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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09 毫秒
1.
<正>粤林规〔2023〕1号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将《广东省林业局引进林木种苗检疫审批与监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林业局反映。  相似文献   

2.
<正>粤民规字〔2022〕4号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省民政厅对2020年制定的《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进行修订,并补充制定《广东省民政部门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3.
<正>粤林规〔2023〕3号各地级以上市林业、财政主管部门:为加快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全面推行先造后补造林模式,现将《广东省先造林后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林业局生态保护修复处和省财政厅资源环境处反馈。  相似文献   

4.
<正>粤林规〔2023〕2号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广东省林业局自然教育基地评定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23年2月6日广东省林业局自然教育基地评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自然教育规范发展,加强和规范自然教育基地评定工作,  相似文献   

5.
<正>粤水规范字〔2022〕4号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各流域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水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6.
《湖北政报》2022,(12):8-10
<正>鄂林护〔2022〕60号各市、州、县林业主管部门,各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经研究,现将《省林业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2022年5月26日  相似文献   

7.
<正>粤工信规字〔2023〕2号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林业、中医药主管部门:现将《广东省中药材产业化基地培育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中医药局反映。  相似文献   

8.
渝林政法[2011]3号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各直属单位:《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试行)》已经重庆市人民政府登记审查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林业行政机关的一项行政权力。各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  相似文献   

9.
<正>粤医保规〔2023〕2号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新型监管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等规定,  相似文献   

10.
<正>苏自然资规发〔2023〕2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江苏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常用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第3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江苏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江苏省常用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相似文献   

11.
<正>粤能规〔2023〕1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商务局,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茂名市公安局:为规范能源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广东省能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配套的《广东省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广东省能源局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现予以印发。《广东省能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广东省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请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广东省能源局行政执法免处罚清单》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2.
<正>粤密局〔2022〕32号各地级以上市保密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现将《广东省国家秘密载体维修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2年12月15日广东省国家秘密载体维修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国家秘密载体维修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3.
《陕西政报》2022,(22):45-48
<正>陕林产发〔2021〕70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对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发挥龙头企业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全省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9〕14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省林业局修订和完善了《陕西省林业厅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制定了《陕西省林业局林业产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4.
<正>苏农规〔2022〕8号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厅各有关处室(单位):《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12月16日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农业农村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省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相似文献   

15.
<正>粤应急规〔2023〕1号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试行)》已经省应急管理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司法厅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2023年2月7日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试行)  相似文献   

16.
<正>鲁林政发[2015]18号各市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山东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裁量基准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附件:山东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相似文献   

17.
<正>粤卫规〔2022〕5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省卫生监督所: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等要求,严格规范我省卫生健康系统行政执法行为,  相似文献   

18.
正黔林法发[2021]9号各市、自治州林业局,各县(市、区、特区)林业主管部门:为了优化涉林营商环境,增强林业发展活力,鼓励、引导、规范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助推乡村振兴,现将《贵州省林业局关于支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1年3月29日贵州省林业局关于支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的办法第一条为了优化涉林营商环境,  相似文献   

19.
<正>粤发改规〔2022〕13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根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修订的《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粤府办〔2022〕5号),我委对《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18年版)》进行修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形成的《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20.
<正>粤粮规〔2022〕2号各地级以上市粮食和储备局,深圳、阳江市发展改革委(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减免责清单模板的通知》(粤司办〔2022〕91号)相关要求,省粮食和储备局组织编制了《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现予印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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