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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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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对刑事证明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为:“以事实为根据”实际上就是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根据;案件事实除了客观的案件事实外,还有形成的证据事实、收集的证据事实、举证的证据事实和认证的证据事实等;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应采“二元”结合的证明标准,体现“一个幅度”、“三个层次”,单纯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皆不可行;应当加强案件证据关系特别是印证关系的研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可合理规定刑事证据的证明力法则。  相似文献   

2.
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要件的证明责任问题在诉讼中经常引发争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91条确立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无论在给付不当得利还是权益侵害不当得利中,应由原告/受损人固定地对“没有法律根据”要件承担证明责任。在给付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应主张并证明“没有法律根据”要件的基础事实,即作出给付行为的具体原因以及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或嗣后丧失的事由。这些待证事实内容明确、特定,不存在无法证明的困境。在权益侵害不当得利纠纷中,“没有法律根据”要件的基础事实与“侵害他人权益”要件的内容一致,通过证明“侵害他人权益”要件,原告对于“没有法律根据”要件基础事实的证明也就同时完成。由被告/ 受益人证明其受益有法律根据并没有改变证明责任的分配,只是使提供证据责任转移至被告。  相似文献   

3.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承担证明责任的侦查、检察机关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英芙法系国家的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大陆法系国家的标准是“内心确信”、“高度的盖然性”。我国学术界有客观真实、主观真实、法律真实和系统标准等不同主张,现行立法上确定的是比较抽象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具体适用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实体事实、程序事实的证据,而且应当从犯罪构成、量刑情节、排除刑事责任等方面的事实和证据理解和适用。  相似文献   

4.
案件事实形成包括两个互相交错的方面:一是对事实进行实体法律意义的判断;二是对事实之真假尊行认定。在真假认定中,首先,事实之真假认定受到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人的认识能力限制,另一个是程序法本身的价值目标障碍;其次,事实之真假的“证明标准”并不能以“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为依据,“证明标准”和“自由心证之客观性”具有统一性。  相似文献   

5.
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司法实践中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欺诈”“明知”等要件事实存在证明难题。消费者对“欺诈”要件事实仅须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欺诈的可能性即可,不宜提高“欺诈”要件事实的证明标准。经营者须举证证明对消费者已尽到告知义务,应该运用利益动态衡量方法,根据“主观价值说”确定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豪车退一赔三案”中采纳的“客观安全性能说”并不妥当。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经营者销售过期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则推定其为“明知”,不必另由消费者就经营者的主观方面举证证明。  相似文献   

6.
刑事推定作为一个横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理论范畴,近年来颇受关注。司法解释中的“应当知道”也常常被视为推定的适用。刑事推定是在证明困难和特定的形势政策下,基于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的常态联系所设置的,其效力在于证明责任的转移,而非证明责任的倒置。司法解释中的“应当知道”并非全部属于推定的适用,对待刑事推定应当谨慎。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常态联系和证明责任的转移,是判断某一规则是否设置推定的重要标准。对于推定的判断和认识,必须回到推定的本元,厘清推定的基础的效力。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的“明知”是注意规定 ,不是特殊规定 ;由于犯罪故意本身就包含了“明知” ,删除分则条文中的“明知”不会导致严格责任 ;由于控方承担证明责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 ,“明知”的证明责任仍在控方 ,但控方只需证明基本事实 ,即可推定被告方“明知”。  相似文献   

8.
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应当理解为,以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为根据。在一个具体案件中,许多事实都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人民法院只能以经过证据证明了的事实作为审理和判决的依据。因此,证据在审理和判决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本文拟就裁判文书中有关证据的具体写作问题作一简单的探讨。  相似文献   

9.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指案件中依法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情况。在刑事诉讼中,凡是同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有关的一切需要查明的事实,都是证明对象。它具体包括三类即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和证据事实。 实体法事实是指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我们知道,诉讼法是为了从程序上保证实体法的实施,诉讼中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则主要应由实体法所规定,公安、司法人员的任务,就在于根据实体法的规定运用证据来查明条件事实。刑事诉讼中的条件事实主要由刑法规范规定,它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有关犯罪的事实,其中主要是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这是证明对象的主要部分和核心内容,是刑事诉讼的基本证明对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一条文所指的“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即是案件的基本证明对象。在刑事诉讼中,要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即要衡量其是否符合某一犯罪构成要件,这就要求我们用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相似文献   

