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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古代中国,国家通过法制和惯例为人民提供了"鸣冤叫屈"、"哭诉"、"陈情"、"请愿"的一系列途径或方式,以满足人民在受到损害时的救济需求,保护人民的各种正当权益,防止官吏豪强过分危害人民。这些法制和惯例,虽然不具有现代"民权救济"的理念和内涵,但有着"为民做主"的基本追求。本着这样的追求,古代中国政治中长期形成的人民权益救济渠道主要有按照国家行政层级逐级申控的救济途径、通过巡回监察机构接受申控的救济途径、告御状与君王直接干预的救济途径、特许"越诉"的非常救济途径等四类情形。这些途径归根结底是一种以"哭诉"寻求"青天"庇护为灵魂的垂直、单轨、纵向的救济途径,而不是横向平行分权制衡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2.
实现廉政最重要的在于制度保障。如惩贪的立法、慎选贤才的遴选制度以及考课、监察等各项制度相互为用.共同以廉政为目标。在历史上曾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也正因如此.中国古代各朝都把完善各项制度作为廉政建设最重要的保障。以唐律中的惩贪立法为例.其中关于官吏犯赃罪认定及处理合理、严谨与详密。反映了立法的完善与法律从重惩治官吏犯赃罪的精神.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特点上。  相似文献   

3.
监察制度在中国的起源时期是比较早的,其设立的目的是服务于君主对国家的统治,对政府官员进行监督,其本质是为君主利益而服务,为的是保证既有的君主统治秩序,同时为的也是维持国家秩序的正常运作二设立的带有司法性质的国家监督检察性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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