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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周建渊 《中国司法》2002,(12):30-31
国际互联网的发展,为信息的传播和使用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在互联网上随意将他人作品上网或从网上下载作品后或传播或出版发行营利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引起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日益增多。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如何认定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这是法律界非常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关键在于把握以下4点。一、把握“临时链接”与“永久保存”的区别“临时链接”和“永久保存”是两个性质不同的行为。从技术上讲,链接是一种连接手段。“临时链接”(也称为“普通链接”,提供的只是通过网页全文检索系统检索到其他网站编排的页面的相关信息后与…  相似文献   

2.
网络环境下链接侵犯著作权纠纷较多,如何认定链接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分歧较大。本文通过分析不同类别链接服务的内容、方式,所设链接的经济价值等内容,以链接服务提供商的预见能力、控制能力为依据,以及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赋予链接服务提供商不同程度的注意义务,以明确"应知"侵权事实的情况准确认定链接服务提供商的间接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3.
超文本链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与超文本链接的案件越来越多了,并且种类也越来越丰富了.以往人们多只关注设置链接是否侵犯他人的版权,现在由于设置链接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逐渐多了起来.例如,在北京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诉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原告是"股神"软件的开发人,并获得了软件版权登记,及"股神"商标注册.被告在其网站主页上宣传、销售自己的同类软件"股市经典",但以"股神2000"作为链接标识.  相似文献   

4.
网络链接与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之辨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沈木珠  乔生 《法律科学》2004,22(4):107-114
网络链接是万维网的核心技术 ,是互联网信息交互与传播的重要手段 ,但同时也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威胁。不同链接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链接技术本身不构成侵权不等于网链行为不构成侵权。网上关键词组组合、搜索引擎使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链接及链接有协议的侵权作品是否构成侵权诸方面问题 ,应结合中外典型案例进行探析 ,正确处理网络链接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保护之间的关系 ,以完善相关法律  相似文献   

5.
超文本链接引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们的生活已离不开互联网,而互联网的发展离不开超文本链接。随着互联网经济尤其是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超文本链接所引发的法律问题日益繁多。尤其近年来国内外已有不少有关链接的案例出现,引起了诸多专家学者的关注。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是在互联网飞速发展以后,才产生的一种全新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当超文本链接这一技术与信息网络传播权这种新权利发生碰撞时,是否会造成侵权的结果?本文将对此作一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6.
论链接不替代原则——以下载链接的经济分析为进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链接,即不点击被链网站就能够将被链网站上的作品下载的链接,使作品在互联网的传播利益从被链网站转移至设链网站,最终使著作权人的作品传播利益落空。下载链接的社会成本大于社会收益,不符合效率原则链接应当遵守不替代原则,即设链网站不能替代被链网站向用户提供作品内容,加框链接、搜索链接部应遵守不替代原则。  相似文献   

7.
深层链接行为涉及版权人、设链者和被链网站三大主体间的利益关系,不同主体之间的请求基础并不相同.有必要从深层链接技术本质出发,结合司法实践及现行法律规定,并在利益考量的基础上对深层链接的规制途径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8.
刘鹏 《政法论坛》2023,(6):168-177
尼莫教授主张提供指向有侵权文件网站的链接并非“直接侵权”,提供“深层链接”行为不构成对版权的直接侵权。国内学术界及实务界多从“利益失衡”“技术中立”等角度分析认定提供“深层链接”应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角度分析,提供“深层链接”行为无法满足行为与权利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要素,不构成侵权法意义上的直接侵权行为。对于规避或破坏被链网站的技术措施并提供“深层链接”的行为,著作权法中有关保护技术措施的条款可进行规制。同时,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可以对某些提供“深层链接”行为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9.
淫秽视频链接的内容不具有淫秽的本质属性,即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认为提供淫秽电子信息的链接与提供淫秽电子信息没有本质不同,将贩卖淫秽视频链接行为定性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观点,既超出淫秽物品的语义,又错误认定贩卖行为的对象。若贩卖淫秽视频链接的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传播淫秽物品的危害后果,客观上实施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应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相似文献   

10.
有赖于网络链接行为的助力,最终用户享受着精确获取信息之便捷,但不可否认的是著作权人的利益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侵害风险。在这一背景下,权利人试图通过排他权的设置,将网络链接行为所获取的收益纳入自身对价回流范围之内。但是此种制度设计可能破坏网络环境下由于“宽容性使用”现象的存在而自发产生的分化权利人不同权利诉求的功能,进而诱发“弱保护诉求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时也可能导致扩大行政与刑事责任范围的现象发生。对此,应该在区分网络设链平台可能起到的“助长盗版行为泛滥”与“提供技术性便利”两种效果的基础上,针对前者将深度参与违法上传作品筛选,并从中获取利益的链接平台服务商拟制为“直接行为主体”,追究其著作权“直接”侵权责任;而针对后者则宜依据破坏技术保护措施与损害竞争利益等“规制焦点”来处理合法上传作品的链接行为。  相似文献   