10.
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案件中必须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明确诉讼证明对象,河以使办案人员始终目标阴确,注意力集。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工作,既不疏漏案件中必须查明的事实,也不为与案件无关或枝节的事实所纠缠。但诉讼证明对象的内容及其分类,是~个比较复杂又有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抓住“案件事实”这个中心,从实体法和诉讼法两个方面所涉及的问题大展开。实体法方面的事实是直接决定案件的根本所在,而诉讼方面的事实则是解决实体法事实的保障,两方面缺一不可。这在三种诉讼。-Zj都是一样…  相似文献   

11.
诉讼离不开证明,但我国的诉讼证明概念却一直没有一个合理的界定,以致于基于诉讼证明概念基础之上的各种诉讼证明制度也大受影响。其中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没有认识到诉讼证明中存在两类截然不同的证明———职权性证明与权益性证明。将诉讼中并存的这两类证明加以严格的区分,有利于完善证明主体、证明责任等证明制度,有利于学术交流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12.
刑事审判对公诉证据的要求是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有关联性、合法性,并且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检察、公安侦查取证过程中常见的证据瑕疵既有关联性方面的问题,也有合法性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重视。改变公检法之间"消化"案件的做法、提高侦破案件的证据意识和技术能力,是我们提高取证和证明水平的途径。  相似文献   

13.
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证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证明主要是指当被告方主张控诉方的证据系非法所得时由谁承担证明责任以及证明应达到何种程度。根据证明责任的分担原理,对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一般应由被告方承担证明责任,其证明达到"优势证据"即可;对非法自白的排除则应由控方负证明责任,其证明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  相似文献   

14.
法定证据和自由心证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证据制度。这两种证据制度实际上代表了诉讼证明中两种不同的模式———法定的证明模式和自由判断的证明模式。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应当从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在抛弃两者缺点的基础上,选择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相结合的证据制度。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证明主体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明问题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刑事证明主体问题是刑事诉讼证明的首要环节,因此刑事证明主体问题的明晰对于我国刑事证据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传统的刑事证明主体理论由于一直受到片面认识论的指导,使得证明问题与查明问题互相混淆,进而导致刑事证明主体的认定范围也过于宽泛,文章从证明责任和证明对象角度对刑事证明主体的范围进行重新的审视,以最终确认我国刑事证明主体的实际外延。  相似文献   

16.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经颁布并即将实行,新刑事诉讼法运用了大量笔墨对证据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改与完善,但尚显不足的是该法在关注证据制度之外,对庭审中举证和质证程序未加以改动,依然延续了原法对于举证顺序的规定。根据实践的经验反馈,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对证据的运用直接关涉案件的定性与量刑,而举证次序更可能对法官自由心证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对该程序的设计不能简单停留在对证据的列举层面上,而应通过精巧的程序设计,通盘考察证据制度的基本原理,建立以物证为中心的举证模式,并尝试构建以证明逻辑作为依据,较为灵活的举证顺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转变举证与质证衔接观念,将警察、鉴定人、证人作证与电子证据示证等环节科学地融入到庭审证据认定中。  相似文献   

17.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作为一项国际通行的程序,具有保障人权、实现实体正义的价值。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尚存在辨方承担启动程序的初步举证责任不够合理、法庭启动调查程序的标准过于笼统和抽象、公诉人证明取证手段合法性缺乏公信力、调查程序缺乏法庭裁决、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混淆、缺乏救济程序等诸多缺陷,应当适当降低程序启动证明标准、细化启动规则、规范侦控方的证明方法、规定当庭裁定、建立救济制度,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相似文献   

18.
自由证明作为与严格证明相对立的一种证明模式,体现了根据不同待证事实的特性采用不同证明方式的诉讼分流理念及价值,并已在较多国家得到广泛确立和适用。而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证明制度中尚未确立这一证明模式,理论界更是未对其引起足够的重视和研究,这就极大地限制了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制度的体系化和多元化构建。如何在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制度中合理构建自由证明制度,使其在证明待证事实中发挥自身应有的优势,逐步实现我国民事诉讼证明制度的体系化和多元化构建,从而为法院合理有效地认定待证事实提供一个更为高效、公正的制度环境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公安部提出"证据战"的要求之一,是用最严格的规范办理命案。命案侦查取证是分析命案案情的前提和先决条件,是判断、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只有做好命案的侦查取证工作,才能为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才能实现"多破案、快破案、办好案"的目标。转变"以侦查为中心"为"以审判为中心"的执法理念,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命案侦查取证工作,是实现"多破案、快破案、办好案"目标的重要保障之一。  相似文献   

20.
刑、民事诉讼目的的不同,导致刑、民事证据法在证据能力、证明力、证明方法、证明对象、证据调查原则、证明责任、法官形成心证的资料范围以及证明标准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我国应当制定与各诉讼相适应的证据法典,或补充完善三大诉讼法中证据法的内容,而不宜制定统一证据法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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