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2.
环境犯罪与生态伦理具有某种程度上的联系。以生态伦理的视角来看,环境犯罪在与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的联系中被赋予新的特征,即是环境犯罪是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的一种表现行为,是违背可持续发展理念,侵犯生态系统中的生物利益与权利,否定环境、资源的内外在价值的行为。 相似文献
3.
4.
战后日本宪法的人权序言中包含了所有现代人权宣言所应具有的要素,并将自由权、社会权均一同视为基于"人之尊严"的、具有自然权性质的权利而加以保障.其宪法第13条后半段所规定的"国民对于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之权利"即为"幸福追求权".它是日本宪法"概括性人权"的总称,是推导宪法未列举权利的根据.在宪法学理上,它可容纳所有对人格的生存不可欠缺的概括的权利;而在宪法实践中,法院则借助个案通过宪法解释从而实现对于"幸福追求权"所包含的具体新权利的确认与保障. 相似文献
5.
生态自治主义是生态政治学的一个流派。这一理论是建立在生态中心主义哲学思想基础之上的,后者包括动物解放与权利说、生物中心主义、土地伦理学、生态中心主义和深层生态学等学说。生态自治主义在伦理、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上都有独特的追求和理解。其理论也表现出一定的特色。 相似文献
6.
私有财产权是个人维持其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保障,是人之为人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不是财产作为物的权利,而是人作为人支配物的权利,是一项基本的人权.财产权与生命权和自由权一道被称为三大基本人权,是人权大厦的基石.财产权又构成生命权、自由权发挥作用的物质基础和条件,是生命权、自由权自然延伸的结果.没有财产权作为基础的生命权和自由权是不现实的,财产权越安全,生命权就越有保障,自由权就更为真实和牢靠. 相似文献
7.
伦理观念的嬗变对现代法律及其实践的影响──以从人类中心到生态中心的环境法律观为中心 总被引:25,自引:0,他引:25
本文认为 ,人类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以自我利益为中心 ,以家族、部族、地域利益为中心 ,到现在以国家、人种、人类利益为中心的伦理时代。在这个漫长过程中虽然调整人类行为的法律逐渐成熟和完善 ,但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念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 2 0世纪以来 ,环境问题在各国日益突现 ,运用传统法律手段在环境问题的解决上更显力不从心。频频爆发的公害事件、愈演愈烈的环境危机使人类不得不反思自己的行为和观念。本文指出 ,2 0世纪五十年代以后 ,强调人与自然共生平等的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应运而生 ,它对人类中心主义予以了深刻的反省和批判 ,提出了新的以确立环境和自然固有价值及权利的环境伦理思想。本文认为 ,这些思想理论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提出了新的挑战 ,不仅动摇了传统部门法的法理学基础 ,一些国家还涌现了反映和维护环境和自然固有价值及权利的法律实践。本文指出 ,伦理观念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态中心主义的嬗变已经影响到当代环境立法和实践 ,并将对整个传统法律从理论到实践产生重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8.
9.
从“非人类中心主义”看动物权利的理论基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兴起,标志着伦理道德价值的时代转向.在人类中心主义看来,人是自然其他存在物的目的,人类对自然其他存在物并不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这在非人类中心主义看来是狭隘的,也是当代环境问题的根源.由于非人类中心主义突破了人类中心论把"道德"理解成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把道德关怀的范围扩展到人以外的物种,这就意味着将动物吸纳到"道德顾客"的范围之内.当代动物权利论的理论基础.正是源自于此. 相似文献
10.
在目前的生态伦理学研究中,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围绕着“人与自然之间是否存在伦理关系”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这种争论的一个误区是无不将自然理解为自然物,结果造成了生态伦理的形而上学危机。自然或自然界并不仅仅是自然物,它还是对象性的人,是人本身。据此,人与自然之间必然存在直接的伦理关系。此伦理关系表现为:人自身的异化必然导致人对自然恶和自然对人恶;扬弃自我异化,人与自然界完成本质统一,自然界便成为人的自然界,人亦成为自然界的守护神。 相似文献
11.
12.
法治政体理论在根本上把法治理解为,只有立宪政体才会要求并实现法律统治的一个政体问题。建立民主立宪的法治政体是辛亥政治革命的目标。为达成这一目标,民国初年的《临时约法》等法律初步构建了中华民国法治政体的雏形,但这一政体也陷入多重困厄之中。孙中山等人对这一政体及其困厄进行了富有价值的探索与反思。从法治政体理论及民初缔造法治政体的实践出发,可以对治法型法治的思想观念进行比较性的检视。 相似文献
13.
民法教义学中,合同履行请求权至少应包括合同生效要件。其中,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学说及实践中已无异议;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并无"符合"与否的问题,而只有"违反"如何的问题。私法自治原则要求,证明责任分配在参与民法外部体系的构建时,将合同效力要件规定为"效力阻却要件",交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所以,应对《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之"生效要件"作目的性限缩。此种以证明责任为解释目标的进路,表明证明责任分配也是法规范之关联脉络的一种,解释论亦应以证明责任分配为解释目标。 相似文献
14.
15.
16.
提单的管辖权是正确处理无单放货等提单纠纷的首要问题。提单的管辖权条款属于协议管辖,是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物。无单放货案件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所谓的“侵权纠纷一般不适用协议管辖条款”的规则并不能当然适用。根据现行法以及民事侵权的基本法理,分析中国法院用于否定提单管辖权条款适用的“侵权诉因”及“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两个主要事由,认为以“侵权诉因”排除提单管辖权条款适用的做法不仅于法无据,而且违背法理;而以“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作为否定承运人总部或主营业地之管辖连接点的理由也过于极端。在上述批评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提单管辖权条款问题的三点策略。 相似文献
17.
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在内容上不断丰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而形成的科学的理论体系;在理论上不断创新,是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在体系上不断完善,是发展和开放的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18.
19.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再定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传统民法把不当得利返还权定性为债权而归入债权编,然而这种定性定位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与我国物权变动的有因模式相冲突。通过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考察和价值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它是一种概括的混合的救济权,既可以救济对人性的权利,也可以救济对物性的权利。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之债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不同范畴的概念。 相似文献
20.
赵东涛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2(1):103-105
1999年中国大陆新《合同法》第402条、403条的规定,大胆借鉴英美法系代理法的做法,突破《民法通则》将代理仅限于显名代理的陈腐规定,建立了隐名代理制度和不披露本人的代理制度。本文就此分析了我国代理理念从区别论到等同论的变化及其对我国当前的经济、民事活动即将发生的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