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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判官们在撰写判词时喜欢以文学化的语言叙事和修饰。这是一种修辞论证方式,目的是要说服当事人、说服听众,实现情理法的统一。文学化的修辞论证是古代中国人司法智慧的展示,可以用最低的社会成本和司法成本达到最大的社会效益,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定纷止争”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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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套严谨的体系,人类的法律制度既搭架在逻辑的前提下,同时也建立在修辞的基础上,所以,法律制度不仅具有逻辑之维,也具有修辞之维。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逻辑推论的基本前提其实是修辞,法律制度作为人类思维的产物,其逻辑体系结构在修辞前提下。被人们广泛认同的法治概念,本身就是一个典型的价值假设和修辞主张,而无罪推定更是法律制度体系内部修辞表达的典型例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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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区隔性原则是广告修辞所特具的艺术准则,可作出三个层面的逻辑归纳,即观念区隔、信息区隔、语境区隔。这种区隔并不是单纯形式化的或艺术个性化的区隔,而是基于经营的策略性、观念性、市场性、方向性、诉求性以及主观选择和客观差异性原则而进行的匠心制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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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修辞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通过对法律修辞的历史加以考察,可以发现,传统社会中的法律修辞侧重于文学性的积极修辞,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修辞则以理性化的消极修辞为主,与推理论证结合得更加紧密。这种修辞风格的变化,反映的是社会变迁中社会分工的专业化。而社会分工的专业化与决策过程的民主化并存于现代社会之中,使得不同修辞风格之间存在着竞争。这种竞争的更深层背景是权力的竞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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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唐诗的英文译介是19世纪中期以后才开始出现于欧美各国的文化传播现象.在此传播的过程中,旅华传教士和驻华外交官群体中的汉学家贡献尤多.其中戴维斯的<汉文诗解>有特殊的价值,弗莱彻的<英译唐诗选>则是截至目前为止发现的最早的英译唐诗专著.我国学术界对早期英译唐诗的文本和译者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其间的某些误读尚有待辨析和厘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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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预设作为法律中提纲挈领、统领全局的内容,在法律作为"制度性修辞"的命题、判断和架构中,有着独特的分析意义。法律价值的抽象性、统领性,提供了诗性思维可以充分发挥作用的空间,同时,诗性思维也把法律价值预设结构在修辞世界。不论作为技术的修辞,还是作为本体的修辞,都对法律价值预设作为制度修辞起着论证作用。如果说法律和法治本身是一种制度性修辞,那么,通过法律价值预设能更好地证立这一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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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钊教授最近提出了一种与西方法律修辞学不同的"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该理论因其独特的涵义界定、价值立场和修辞方法而受到不少学者的质疑和批判。"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并非作者自由的学术创造,该理论几乎所有的构成元素都可以根据法治理论、法教义学、法律话语、分析修辞学、最新的法律修辞学理论等获得相应的理论证成。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把法律作为修辞"更是对西方法律修辞学的一种学术改造和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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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作为言语构造的规范体系,不仅是由一套逻辑命题所构筑的,而且也需要修辞命题作补充。法律实践需要理性思维和逻辑命题来展开,但也需要诗性思维和修辞命题来展开。法律的逻辑命题和和法律的修辞命题是两类不同的命题形式。前者在法律中表现事物的客观规定性;后者在法律中表达主体的价值期待性。这两种命题又有一定相关性,其最基本的关联根据是它们都从属于法律这种人类言语现象。因之,无论逻辑命题还是修辞命题,都可以参与法治秩序的建构。特别在一个习惯于诗性思维的国度,强调逻辑命题在法律中的作用至关紧要,但丢弃修辞命题,法治秩序就丧失了一些必要的前提预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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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中的法律修辞:国内研究述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修辞作为说服技术在司法实践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司法中,法律修辞有着比较广泛的应用,从中国古代判词到当代判决书,从书面语到司法口语。这些方面学界已有不少研究成果。在汇总既有成果的基础上,将司法中的法律修辞研究予以整合、提炼,有必要将其作为一个专门领域,甚至上升到学科的高度予以看待与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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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于司法实践需要的中国古代司法裁判文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展现出了不同的修辞意蕴,自唐代之后,体现在司法裁判文书中的修辞技巧并不仅仅是制判者体现自己文章水平的文体性修辞手法,而且也存在着以强化判词受众接受和自觉服从为目的的说理性修辞。而且自南宋以来,这种说理性的修辞手法更趋丰富,既有论证判决结论合法、合理的修辞技巧,又存在着实现教化与整合伦理规范为目标的修辞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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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中运用积极修辞技术进行说理以此达致说服听众的效果,目的在于得出更为合理和更具可接受性的判决。我国裁判文书说理以消极修辞为主,但并不排除积极修辞的运用,司法裁判的情理要求使积极修辞成为必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中对积极修辞技术的运用较少;而地方法院裁判文书中对积极修辞的运用进行了大胆尝试。我国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借鉴英美法系法官裁判说理的有益方面,注重语言技术知识与司法实践活动相结合,从而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同时鼓励法官在说理时引述指导性案例,将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促进法官修辞说理的常态化,从而提高判决的可接受性。虽然运用积极修辞技术可以增强裁判文书的情感论证,保持司法领域与社会公众的有效沟通,但是需要给裁判文书说理中的积极修辞设定合理性界限,即逻辑的形式理性限度和可接受的价值理性限度,以防过度修辞或者滥用修辞导致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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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应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法律修辞学,应当在正确认知中国法治话语出现的历史必然性之基础上,将塑造法治话语作为理论研究的时代使命,进而使修辞成为证立法治命题的有效方法论工具。中国特色法治话语的建构,需要恰当发挥法律修辞的布局谋篇功能,通过培育钩联本土与世界视野的修辞自觉、融贯历史与现实质料的修辞风格、聚焦学科整合的修辞路向,科学擘划法治中国的话语蓝图。以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化治理实践为场域,面向法治话语的修辞应用,必须着力提升立法的修辞转化能力、司法的修辞说理能力、社会治理的修辞整合能力,最终生成由法治话语主导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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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的修辞学研究重心主要在于一种实践的说服行动以及与之相并行的说服方式,区别于当前的以修饰文辞为重心的修辞学研究,故而古典的修辞学与法律具有密切的关联。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需要认真对待法律修辞,重新激活并发展法律修辞的当代价值。具体而言,法律修辞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作为本体论的法律修辞和作为方法论的法律修辞这两个具有关联的方面。作为本体论的法律修辞主要是指法律本身也可看作一种修辞并可以从修辞学的视角对法律予以观照,作为方法论的法律修辞主要是指其于法律运行过程中的体现的诸多作用。当然,法律修辞的价值本身也存在限度,但这并不构成对法律修辞的否弃理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