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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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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不起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符合司法规律,而且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主要适用于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犯罪嫌疑人,当然,拟附条件不起诉的嫌疑人在考察期间必须履行一定的附加义务。为了保障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正确适用,必须设定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制约机制,并为被害人和被不起诉嫌疑人设定相应的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2.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在新修订的刑诉法中予以确立。其与相对不起诉都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起源于起诉便宜主义。但是两者之间在适用对象、条件上又有诸多差异。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运用,必须要通过承办人审查、监督考察和最终决定等几个流程。此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适用条件、范围、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问题,如何完善这些问题对正确适用该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新刑诉法中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规定的考察期内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则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适用中对公诉机关产生了很大的挑战,需要我们不断的完善。  相似文献   

4.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近年来颇具争议的一项司法改革创举,已纳入《刑事诉讼法》修改范围。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是刑罚处罚文明化的体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的又一举措。我国应当建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5.
比较法视域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实践先行,从而引发了是否违法改革的争议。根据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典型经验和该制度的法理基础上,我国应构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促进案件分流。  相似文献   

6.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修改后刑诉法)增设了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明确由检察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实践中,如何进一步贯彻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落实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这一新职权,是摆在各级人民检察院面前的重大课题。本文拟结  相似文献   

7.
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适用条件、程序设计等作出规定。检察机关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应注意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遵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规定,认真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相似文献   

8.
随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再次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引起了广泛关注,在这种时代背景之下,本文也根据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围绕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主体、适用范围和适用考察三个方面进行研究.通过研究发现,立法者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上采取了谨慎的态度,严格限制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本文同时认为,随着我国法治环境的不断改善,公民权利意识的提升和司法制度的完备,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将会在不远的将来发生质的飞跃,以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法治建设.  相似文献   

9.
张莉 《中国检察官》2013,(11):53-56
自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为未成年人犯罪设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成为争论焦点。作为相对不起诉制度的一种新的类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确立给检察机关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正确理解相对不起诉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掌握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条件、程序等等,这些都需要进一步探讨。一、起诉便宜主义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确立(一)起诉便宜主义思维下的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起诉便宜主义,是指对于有足够证据证明有犯罪  相似文献   

10.
附条件不起诉,又称缓诉、缓起诉、起诉犹豫、暂缓起诉或暂时不予起诉等等,基本上都属于裁量不起诉范畴,只是这种不起诉尚未最终确定,需对犯罪嫌疑人经过一段时期考验后,再确定不起诉;如在考验期内犯罪嫌疑人不遵守有关规定,则提起公诉。有些国家如日本、德国等均在裁量不起诉中采用缓诉制度。我国早在刑诉法第一次修改之前,就曾在司法实践中试验性地搞过一些缓诉,学界也有建议在立法上建立缓诉制度。但刑诉法修改时,并未采纳。其后,立法上虽无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不放弃探索和试行种种名为缓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的做法,主要是针对青少年罪犯适用,对一些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予以一定期间考察后,再最终决定是否起诉,以体现对青少年罪犯的宽缓处理和教育挽救。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我国犯罪数量上升与司法资源紧张的矛盾日益突出,而相对缺乏灵活性的刑事诉讼制度又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因而兼具诉前分流和缓解社会矛盾双重功能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越来越受到司法界和学界的关注。不久前刚出台的新刑事诉讼法,也正式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纳入法律规定之中,可谓立法上的一大进步。本文旨在探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范围、程序等问题,提出附条件不起诉需要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以期达到效果最优化。  相似文献   

12.
浅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司法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帅 《法制与社会》2011,(23):113-114
我国的不起诉制度主要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未纳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发展变革,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缺乏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所面临的一个瓶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司法适用也成为解决严峻的犯罪形势与司法资源不足矛盾的关键之一。  相似文献   

13.
基层检察室与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工作的两项新生事物,由基层检察室参与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既能保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进行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效果,又能拓展基层检察室的工作只职能、转变基层检察室的工作方式。因此,由基层检察室协助公诉部门,对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进行适用性调查,对决定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进行有效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4.
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是由于立法规定简单,实践指导性不强,如何在司法适用中正确理解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及如何准确把握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前提和条件成为当前检察机关亟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新《刑诉规则》中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救济制度采用的是"参照式"立法模式。参照式立法未注意附条件不起诉与"不起诉"之间的区别,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权的制约被忽视;被害人话语权过度张扬有违公平。附条件不起诉救济制度的完善应当遵循制约两大决定权原则;赋予双方当事人救济权利原则。应当增设或细化以下制度安排:一是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环节的启动权;二是增设决定说理制度;三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起诉决定救济权。  相似文献   

16.
修正前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轻罪也规定了起诉裁量,即酌定不起诉制度,但是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较少适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增加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但是这并没有改变原有立法上存在的起诉裁量制度单一(对成年人犯罪而言)、范围狭窄和条件模糊的问题。因此,在立法上应通过进一步构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明确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并扩大其适用范围、建立合理有效的起诉裁量制约机制的方式,扩大对轻罪适用不起诉的空间和范围。  相似文献   

17.
我国的公诉制度有必要通过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实行以下三项重要改革:1. 在起诉程序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检察机关应当尽可能使进入审判程序的证据具有证据能力。2. 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此项制度有其理念、政策和现实根据。立法应当合理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范围、考察期限。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应当与当事人和解、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制度相结合,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3. 创建量刑建议制度。以与规范法院量刑程序相配套,有助于实现量刑公正和有效辩护,提高诉讼效率和公诉能力及水平。  相似文献   

18.
张敏  刘炳坤 《法制与社会》2013,(31):160-161
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诉讼程序,并在该程序中特别设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然而由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罪名的范围过于严格、适用条件的规定较难把握、监督考察的主体无适格性、考察制度的内容不够细化、最终作出的决定缺少救济,致使检察机关及诉讼参与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积极性不高,由此可能导致该制度设立的目的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本文将从提高检察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适用该制度的自愿性、主动性和积极性着手,讨论如何构建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激励机制.  相似文献   

19.
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由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仍属一项新生制度,需要经过实践经验后再逐步推进.因此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对未成年人案件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法律确定的一项基本政策.我国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有着各种不同但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也由此决定了对失足的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必须注重与这些法律制度的统一和协调.  相似文献   

20.
陈瑞华 《现代法学》2023,(1):145-163
自2012年我国法律确立附条件不起诉以来,该制度在实践中扩大了适用对象,逐渐成为一种有助于轻罪治理的制度模式。这种制度形成过程与欧美国家的相关制度发展保持了大体一致的态势。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体现了协商性司法的基本理念,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可以预防轻罪嫌疑人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发挥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具有较为强大的制度活力。未来,有必要将这一制度扩大适用到所有轻罪案件,完善其适用条件,确立有针对性和差异化的监督考察项目,建立较为完善的教育矫治体系,健全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程序,将那些具有生命力的内容上升为国家法律规范,使其发挥普遍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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