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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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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立法角度、保护对象的不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中外合资企业国有股东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的法律冲突.应当增加国有股权进场交易的询价环节,完善国有股权竞买程序,进一步明确股东优先购买权行权及法律救济问题,并应根据<公司法>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对股东优先购买权作相应调整,特别要明确何时行权,怎样行权.  相似文献   

2.
皮立城  杨钊 《法制与社会》2012,(13):101-102
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9年6月22日第146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相关规定来论述《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性质的认定,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情形的补充,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限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救济以及该司法解释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提出的新问题和笔者对这些新问题的看法。  相似文献   

3.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事立法中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不多,但一直规范有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过,多数规定只是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确认,该权利的行使及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措施却很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虽然规定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如何赔偿没有加以明确.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具有债权性的形成权,形成权具有可被侵害性,因此,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末通知承租人导致优先购买权不能行使、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过程中受到不合理阻碍、优先购买权行使后导致该权利目的落空的,都构成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4.
优先购买权以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为前提,是法律赋予承租人获得优先购买的一项权能。从《民法意见》到《合同法》对该项权利进行了确立,司法实践中却长期存在权利行使的程序模糊和救济保障的缺陷,导致承租人未能真正获得法律上的救济。2009年《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进行重新界定,权利的行使条件和救济也进行明确,在通知期限和赔偿责任的范围等方面仍存在很大的模糊性。  相似文献   

5.
优先购买权,也称先买权,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先于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优先购买权不仅仅适用于共有关系中,亦可依法适用于其他法律关系,但共有中的优先购买权具有典型意义。所谓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共有人在其他共有人有偿转让其份额或者转让已经分割的共有部分时,所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第三人购买的权利。我国民法理论和民事司法实践对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规则并无统一认识,本文不揣浅薄,对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一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一、优先购买权在共有关系中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6.
优先购买权是民法上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古今中外各个国家的法律对其都有一定的规定,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不动产优先购买权适用中的冲突被越来越多的学者加以关注。因此本文在借鉴国内外各种理论的基础上对以上问题作一些探讨,从不动产优先购买权的概述入手,分析其法律适用范围和效力,总结冲突产生的原因,并针对我国相关法律对该问题之规定的不足,从立法与实践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加以完善的建议和措施,使其在保护优先购买人权益的同时能够照顾到其他当事人的合法适当利益,以便更好的有利于社会的繁荣与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7.
刘冬龙 《法制与社会》2014,(8):285+294-285,294
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享有的、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得以同等条件优先于特任购买的权利。该制度的设立对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及资源的有效利用发挥了促进作用。但鉴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致使司法实践法律适用困难、判案标准不一等问题凸显,对我国司法公信力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本文从细节入手,以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中部分承租与整体出卖情形下优先权的确定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法律损害赔偿为切入点,对我国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8.
尹雯 《法制与社会》2012,(35):63-64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承租人房屋优先购买权做出了进一步规定,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限制行使的情形以及救济方式都重新界定,但其在个别问题上还有可斟酌之处,且该解释对同等条件、合理期限和赔偿数额等方面仍未明确。因此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以求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承租人房屋优先购买权制度。  相似文献   

9.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异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很早就己经确立,这些规定对稳定房地产租赁法律关系,保障承租人可以优先得到房屋所有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现有法律对该制度规定过于笼统,实际操作比较困难,造成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困难和混乱,严重损害了承租人的权利。况且,对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法律属性、行使条件及其限制等法律问题历来争论颇多。鉴于此,本文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系统的阐述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理论基础和法律性质,并主要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规定的一些不健全之处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提出了一些合理建议,以期完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交易。  相似文献   

10.
我国民法上,房屋优先购买权制度具体体现为共有人的先买权、按份共有人的先买权和承租人的先买权,其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在房屋买卖诉讼中涉及的越来越多,而我国法律对此仅有原则性规定,导致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制度争议诸多。本文拟从一个案例引出该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以及丧失优先购买权情形作了阐释,提出关注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度及行使条件、诉讼规则设定的科学性问题。  相似文献   

11.
李忠诚 《中国法学》2003,(3):164-171
刑事执行作为实现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的执法活动 ,在国家法制建设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要充分、有效地发挥刑事执行功能 ,必须对其应有功能有个全面的理解和把握 ,同时准确分析其法定功能在实践中应用的情况 ,正确认识其实有功能的现状 ,从而完善立法  相似文献   

12.
家务补偿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高留志 《河北法学》2004,22(2):48-51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家务补偿制度虽然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夫妻一方在离婚时不能在经济上获得合理评价的问题,填补法律空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这一规定仍然在适用范围、适用根据、适用形式和适用限制等方面存在缺陷。在修正婚姻法时,应当在以下四个方面予以完善:在适用范围方面,应当将家务补偿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夫妻共同财产制场合;在适用根据方面,应当明确规定适用家务补偿应当考虑的事实因素;在适用形式方面,应当规定法院可以根据义务人的经济状况做出一次性给付或分期给付的判决,但分期给付的,权利人有权要求义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在适用限制上,应当规定通过共同财产的分割已使权利人获得适当补偿的,其请求权减少或丧失。  相似文献   

