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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18):2-9
<正>粤府办〔2022〕2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及我省落实工作分工方案,请一并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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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28):14-16
<正>粤科规范字〔2022〕11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要求,进一步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新型监管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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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56-66
<正>鲁政办发〔2022〕1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有关要求,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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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28):13-14
<正>粤办函〔2022〕287号广州、湛江市人民政府,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穗府报〔2022〕192号文、湛府〔2022〕50号文收悉。省人民政府同意延长从化太平、从化吕田、从化鳌头、从化石岭、廉江高桥等5个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站时间至2024年9月30日24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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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23):5-6
<正>鲁政办字〔2023〕7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2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评估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152号)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对各市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开展了评估考核。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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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政报》2023,(5):24-29
<正>陕政办发〔2022〕4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12月11日陕西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陕政办发〔2021〕34号)等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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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11-15
<正>晋政发〔2022〕2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8月24日印发的《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晋政发〔2017〕42号)同时废止。2022年12月26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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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66-72
<正>SDPR-2022-0050015鲁教高发〔2022〕1号各高等学校,有关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8〕1号)、《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鲁政发〔2020〕3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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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2,(31):67-77
<正>京政发〔2022〕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先导性社会公益事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2〕11号),加快推进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气象保障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提出如下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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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19):62-64
<正>粤粮规〔2022〕2号各地级以上市粮食和储备局,深圳、阳江市发展改革委(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减免责清单模板的通知》(粤司办〔2022〕91号)相关要求,省粮食和储备局组织编制了《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现予印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