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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祖志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3,(3):30-32
证券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创新性和先进性毋庸置疑 ,但其存在的诸多局限性 ,仍然使受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司法救济。如前置程序屏障、揭露日和基准日的确定、揭露日前卖出证券不受保护、诉讼方式的限制等问题 ,亟待有关部门进一步诠释、完善和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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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0年11月10日通过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当引起注意的是,该《解释》的一项内容规定,交通肇事只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只有行为人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从实质上改变了《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客观要件内容的规定;违反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得相互转换的法律原理;并且与《刑法》第4条所规定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相冲突,应当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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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毫无疑问是我国迄今为止在证券民事赔偿方面制定的内容最全面、可操作性最强、意义最重大的法律规范,必将有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减少虚假陈述现象的发生。然而,我们在欢欣鼓舞的同时必须冷静地看到,这些进步还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和实验性特征。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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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部精彩纷呈的司法解释。它适应了当前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的实践亟需,总结了理论研究成果和国内外立法、司法实践的经验,并且忠实于已有的法律规定,亮点突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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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於2003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司法解释》作为处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比较全面和系统的依据,对规范人民法院审理这一类案件,以至规范企业改制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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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之演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中国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历史演进大体可分成两个阶段。在前30年,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目的直接而明确,在立法缺位的情况下,出于审判工作的需要,法院不得不自行颁布相关规定,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起到了创制法律的作用。80年代以后,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功能发生了重大变化,除了弥补立法不足和解释法律之外,司法解释已经成为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推动司法改革最主要的手段,司法解释与司法改革紧密相关。在历史演进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由一种立法替代技术逐步演变为一种法院推动司法改革的权力技术,每个阶段都具有造法性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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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由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时,主要是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而这两部法律中均没有检察机关介入的相关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遇到一些法律上的“尴尬”,主要表现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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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视野下的中国民事司法解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学》2002,(9)
本文从WTO协议实施的理论分析入手,探讨了我国民事司法解释在适用WTO协议中应有的功能,并阐述了我国民事司法解释与WTO协议之要求的衔接与差距,然后对适用WTO协议时民事司法解释的具体应用与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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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方面规范和完善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机制已经刻不容缓。投资者集团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这两种民事赔偿制度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最有效的法律手段,也是最后的救济手段。然而在实际的操作中股民集团诉讼程序法上的可操纵性和缺乏实用性相互矛盾;股东代表诉讼普遍的实用性和缺乏操作程序相互矛盾。因而我们可以看到,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关键就是要对我们现有法律框架进行整合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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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证据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尚存在着一些不足 ,有待明确、补充和修正。应当把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同时对按照此原则不能得到公平结果的少数情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对于某些疑难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形式解决 ;应当采用较高程度的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对于已经刑事或者其他民事判决确认的事实 ,应当按照不同情形 ,认定其在后诉程序中对于事实证明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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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解释》)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今已有一年多的时间:由于该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所涉及的赔偿标准、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等具体问题的统一,与现行民法基本法和特别法的规定不尽一致,与此前有关司法解释也有较大差异,造成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基层法院对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如何正确适用《人身损害解释》存在一些误区。本文拟结合一起具体案例,对有关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希望对审理好类似案件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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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民事案件适用简单程序司法解释,规定了打官司可选择简易程序。下列六类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可见,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先从调解着手考虑,就容易解决和处理纠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