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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不仅适用简易程序 ,而且由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犯罪主体的生理、心理特点 ,我们应当尽可能多地适用这一程序。刑诉法第 1 75条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这说明 ,简易程序可选择派员出庭和不派员出庭两种形式。一、派员出庭的庭审模式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 ,容易与普通程序庭审方式混淆 ,导致简易程序“简”而不“简”。为此 ,我们对这种模式进行了“三不”尝试。1、不设专门的调查阶段。区别于普通程序的法庭调查阶段 ,简易程序的案件事实较为简单 ,同时在起诉前 ,检察机…  相似文献   

2.
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本质要求,实现庭审实质化必须完善量刑程序。我国量刑程序存在"重定罪轻量刑"的传统法律思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检察机关对法院量刑裁决具有较大影响力、未充分体现刑事辩护的价值等问题。需要将定罪量刑程序予以有效区分,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确立完全独立的量刑程序。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拓宽量刑信息收集的渠道、用证据增强说明力,吸收被害人对量刑过程的参与、尽可能还原案件真相才能切实改变庭审虚化现象以期真正实现庭审实质化。  相似文献   

3.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刑罚的教育感化功能,另一方面也符合我国一直坚持的"教育、感化、挽救"的少年司法指导方针。若要使该制度发挥其优越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关键是明晰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只有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相分离,以独立的量刑程序为研究视角,结合社会调查报告所记载之内容,才能准确界定其属于量刑证据材料。  相似文献   

4.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的最主要特征,它既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贯穿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始终的具体工作。要求法官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庭审准备、庭审阶段、法庭教育和执行阶段,都要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相似文献   

5.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承办人员常常在二审庭审中将庭审调查划分为两个阶段,讯问当事人和出示证据或质证。检察人员在讯问中要求出证,要得到法庭许可,如法庭不准许,检察人员不得在讯问阶段出示证据及质证。这样做似乎为了参照“一审”程序,但实际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一审庭审也没有分为讯问和举证两个阶段。只有原《刑事诉讼法》把庭审调查和庭审辩论分为两个阶段,但就庭审调查阶段也没有再作划分。既然原诉讼法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均未要求庭审调查阶段分为两个阶段,那么,法庭为何仍要坚持把庭审调查分两个阶段?也许有人认为,这样…  相似文献   

6.
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是否应当先通知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目前存在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起草者认为,通知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不是法院的法定义务。这一观点与立法旨意和“两高三部”的联合规定有不相一致之处。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事先履行告知程序是重要的法定诉讼程序。法院的量刑建议调整告知,除庭审中可以口头明确建议外,应以书面方式进行。鉴于“两高”对量刑建议调整程序存在争议,建议“两高三部一委”联合制定新的规定,以统一认识。  相似文献   

7.
浅谈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有条件地不出庭质证薛伟良李文军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刑事诉讼在进入庭审阶段后,法庭审理将由“纠问式”变为“控辩式”,即庭审阶段以控辩双方陈述、相互发问和举证、质证为主要内容。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  相似文献   

8.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中国刑事庭审将日益呈现出两种互为补充的功能样态,即“实质化庭审”和“确认式庭审”。与“实质化庭审”迥然不同,“确认式庭审”的主要特质体现在,审理形式的简约性,裁判生成的即时性以及程序周期的精炼性,其形塑机理既在于前置条件的实体化,也在于审查对象的特定化,更在于裁判结论的耦合化趋势。“确认式庭审”的隐患根源在于,其无法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有效的审查,不仅可能导致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无法得到应有的从宽处理,也有可能发生量刑结果畸轻畸重的情况,甚至还会增大刑事误判的风险。因而,需要立足于审、控、辩三个维度,对“确认式庭审”进行继续优化。  相似文献   

9.
司法机关在结合当前开展的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试点工作中,如何将零星贩毒案件“情节严重”的认定与量刑给予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建议针对零星贩毒者打击不力的现状,确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从而更加准确、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就成了公诉和审判实务中的一个新课题。  相似文献   

10.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突出亮点之一是在第271-273条中首次明确了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实现案件审前分流,避免未成年被告人被定罪量刑带来的“标签效应”,以及短期自由刑所导致的“交叉感染”,有助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预防。这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是对未成年人非刑化国际准则的重要实践体现。附条件不起诉作为我国法律中首次规定的一项制度,难免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方面,因此,从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困境与应对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以便准确理解法律原意,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将其立法价值发挥得更加充分。  相似文献   

