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7 毫秒
1.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应负部分监护责任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伤害事故时有发生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 ,从维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 ,学校除应承担管理责任之外 ,还应承担一部分监护责任 ,这部分监护责任是未成年的监护人委托的。另外 ,可按学校属于公立还是私立确定赔偿主体。  相似文献   

2.
由于未成年人在校受到伤害的责任如何承担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因于法无据,出现不同的判决,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学校承担监护责任是有其必要性的,但是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只承担部分监护责任,并用投保方式解决学校承担部分监护责任的资金来源。  相似文献   

3.
未成年学生在校受到人身伤害 ,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依照何种原则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如何确定 ,从未成年学生与学校的关系看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一定的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但不是监护关系。学校应承担与其注意义务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而学生的年龄也是判断学校责任大小的标准之一。  相似文献   

4.
析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 ,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人身伤亡的事故逐年增多 ,而由此要求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也逐年增加。在此类案件中 ,由于案情相对比较复杂 ,尤其是致害原因、侵害人难以确定 ,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与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范围难以界定 ,故很难确定学校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争议也颇多。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受到伤害学校依法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学校和学生家长都非常关注 ,这也成为目前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的热点问题。一、学校在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受到损害所引起的损害赔…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伤害事件日益增多,而学校在这类事件中应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应负监护责任.本文通过分析监护的本质、学校的职能和学校责任的性质,确认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应负保护责任,而非监护责任;以此为基础,依过错推定原则确定学校的责任.  相似文献   

6.
我国法律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的规定,在坚持离婚后父母共同监护的基础上,已经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但也存在将监护视为父母的权利的先天不足和规定不够详细、逻辑上存在自相矛盾等具体问题,需要从根本性质进行改造,从具体制度上加以完善。本文拟从父母监护责任的角度出发,对完善我国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的主要方面提出若干主张。  相似文献   

7.
监护人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不能当然转移给学校。监护人如果将其监护权利、义务及职责全部或者部分委托他人时,必须有明确的约定。不能基于学生进入学校学习的事实而做委托的推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而不是监护义务。学校未尽相关义务时,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用的责任。学校承担责任,并不免除造成他人损害的未成年学生之监护人的监护责任。确定监护责任,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 学校与监护人责任之间是一种间接结合关系,二者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或者原因力比例承担按份责任。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未成年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屡有发生,这时,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认识学生和学校的法律关系。我认为,学校与学生是非监护关系,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是我国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根据自然人的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且为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相似文献   

9.
我国婚姻家庭法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的立法中已经注意到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问题,但是保护的力度不大,有些立法甚至没有从未成年子女利益出发。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在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中得以确立。为了实现离婚后监护问题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我国在立法上还需完善。  相似文献   

10.
学校的侵权责任是未成年学生在校人身伤害事故的争论焦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教育保护关系 ,而非监护关系。要解决学校侵权责任问题 ,我们必须将落脚点落到归责原则上来。而在归责原则上 ,不同类型的校园伤害事故应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宜对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件作类型化处理。  相似文献   

11.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系统完整的未成年人财产监护制度,虽然《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均对未成年人监护作了相应规定,但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且在监护能力、监护职责、监护责任、监护的终止、监护的监督、监护事务的有关程序等监护制度的基础和必备内容方面都存在着疏漏和不足。本文仅针对我国现行监护制度在财产监护职责上的立法缺失,借鉴其他各国或者地区在财产监护方面的经验及其做法,在区分父母与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监护职责、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监护职责、明确规定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财产的监护职责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财产监护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随着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引起的纠纷的增多 ,使得人们必须面对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亡 )承担的赔偿责任这一问题。教育体制改革的推进 ,民办学校的涌现 ,使得这一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在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上应有所区分。  相似文献   

13.
我国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具有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的职能。通过依法立案、实行分押分管、侦查不公开等原则,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司法保护;通过帮教工作,使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减少重新违法犯罪;通过开展“维权岗”等活动,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秩序,保护在校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4.
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的定位是各方认知事件和法规适用的焦点。不能把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定位于监护关系或协议关系,而应定位于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  相似文献   

15.
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是我国监护制度中的核心内容,而共同监护在离婚亲子关系中体现了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在共同监护中,父母双方的责任如何分担是共同监护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16.
婚姻的解体,必将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害.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我们应该尽可能保护其利益少受或不受侵害.对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实现其利益最佳原则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在理论后对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的立法上.目前我国相关立法还存在一定问题.  相似文献   

17.
明确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是解决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责任承担问题差异化处理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目前在理论界主要存在四种观点:监护说、合同关系说、教育行政关系说、教育管理保护关系说。其中,监护说缺少法律依据,因此难以立足。合同关系说忽略了学校公益性质和教育事业的本质,因而未能揭示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本质关系。  相似文献   

18.
如果要合理地解决未成年学生在校受伤之责任承担问题 ,必须在保护未成年学生之权益的理念指导下 ,建构一个以过错责任为原则 ,以过错推定为责任确定方法的制度 ,否则 ,就会出现责任“一边倒”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离婚后的子女监护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是我国监护制度中的核心内容,但婚姻法中的相应条款较为单薄,尤其是对父母离婚后的监护问题更是缺乏系统规范。本文从子女的根本利益出发,论述了立法中监护制度的设置及继父母介入继子女监护问题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在民法上属于父母监护的范畴,其具体内容在学理上虽有解释,但在法律规范的意义上处于空缺。因此,《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行是对父母教育义务内容的填补。与《民法典》父母监护的教育内容不同,《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父母教育注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道德教育,在中国文化中属于成人、成才的教育范畴,作为《民法典》监护职责组成部分的父母教育则注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行为的约束和管教,属于法律上的守法教育;前者旨在通过父母教育产生好的成人、成才结果;后者则旨在通过父母的教育预防和阻止不法行为,避免违法结果的发生;前者追求道德公民的培养目标,后者则是追求合法公民的底线培养。二者的体系关联我们可以从与《民法典》监护人履职原则的关联、与《民法典》教育义务主体的关联、与《民法典》尊重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的关联、与民事法律责任的关联等诸方面考察。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