13.
我国宪法诉讼的主要困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从烈 《河北法学》2005,23(1):59-63
就我国宪法诉讼而言,存在着宪法诉讼的观念意识淡薄,宪法诉讼含义界定不明,术语表达不一,宪法诉讼的可行性态度截然相反,宪法诉讼的法律依据认识有异,宪法诉讼机构模式选择分歧甚巨,宪法诉讼第一案的说法看法不同,与宪法诉讼紧密相关的若干概念混杂难辨,宪法诉讼的实务操作缺乏相应具体的法律支撑等诸多困惑,对此需要进一步探究。  相似文献   

14.
法定数字货币在应用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随其功能定位的变化而变化。作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工具,法定数字货币存在权利事后救济机制缺失及相应法律规范缺位的风险;作为监管工具,法定数字货币存在监管权力与隐私权利失衡的风险;作为货币政策工具,法定数字货币存在监管不到位而无法保证其积极助力于宏观调控的风险。因此,应在考察现行规定和有益制度的基础上优化数字货币顶层制度设计,完善法律监管机制,以促进法定数字货币的应用和推广。  相似文献   

15.
赵钢  朱建敏 《中国法学》2005,(3):174-181
司法救助制度是直接关涉相关主体能否实际、有效地利用诉讼机制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其之完善与否,事关宏旨。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虽然已有数年历史,但不论是在基本法理方面,还是在规则体例、具体内容以及其实施效果方面,与应然状态及实际需要相比,均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在对该项制度的不足之处加以分析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1)司法救助制度应由《民事诉讼法》而非司法解释加以规定;(2)实施司法救助所需之成本应由国家作专项开支而非由救助法院自行负担;(3) 司法救助的适用主体形态应合理拓展至单位当事人;(4)司法救助的适用条件亟待进行“改良”。  相似文献   

16.
龙世发 《政法学刊》2009,26(2):14-18
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目的解释的基本含义是按照法律规范的目的阐释法律疑义。按照公、私法不同的划分,目的解释有着不同的适用方式,进而决定了其适用范围。由于目的解释有着主观性和任意性的特征,需要运用法律制度内外的各种因素对其适用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17.
对生前预嘱相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生前预嘱是指人在意识清楚时签署一份文书来事先表达出自己在生命末期的医疗意愿。本文针对生前预嘱的理解和适用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作出探讨。本文以尊严死在我国的提出以及生前预嘱在我国的推广现状为基础,从法律的视角分析了生前预嘱的合法性和必要要件,并阐明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生前预嘱还不是生效的法律文件,生前预嘱的落实还需要亲属的同意。本文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对生前预嘱的立法状况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提出了对于放弃治疗和尊严死的理解,以及针对医疗实践中放弃治疗的困惑提出了对放弃治疗应该严格遵循的原则。  相似文献   

18.
While social scientists have long advocated the use of statistical methodology in legal analysis, its practical application has not been tested. Statistical models based on social science theories have been used to predict judicial decisions and explain court behavior, but the legal profession has failed to develop statistical models based on traditional legal theories and using data familiar to the lawyer. This article seeks to demonstrate by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statistical methodologies, coupled with traditional legal research methods, that such research can produce important insight into a court's decision making and provide a useful model for predicting the probability of a favorable decision. The zoning amendment decisions of the Connecticut Supreme Court are the data base of this study, which also provides a comprehensive explanation of zoning amendment law in Connecticut as a backdrop against which to evaluate the insights gained by statistical analysis.  相似文献   

19.
欧盟商标法律制度的协调机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在欧盟,既有各成员国国内的商标法律制度,又有欧盟的跨国商标法律制度即共同体商标条例,并设有将这两种商标法律制度协调运行的机制。该机制的核心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优先注册权制度,即在一成员国有效的商标,或者同时又是共同体商标,权利人可以享有将同一商标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优先注册共同体商标的权利,或者优先注册其他成员国国内商标的权利;二是转换申请制度,即共同体商标的申请人或所有人在其申请失败或其商标失效时请求将该申请或商标转换成国内商标申请的情况;三是共同体商标特有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制度。欧盟所建立的这种复式商标法律制度及其协调机制,对于“一国两制”下的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四法域商标法律制度的协调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20.
Fernando Atria 《Ratio juris》2002,15(4):347-376
This paper studies the formality of law and legal reasoning. It argues that, though the law (and its application) is indeed formal in that it does not take into account a significant number of considerations that should in principle be relevant for an all–things–considered decision, this is not to be explained on the basis of some ontology of rules (i.e., rules as exclusionary reasons), but upon the nature of legal discourse when viewed as a social practice. How the law is applied to particular cases, when substantive considerations not referred to by the rules are important enough to defeat their application to the case and questions of this kind are not answered by the legal material (which includes or might include rules, principles etc.), but by beliefs that underlie legal practice, beliefs about the world and its relation to human beings and society. Insofar as these beliefs have impact upon practices we recognise as legal they are termed "images of law." Legal reasoning cannot be understood without paying due attention to the nature and evolution of images of law.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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