪,请求审判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定罪并处以刑罚的一种诉讼活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当代公诉工作的最主要的价值目标。但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时候是一付“跷跷板”,过于强调惩罚犯罪往往会轻忽保障人权这一价值目标,而过于关注保障人权,又容易使犯罪泛滥。公诉工作中如何处理好这两大价值目标,做到既有效惩罚犯罪又充分保障人权呢?本文认为应当坚持“惩”“护”相济的原则,切实做到该惩则惩,当护则护,惩中有护,护中有惩,有例重有针对的保障两大价值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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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我国刑法中严重的侵犯财产犯罪。司法实践中由于有些案件性质的特殊性和刑法规定的缺陷,导致对该类犯罪罪与非罪的争议。本文从几起特殊的抢劫案件出发,对我国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探讨,认为应该从案件的社会危害性、非法占有意志性和行为的暴力性来正确的认定犯罪,充分体现罪行相适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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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伴随着犯罪的产生而产生,犯罪没有随着社会发展进步而减少这一现实也是刑事责任观念形成的重要原因。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就指出:"罪责学说的发展是衡量刑法进步的晴雨表。"行为人犯罪后要承担刑事责任,一方面影响具体的惩罚措施,另一方面又反作用于犯罪的发生。“无责任则无刑罚”这一刑法重要原则的表现就是“国家通过刑事诉讼对犯罪行为人适用刑罚,以刑事责任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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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江淮晨报》载:“你想尝试充当犯人被囚禁的感觉吗?以监狱为主题的时尚主题茶坊,绝对让你耳目一新。”8月19日,苏州市一家“监狱式”休闲茶吧正式营业。从门口看,茶吧与其他店面没有两样,但是里面的包厢就是一间铁笼子:一楼服务员都穿普通制服,二楼则穿着仿制警服;每个“牢房”门口都贴着一块“有罪”的牌子,牌子上的罪行都不同,不但有罪犯姓名、犯罪内容,还有具体惩罚方式。现代商业炒作泛起的新奇与怪异元素,在强烈刺激人们感官的同时,也早已颠覆传统的价值理念,“无奇不有”的商业文化浮世喧嚣,伴随几声叹息过后,很快又会归于寂静。不久前,深圳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