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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转型期的我国行政法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给付行政法勃兴,重干预行政法而轻给付行政法的传统格局有所调整;二是行政程序法崛起,重行政实体法而轻行政程序法的传统现象有所改变。但以上两种特点没有有机结合起来,给付行政程序法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给付行政正当程序是给付行政程序的核心。必须努力改变我国给付行政正当程序立法滞后的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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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体系化的最高表现是法典化.法典化需要具备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条件,目前我国行政法的法典化难以实现.行政法的体系化不限于法典化,国家可以推行以行政法总则为基本法律,以行政行为类型化法律为重要组成部分,以众多特别行政法为基础的分层分级行政法体系.行政法总则包括以实体法为主的总则和以程序法为主的总则.行政实体法总则已经止步,主要原因在于行政实体法内容难以统一,国际上并无先例,行政组织法尚未制定,以及体制改革尚未完成.行政法的体系化只有以程序法为主的行政法总则即"行政程序法"一个选项.它既是行政程序的共同规则,又是兼顾了行政实体法一般原则的总纲性法律.它既有行政行为类型化立法所提供的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经验,又有类型化立法所不能覆盖而提出的立法需求.它既是国际上行政法体系化的普遍规律,又是我国地方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它既是法律技术上可行的方案,又是为了实现统一行政程序、巩固行政审批改革成果和推广区域协调法治经验的现实目标."行政程序法"兼顾了行政实体法,但又不追求行政实体法的全面、完整,是我国行政法体系化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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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之信赖保护主要适用于给付行政领域,是行政给付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主要通过限制授益行政行为的随意改变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该原则不仅体现在行政给付的立法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更主要的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行政给付具体行为中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给付决定的作出等整个行政给付行为过程中.同时,对信赖利益的实体性保护也是必须的,这主要涉及信赖保护方式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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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民法、现代行政法及社会法三者关系简释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本文论述了从罗马私法、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转变的历史进程,阐述了由私法干预到现代行政法兴起的契机及行政法在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并且进一步通过对行政行为法的解析,论述了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的关系,指出社会法的主要内容即为行政程序法的裁判规范,即行政实体法.现代民法、现代行政法及社会法是同一时代的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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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权、给付行政程序与行政法的变革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给付行政时代的来临使国民共享权之保障成为行政法的基本任务。与传统行政程序相比,给付行政程序因承担了国民共享权的保障任务而体现出诸多不同的法律特色,包括去高权性、积极行动、信息支持、关注正当程序、高度强调信赖保护等。这些变化引发了行政法的主题变更、结构性变革以及角色再造,促其渐变为以平等为时代主题的、作为沟通过程的、在公共治理活动中发挥更加重要作用的行政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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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为公法的行政法领域之内,类推制度同样有其得以存在的正当性。行政法领域存在类推制度的原因是:其一,法律漏洞的现实存在;其二,为了避免行政机关侵损法律保留原则;其三,类推制度不违反立法的民主性原则及法的安定性原则。就行政法领域类推制度的适用范围来看,类推制度仅存在于给付行政领域,秩序行政领域不具有该制度得以生成的基础。给付行政领域的类推适用,应秉持整体主义的视角,摒弃不利类推禁止原则,而行政法领域类推制度的适用,应秉持公法优先、兼顾并适当限制私法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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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行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作为行政法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拥有国家权力,是管理者;其相对一方则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拥有国家权力,是被管理者。这就决定了行政法的本质随着不同时代、不同国度对行政法主体双方地位的不同规定而有截然不同的表现,而不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民商法的本质表现得那样稳定。在一个强调行政机关主导地位和公民服从地位的时代和国度,行政法的本质只能表现为“管理法”,其特征是以行政组织法和行政行为法为中心,缺乏行政程序法和行政监督法,不存在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而在一个强调公民权利、害怕行政专横的时代和国度,行政法的本质则可能表现为“控权法”,其特征是行政法的宗旨主要为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管理法和控权法都是特定时代的产物,虽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有其进步作用,但都明显有其偏颇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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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主要规范行政权和维护公共秩序,公共服务领域行政法律规范少,在具体行政法律制度设计方面存在不少问题。现行行政体制不利于行政法体系的完善和行政法正常发挥作用,阻碍了行政法治由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转变,我国行政法进一步发展面临行政体制障碍。行政组织法是我国未来行政法发展的重点和突破点,应当通过完善行政组织法促进行政法发展。将行政体制改革纳入法律规范范畴,由立法机关制定行政体制改革法,通过立法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在明确划分各级政府权力基础上,制定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在不断完善组织法基础上,完善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和行政行为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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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法典化的一条可行路径是,对一般行政法进行实质法典化,对部门行政法根据条件成熟情况进行实质法典化或形式法典化,形成"1+S+F"的行政法法典化框架.