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正>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财政厅辽环函〔2022〕77号各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财政金融局:2020年12月31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印发了《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该奖励办法,两部门对生态环境问题举报内容、奖励流程等内容进行修改调整,并形成修订后的《辽宁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相似文献   

2.
《四川政报》2023,(12):14-17
<正>川环规〔2023〕1号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积极性,推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落地落实,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的要求,生态环境厅和财政厅在2020年发布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基础上,编制了《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3.
<正>赣市监规〔2023〕8号2023年8月31日省药监局,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经研究,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反馈。(此件主动公开)  相似文献   

4.
<正>晋医保发〔2023〕11号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适应基金监管新形势,持续强化社会监督作用,共同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制定了《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5.
《陕西政报》2023,(15):17-21
<正>陕环发〔2022〕22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为规范我省重点排放单位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活动,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陕西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6.
<正>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文件辽环发〔2023〕31号各市生态环境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科学技术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林业和草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法规〔2022〕31号)精神,  相似文献   

7.
《陕西政报》2023,(16):27-34
<正>陕环发〔2022〕2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为规范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鉴定评估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2022年8月26日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有序开展,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生态环境部等14单位《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法规〔2022〕31号)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办发〔2018〕2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8.
<正>晋环函〔2022〕381号各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财政局:为发挥我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效能,提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我省水环境质量提升,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制定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激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9.
<正>京环发〔2022〕21号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 26号)、《北京市全面依法治市规划(2021-2025年)》(京发〔2021〕13号)、《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京发〔2021〕28号),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执法规范化建设,  相似文献   

10.
<正>赣农规字〔2023〕2号2023年12月17日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部门:现将《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执法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此件主动公开)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执法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农业执法监管领域违法行为,规范举报奖励工作,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1.
<正>京人社督发〔2022〕50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45号)精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12.
<正>京环发〔2023〕15号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公示文本统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要求,结合本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调整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京环发〔2022〕14号)行使裁量权的特殊情形进行修改,并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予以调整,形成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基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3.
<正>京城管发〔2023〕8号各区城管执法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天安门地区、重点站区分局、房山燕山分队,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要求,市城管执法局对《城市管理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经2023年2月2日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相似文献   

14.
<正>晋市监发〔2023〕297号各市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中国人民银行山西各市分行:根据《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对《山西省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山西省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实施办法》(晋市监标管〔2019〕162号)自本文件施行之日起废止。  相似文献   

15.
<正>晋医保发〔2022〕12号各市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1〕103号),增强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功能,更好解决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研究制定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6.
各地、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云发〔1998〕9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的补充规定》(云发〔2000〕29号),以及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才人事工作为发  相似文献   

17.
<正>晋政办发〔2024〕4号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黄河干流流经县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4年1月24日(此件正文公开,附件不公开)山西省黄河干流流经县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方案  相似文献   

18.
<正>SDPR-2023-0430002鲁医保发〔2023〕8号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共同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2023年2月13日山东省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共同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  相似文献   

19.
<正>晋市监规发〔2023〕14号各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局机关各处(室、局),所属事业单位,各协(学)会:《消费品缺陷信息举报奖励办法》已经2023年10月12日第22次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20.
<正>晋财金〔2022〕47号各市、体制管理型试点县财政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山西银保监局,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和新形势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我们制定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