11.
欧盟法院于2014年2月在Svensson案件中作出里程碑式判决,认定设置超文本链接,使用户可以访问目标网站中的版权内容的行为不构成"向公众传播"行为,除非该链接使"新的公众"可以接入目标网站的版权内容。英国最高法院也在2013年将暂时复制例外规则适用于链接中的缓存复制。文章追溯欧盟以及英国在链接问题上的争论,分析了"新的公众"标准以及暂时复制例外规则在链接版权责任问题中的适用,指出欧盟和英国在链接法律责任问题上仍有遗留问题需要将来司法明确。与中国相关司法比较,分析路径显然不同:欧盟和英国追究设链者责任的直接侵权责任,而中国主要依据间接侵权规则来追究设链者的责任。孰优孰劣,有待时日检验。  相似文献   

12.
链接在给网络带来生机的同时,也“链”出了许多麻烦,因链接而引起的侵权纠纷日益增多,本文从设链者自身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设链者是否要为被链者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两方面进行了法律分析。  相似文献   

13.
网络链接侵权行为属于对直接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给予帮助、教唆、参与的间接侵权,只有当链接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提供链接的对象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而继续为其提供链接服务时,才构成侵权。对提供普通链接和深度链接服务的链接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应当进行明确区分,判断链接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以采用客观标准比较合理。  相似文献   

14.
网上链接 难避争议——与链接相关的三个法律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链接的形式和法律性质链接(link)一词在互联网上是个相当关键概念,是互联网得以运行的基础性特征,网络上的信息被称为海量信息,在如此之多的信息中要找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显然指望使用者记住多个网址并逐个搜索是不现实的。而链接就使这些需求得到满足。链接的基本原理是:设链者在自己的网页的内容后面储存了其他网站的地址,使使用者在点击设链者的网页同时,明知或不明知地使计算机自动转到预先设定的网址。利用这一技术使使用者不需要在URL上输入网址,即可从所在的主页跳到其他主页或网页的内容上面,同时这一技术也是网…  相似文献   

15.
<正>刺杀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比较多见,该类案件中刺器种类的确定对案件的侦破比较重要,然而,由于同一把刺器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形成不同形态的创口,而不同的刺器可以形成类似的创口,这给我们判断刺器的种类增加了难度。  相似文献   

16.
准确地对链接行为进行分类是正确认定其法律属性的前提。对他人作品设置内链接构成网络传播行为,如未经许可则有可能直接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他人作品设置外链接不构成网络传播行为,只有在被链接作品为侵权内容时才有可能构成间接侵权。可以用内链、外链的分类来判断链接行为的性质,分析该行为是否直接侵犯网络传播权。浅层链接和深层链接的划分对于分析链接行为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系并无实质意义。  相似文献   

17.
链接所引发的法律纠纷始于1995年十月的英国Shetland Times案。此后在美、德国以及我国也相继发生类似案件。本文即针对链接的知识产权法律纠纷予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第一部分是介绍链接的基本问题,包括链接的基本原理、技术和链接的类型。第二部分是论述几种易引起纠纷的链接形式。第三部分是解决纠纷的途径和对策。  相似文献   

18.
刘慧明 《政法学刊》2008,25(3):48-50
法律文书改革经过多年努力,已有长足进步。但目前法律文书还存在一些问题:种类繁多,体系庞杂;格式繁琐,内容僵化;理想现实,遭遇尴尬;举措功利,抓小失大;垄断信息,闭门造车。原因是法律文书的改革是在体制限制和内视角度下进行的。  相似文献   

19.
李岩 《经济与法》2003,(7):16-17
2001年2月8日《诗刊》杂志副总编叶延滨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新浪网搜索引擎检索服务侵犯其著作权。在此案中,原告诉称2001年1月2日发现自己创作的《路上的感觉》一书未经许可被第三方网站全文上载,网络用户通过新浪网搜索引擎的关键词查询(比如“叶延滨+路上的感觉”)。可以获得包含该关键词的互联网页面信息。其中,部分查询结果同前述第三方站点的包含原告作品的页面建立了链接,用户点击该链接,浏览器将跳转到该第三方站点的页面,进而可以直接或者借助于中间链接浏览到原告作品。  相似文献   

20.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链接技术也在不断更新,从普通链接到深度链接,从网页端走向移动客户端,网络环境中基于深度链接行为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在司法实践中频频上演.iframe嵌入式链接为深度链接的一种新型形式,虽名为链接,但以技术中立之名行内容提供之实,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中的“提供”要件,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不应适用“避风港”获得免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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