基本行政法典在这一框架中发挥着统领作用.它不是行政法通则、行政法总则、行政程序法典或一般行政法的汇编,而是涵盖一般行政法主要内容、融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为一体,能体现我国行政法治水准、能为世界贡献法典化之"中国方案"的实质性法典.基本行政法典的体系构建应以规范行政权力为主线,形成包括总则编、行政组织编、行政活动编、行政程序与信息公开编、行政监督编、行政救济编的整体架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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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依法行政的推进,建立健全和严格遵守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行政程序法在行政法上的地位和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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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行政与现代行政法发展的新方向——读《合作治理与新行政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一、引言美国行政法学肇始之初,行政法便被认为是以控制行政权力为己任的部门法,早期的很多学者奉之为圭臬。如庞德在1923年便指出:"行政法是指行政部门的准立法活动和准司法活动的法律"。②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颁布之后,美国行政法学者对司法审查和行政程序问题展开了精耕细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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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家管理模式相契合的行政法,因过分夸大公私益紧张关系,过分强调行政优益性,过分聚焦行政行为,过分重视命令-服从,导致行政法逻辑的扭曲和行政法制化正当性的削弱。正在崛起的公共治理模式要求确立一种因认同而遵从的行政法治理逻辑。为此,第一要反思行政法的治理机理,通过维护公共理性来助成解决私人选择失灵问题,从收用行政、给付行政、秩序行政和合作行政四个方面统筹重塑公私交融的行政法利益基础。第二在"还原"行政法行动场域的基础上,依靠针对性的机制设计来塑造行政法主体角色。第三将认知和建构行政法的视角从行政行为拓展至交涉性行政关系,遵循比例原则,设定一个行政支配性/公民自主性组合关系的谱系。第四建构一套行政法商谈框架,运用360°商谈模式寻求行政法效力的普遍认同。本文认为,与此种治理逻辑相契合的行政法呈现为非对称性平衡,它集中体现为行政与公民双方在权能上的势均力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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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益行政行为是指为相对人设定或确认权利或法律上重大利益的行政行为。关于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在《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8条有专门规定。该条将授益行政行为分为给付金钱或可分物的行政行为和非给付金钱或可分物的行政行为,对于给付金钱或可分物的行政行为之撤销采取存续保护,对于非给付金钱或可分物的行政行为之撤销采取财产保护。然而,《德国行政程序法》采取此种分类方式是否合理,值得怀疑。在撤销的时间效力方面,《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8条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撤销效力既可溯及既往生效,也可面向将来生效,原则上由行政机关依受益人信赖保护状况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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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日本行政法的地位(一)当代日本社会与行政法日本号称"经济大国",但同时又是一个法律繁多的"法治主义"的资本主义国家。而行政法在日本法律中又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正象日本法学家所评论的那样,"生活在当代日本社会的人,与行政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就是说,日本人几乎不能在日常生活中与行政有所分离。换言之,行政活动的存在方式,对一般国民日常的经济、社会生活,都已经给予了极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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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的行政法律思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中山先生是中国近代行政法文化建设的第一人,他就行政法的许多理论问题做了重要探讨.他以其"民权"理论为基础,主张官民平等,并力主平衡民权与政府权的关系;他主张依法行政,革除人治弊端;他强调官吏队伍的道德和法制建设,主张通过考试选拔优秀人才,并试图建立现代文官制度;他强调对官吏行政实行法律监督,加强行政监察.这一切都给现代中国行政法制建设以有益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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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社会行政法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适应规范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行政职能,应当构建我国的社会行政法.社会行政法的核心概念是行政给付行为和公民受益权.对公民集体受益权的保护和对公共事务行政决策过程的规范,是社会行政法的核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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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正当性需求的回归——中国新行政法概念的提出、逻辑与制度框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从形式上看,行政法所关注的是行政活动的"合法律性",但这种对形式合法性的关注,本质上却是为了解释和评价行政活动的民主正当性.传统行政法的逻辑是通过形式合法性而解释行政正当性,其核心技术是评估行政与法律的一致性.随着行政内部功能变异和外部环境变迁,传统模式的解释框架所需的前提条件,在当代行政现实中已很难满足,这导致通过形式合法性而向行政活动"传送"正当性的模式面临功能障碍.因此,当代行政提出了行政正当性回归的直接吁求.回应这一现实,应当在反思传统行政法合法化逻辑与制度框架基础上,引入直接面向行政正当化需求的资源,拓展"新行政法"的制度框架和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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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主体义务的法律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主体义务对行政法关系乃至于行政法治的走向起着决定性作用,它与行政法中的"权利"和"权力"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然而,在我国行政法学界历来重视对后两者的研究而忽视了前者,没有给行政主体义务以科学的定位,这不能不说是行政法学理论的一大缺憾。行政主体义务的成立,必须有法律或职权上的依据,有行政法上的义务形态,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主体,有完成义务的行为能力;行政主体义务在法律表现上有其独特之处,它是一个复杂的义务链条,是管理义务与服务义务的统一,是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的统一,是职权义务与行为义务的统一,是法规义务与契约义务的统一;行政主体义务对行政职权定"责",对行政法关系定"性",对行政行为定"量",对行政救济定"度"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