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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法律化理论是见义勇为立法的理论基础。重新审视道德法律化论争,科学把握道德法律化内涵,可以对见义勇为立法提供重要的借鉴意义:见义勇为既需要用道德来调整,也需要用法律来规范;法律规范的重点是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救济措施和保障机制;对见危不救行为目前不宜"犯罪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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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庆学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9,(2):50-52
现行死亡赔偿制度对生命权本身救济有一定的遗漏,公法救济生命权也存在了一些缺陷,死亡赔偿制度应以拟制的方法对生命权本身进行救济,并在制度设计中以惩罚性赔偿手段对实践中的"撞残不如撞死"现象作出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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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载.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了政府为见义勇为“埋单”。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后顾之忧在黑龙江省将不复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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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不仅是个人道德品质的体现,而且彰显着极大的社会价值。然而在当今社会,人们面对他人危难却表现各异:或积极,或冷漠,或顾虑。这背后既有制度的原因,也有个人和社会的原因。见义勇为作为一种道德要求,虽然无法强制人人践行,但是国家却有责任为真正的践行者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为此,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道德教育,另一方面要完善见义勇为的认定机制和奖励办法,完善证人制度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补救机制,并明确栽赃陷害者的法律责任,即从道德教育和法律完善两方面构建见义勇为的促进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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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杰伟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9(1):63-66
在刑事诉讼中,审前羁押是对人身自由影响最深和最严重的一种强制措施.审前羁押如果适用不当,很容易对被羁押者合法权利造成侵害.当前我国审前羁押救济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严重损害了被羁押者的合法权利.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审前羁押救济制度,以确保被羁押者受到不合理羁押或者非法羁押时能得到有效的救济,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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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锴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12(5)
私经济行政的兴起产生了私经济行政是否受公法拘束的问题,在德国,产生了双阶理论,将私经济行政分为两个阶段,认为,前一阶段"是否"进行私经济行政属于公法问题,受公法调整;后一阶段"如何"进行私经济行政属于私法问题,受私法调整.双阶理论提出后虽然遭受了种种批评,但仍然占据主流地位.同时,对政府采购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也产生了种种学说.我国台湾地区的主流学说认为对其适用双阶理论.我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和"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采用不同的救济途径,这也是运用双阶理论的体现.根本的原因在于,政府采购合同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属于民事合同,后者属于公权力行政中的单纯高权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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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程序性权利的性质与特征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从公民程序性权利的起源与基本功能来看,公民程序性权利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自卫权利,公民程序性权利的自然权利性质、基本人权性质、公法权利性质、衍生权利性质是自卫权利属性的延伸。与其法律性质相联系,公民程序性权利的法律特征表现为救济性、防御性、主动性、综合性、相对性等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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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子坚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8(4):52-53
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见义勇为者也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事,见义勇为是无条件的,见义勇为者不应要求被救者对其有所回报。但见义勇为的责任也是有限度的,见义勇为要在法律规范的前提下量力而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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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是民法里根本性的问题.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离,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近代宪法是沿着规范公权力、保护私权利(民事权利)的路径而演化的.然而,一些学者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依旧坚守着只有通过健全的民法体系,对民事权利的全面规制,才能使权利得到保障和确认的观点,致使我国长期以来私法相对于公法显得落后,民事权利(私权利)的保护不够充分.笔者从宪法产生的社会根源谈民事权利的保护,认为宪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本源性和终极性的,并提出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应形成以民法为主,兼采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以宪法为最终救济的多元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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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对见义勇为的认识和反响究竟如何,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整个社会风气的风向标。本文以16~40岁的城市青年为研究对象,调查分析了他们对见义勇为现象、当前社会风气以及基本道德规范的认识和评价,并就如何在青年中提倡见义勇为提出了几点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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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为配合《行政诉讼法》的修正,由“行政院”于1994年将诉愿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审议。其后,经过由律师公会、民间司政会、民间财税革新委员会、会计师公会等人民团体和台湾公法学者联合组成的“行政救济立法催生联盟”的积极推动,于1998年10月2日完成诉愿法修正立法。时隔半载,大陆亦于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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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行为公法保护制度探讨——以加强对无因管理者权利的保护为重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主要通过私法制度对无因管理行为加以规范,这远不能满足充分保护无因管理者权利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无因管理行为公法保护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其必要性是:私法规范无因管理行为不够全面,私法保护无因管理者权利不够充分,通过公法保护无因管理行为符合行政民主的价值理念,无因管理行为本身也具有公法上的独特价值;其可行性是:建立和完善无因管理行为公法保护制度,具有可资借鉴的基本经验,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制度基础.建立和完善无因管理行为公法保护制度,首先应明确无因管理公法制度的价值目标,其次应确立无因管理行为的公法地位,最后应完善无因管理者权利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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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和工作压力的加大,越来越多的人出现不同程度的精神和心理障碍。普通精神障碍者处遇的司法制度存在家庭监管缺失、行为能力判断标准错位、强制医疗程序不健全以及权利救济制度缺乏方面的问题,建议从完善精神障碍者社会保障体系、严格落实行为能力制度、完善强制医疗程序、确立精神障碍者权利救济制度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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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慈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9(6):165-166
和谐社会的主要任务是确立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社会阶层之间的和谐关系。女农民工作为日益庞大的、新的弱势群体,其权益保障的缺失已成为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障碍。因此,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女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机制,加强对女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以便女农民工权益受损时能及时得到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