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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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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强制法》第2条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和第9条对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的列举式规定,无疑为认定行政强制措施提供了依据。但其仍未消除《行政强制法》实施过程中的困惑,不少在立法上和实践中出现的特殊行为,无法轻松地对它们作出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判断。通过对法律和实践中存在的20种特殊行为的评判和甄别,可以推进对"行政强制措施"标准和范围的研究。  相似文献   

2.
浅议边防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边防检查行政强制措施尚无统一规定;某些边防检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模糊,该文根据新生效的《行政强制法》,对边防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归纳梳理,对与边防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易混淆的两种常见边防检查机关行政行为进行了法律分析,以解决边防检查工作人员对边防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认识不足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分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强制法》既将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合二为一"(合称为"行政强制"),又在同一法中将它们"一分为二"(分别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之所以将它们"合一",是基于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有其行政行为上的共性;之所以将它们"分二",是基于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在法律设定和法律适用中的严格区别。作者在反思以前几种区别理论的基础上,认为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之间最为本质的区别应当是行政机关强制当事人履行的"义务"不同:强制当事人履行"容忍、不作为"义务者为行政强制措施;强制当事人履行"作为"义务者为行政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卫生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诉至人民法院的案件有较大幅度的上升。卫生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要获得胜诉,就必须合法实施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合法实施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一、实施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主体必须具有行政强制措施的职权实施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主体必须具有法律、法规明确授予其该种行政强制措施的职权,没有该种行政强制措施职权的行政主体不得实施该种行政强制措施。根据我国现行有关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有权实施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有:〈1〉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或者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及铁道、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站有权实施食品控制措施;〈2〉县级以上卫生行政  相似文献   

5.
正有人说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行为,有人说是限制手段,也有人说是行政处罚,莫衷一是。行政强制措施到底是什么行为?法律属性上如何定位?它与行政处罚到底有何区别?这些问题一直是理论和实务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但直至《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的今天,似乎仍然没有定论,本文就从几个追问来尝试性地探讨这一命题。行政强制措施是事实行为吗?按照现代行政法理论,行政事实行为一经作出,即表现为一种客观存在,行为的后果是实际存在的,不能被有权机关撤销或变更,也不存在生效的问题。这种事实行为只能依附于其他行政行为而存在,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实施的行为。它会对相  相似文献   

6.
杜曙光 《行政与法》2002,(11):63-66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中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行为具有强制性,极易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我国目前正在进行行政强制措施立法,基于此,作者认为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应该在法律,同时,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时的程序;在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模式中,继续坚持和完善现行的“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辅”的制度。  相似文献   

7.
丁晓华 《法治研究》2012,(9):110-119
行政机关在经济和社会管理活动中通过取缔活动打击了一系列非法组织、非法经营行为和非法市场,及时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秩序。但行政取缔名目繁多、属性不清、执法混乱,极易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规定权、实施权和实施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取缔活动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据此接受梳理和检阅,以其是否符合《行政强制法》决定今后走向。鉴于取缔本身缺乏统一模式与实质内容,不构成一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取缔"两字不宜作为法律术语继续出现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  相似文献   

8.
本文在分析和评价有关行政取缔性质的不同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取缔行为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特征。并结合现有立法,澄清了对相关法条的错误理解,认为现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取缔行为应理解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9.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现行的"收容遣送"是一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理所当然地应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但其依据却不是有关法律,而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行政规章,这是违背现行有关法律的.  相似文献   

10.
增设突发事件中警察行政强制措施的立法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将人民警察应对突发事件的行政强制措施排除在外,这一立法的妥当性值得商榷。基于突发事件形态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立法者虽然无法在草案中事先规定所有的应急性警察行政强制措施,但是可以设计一种“有条件的概括授权机制”,规定人民警察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则和程序,并对具体行政强制措施作“开放性”的列举。这种“概括性授权机制”的有效性,依赖于从法律文本和司法实务两个方面认真总结人民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经验,特别是要关注“非常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相似文献   

11.
中日两国行政指导实践的差异可以用两个概念来表示,一个是"作为行政活动的行政指导",一个是"作为行政制度的行政指导".在中国,由于行政机关具有法律上的指导权限,常常采取明确的表现形式进行指导,行政指导以行政行为的形态出现,易于识别和规范,功能积极.而在日本,由于没有法律权限依据,行政机关采取了各种制度性措施来保障行政指导措施落实,包括官民一体的体制、行政机关的事实强制措施,这些措施一起构成了"作为制度的行政指导".后者使得行政指导不具有具体形式,难以辨认,难以追究法律责任,从而消解近代的行政法治.中国行政指导实践应朝法治化发展,预防日本式行政指导的危险.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复议和受理范围,使更多的行政活动受到法律监督,这是行政复议制度的重大进步和创新,  相似文献   

