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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19):62-64
<正>粤粮规〔2022〕2号各地级以上市粮食和储备局,深圳、阳江市发展改革委(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减免责清单模板的通知》(粤司办〔2022〕91号)相关要求,省粮食和储备局组织编制了《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现予印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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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32):11-14
<正>粤民规字〔2022〕3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2〕3号)等文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粤民规字〔2021〕1号)有关条款修改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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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22)
<正>(2017年10月16日)沪府办发[2017]6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深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深化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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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17):54-55
<正>粤市监规字〔2022〕6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经专项清理,省局决定废止《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0〕3号)等7份规范性文件。特此通知。附件: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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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7):64-66
<正>晋卫医规〔2023〕1号各市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7号)要求,进一步探索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模式,保障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长期处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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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48-50
<正>粤发改规〔2022〕13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根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修订的《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粤府办〔2022〕5号),我委对《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18年版)》进行修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形成的《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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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20):10-15
<正>粤办函〔2022〕23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2022年6月27日广东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运行管理工作,提高惠企便民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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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28):2-12
<正>粤府办〔2022〕2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推进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2022年9月23日广东省推进冷链物流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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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2):91-93
<正>晋卫审批规〔2023〕1号各市、县(市、区)卫健、公安、人社、审批、医保行政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发〔2022〕26号)精神,按照全省工作部署,省卫健委、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行政审批局、省医保局等5部门联合制定了《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服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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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29):14-15
<正>粤卫规〔2022〕5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省卫生监督所: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等要求,严格规范我省卫生健康系统行政执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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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4):33-41
<正>粤人社规〔2023〕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粤发〔2021〕1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就业“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函〔2021〕362号)等文件关于大力发展农村电商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农村电商“百园万站”专项行动,进一步促进农村电商产业园和基层示范站规范建设、达标赋能,现将《农村电商产业园建设标准》《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建设标准》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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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24):6-27
<正>粤府办〔2023〕1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扩大内需战略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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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1):45-49
<正>杭政办函〔2023〕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深化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23年1月10日杭州市深化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为深化杭州市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根据生态环境部等18个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固体〔2021〕114号)、《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浙美丽办〔2022〕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