13.
张锋 《政府法制》2006,(23):16-17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68号令,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11章以涉案财物的处理为题,富有新意地规定了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收缴。以此命名的行政行为在法律属性上,既不同于剥夺财产权的实体结论——没收,也区别于调查程序中对证据的扣押。笔者认为,在《程序规定》中,此种行为是适用于对涉案的财物、工具、设备以及违禁品予以暂时控制的行政强制措施。公共行政法或一般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为预防、控制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不利后果)以及调查取证和执行的便利而依法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限制其保…  相似文献   

14.
行政接管是政府应对和处置金融机构和其它重要行业企业危机的行政强制措施,它的实施极易侵害被接管方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法律对行政接管的规定很不完善。行政接管应定性为一种行政即时强制,我国应当通过制定《行政程序法》并结合有关单行立法的规定,从实体与程序两个层面对行政接管进行全面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15.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需要对公民的身体、住宅、生产或者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问题,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关于行政强制检查权的规定。正在起草中的《行政强制法》虽然将强制检查列为行政强制措施之一,并单辟一节对强制检查的程序作了规定,但关于行政强制检查的适用范围却只  相似文献   

16.
针对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患者,《精神卫生法》等法律分别规定了行政管束、保护性医疗措施、强制性协助等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强制执行。但相关法律在行政强制的设定、类型、适用条件等问题上仍存在诸多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和概括性条款,给实践带来了各种问题。基于精神卫生领域的特殊性,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权益需要更强程度的保护,这也是精神卫生立法完善的价值基础。  相似文献   

17.
论行政强制检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强制检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具有直接执行力 ,应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我国行政强制立法应明确以下内容 :只能以宪法和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检查 ;以比例原则对强制检查的行使予以实体限制 ;加强对行政强制检查的程序性监控 ;给受害人提供完善的救济途径和方式。  相似文献   

18.
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解释》第 88条的合法性与科学性值得质疑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依据应包括法院的准予执行裁定书与生效的行政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错列时法律应视具体情况推定被执行人违法或保护其合法信赖 ;强制措施的适用应顾及基本人权的保障 ,等等。  相似文献   

19.
行政强制法立法若干争议问题之我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对《行政强制法(草案)》(三审稿)中存在的三项主要争议从实践层面进行了系统探讨。作者认为,行政强制设定权应配置给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但在条文表述上应修改得更加严谨;行政强制实施体制原则上应实现裁执分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后,应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并裁定,但一律由行政机关负责执行;行政强制基本原则应包括四项:行政强制法定原则、比例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相似文献   

20.
行政调查系指行政机关为达成特定之行政目的,所从事之各种资料搜集活动。行政机关于从事行政调查时,依据"职权调查主义",不受当事人主张之拘束,并承担调查事实之责任。惟有调查遇有困难,可由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提供协助,但对事件之澄清责任仍应由行政机关承担。当事人若未尽协力义务,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不得强制其履行。任意性之调查行为不具处分性,无"行政执行法"之适用。间接强制之调查行为应属行政处分。违反此种协力义务者应受行政罚上之罚款作为制裁之手段,故不得再依"行政执行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直接强制之调查行为属事实行为,但事先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之行为,应仍具处分性,应受"行政执行法"之约束。直接强制调查行为在法律保留之要求上较无疑义,惟调查时应遵守比例原则和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于从事行政调查时,法律若未有赋予其得强制进入之权限,则行政机关原则上仍不得采取强制进入之方式。行政调查于声请令状后皆可从事行政搜索,于个别法律之规定中,单独明定得声请令状实施行政搜索应有容许空间。有关临时进入检查,应践行通知之程序。惟基于较为重大之公益之考虑,且经事先通知将无法达到调查目的之情形,应可容许有不经事先通知之临时检查。倘当事人拒绝放行,须视此种调查是否有得直接施以强制力之规定而定,若法规允许,自得以强制力排除当事人之阻碍,否则仍只能以间接制裁之方式。当行政机关已进入关系人之场所实施检查时,不论是否以直接强制力进入,除进行相关检查外,原则上不得附带从事搜索行为,或对相关证据予以扣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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