11.
虽然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但被害人的权利常常在“以被告人为中心的”、定罪量刑“一体化”的审判中被忽视.之前的“量刑制度改革”为被害人之当事人地位的“实质化”提供了契机,本次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应该将被害人的保护由司法解释的层面提升到立法的层面.对此,在分析被害人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具有诉讼主体地位的正当性后,提出保障其能够有效参与的权利,以期达到保护被害人和量刑公开、公正的目标.  相似文献   

12.
民事审前程序是从立案之后到正式庭审之前,具有梳理争点、固定证据、促进和解等功能的程序。审前程序与繁简分流具有高度同质性,且审前程序在促进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更好地发挥审前程序之庭审准备和繁简分流的应然功能,理应对其程序规则作系统研究。完善诉答程序以及举证期限的配套惩罚措施,设立针对审前会议阶段的和解、调解程序,借鉴美国审前程序中的“不应诉判决”“审理前裁定”等有益经验,设置专门的法官处理审前程序等举措是系统构建审前程序的可行出路。  相似文献   

13.
对于我国“以法官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构造改革,不应仅仅将其狭隘地视为法庭审判程序的改革,也不能夸大由此而形成的“控辩对抗”。公正的审判不仅要成为庭审阶段的中心,更应成为刑事诉讼法和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转变应突破庭审阶段的限制,拓展到包括侦、诉、审的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相反,若以控辩双方的“对抗”而臆想出“两大对立阵营的形成,”进而主张公诉机关应成为审前主导、侦诉一体化等,则是将控辩对抗夸大为整个刑诉程序中的“实体性对抗,”将是整个刑诉理论错位的源头和“有罪推定”的新表现。  相似文献   

14.
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广泛而深远的社会效果,使得该制度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产生实质勾连。国家治理现代化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科学性提出更高要求。通过量刑建议规范化达致量刑建议精准化,是刑事司法领域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路径。检察官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利有弊,这决定量刑建议精准化具有实施限度,即对绝大部分刑事案件可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少数特殊刑事案件宜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包括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程序维度的主要内容是全面收集量刑事实和充分听取量刑意见,实体维度的主要内容是构建量刑建议形成的一般方法和具体方法。在“三步式”量刑方法的基础上增加适用认罪认罚情节环节,形成“四步式”量刑建议的一般方法。结合某种犯罪的法益特征,以其量刑标准为根据确定基准刑,构建此类犯罪量刑建议形成的具体方法。  相似文献   

15.
庭审质证是人民法院及时审结案件,保证案件质量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近年来,人民法院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强化改革意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推进审判方式的改革,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其中,以突出公开审判和强调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举证、质证作用为核心的庭审方式改革已得到司法界的认同。然而法学界对庭审质证理论的研究和司法界对庭审质证方法总结甚少,这不利于司法工作者统一认识,也不利于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笔者拟就此谈点自己的粗浅认识。 一、庭审质证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没有将庭审质证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是允许当事人对作为定案依据的主要证据进行辩论和质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1年4月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可见,新《民诉法》改进了民事诉讼制度,将庭审质证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案件的必经程序。笔者认为,庭审质证应当是指人民法院通过法庭审理方式组织诉讼参加人对同一事实所争执的  相似文献   

16.
针对“先定后审”、拖延诉讼等现象,在民事诉讼实务界,出现了许多新观点,如:“弱化庭审前准备工作,强化开庭审理”、“推行一步到庭”、“起诉状一本主义”等。审理前准备程序有无存在价值?如有,应如何重构?这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不容回避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是受不同的诉讼价值观的影响,其实质涉及民事诉讼目的是追求诉讼效益,抑或是诉讼公正;是追求实体公正,抑或是追求程序公正。一美国及日本居前程序简介美国的民事诉讼采典型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其民事诉讼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诉答程序(Pleading)、证据开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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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院作为网络思维、网络技术与现代司法深度融合的产物,它是以“网上案件网上审”为审理思维,充分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手段,将网络案件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送达等诉讼环节在线化,构筑前置化调解、ODR、诉讼等多层级、多元化的解决网络纠纷的专门性审判机关。互联网法院作为我国网络治理模式的“试验田”,其演进历程与法院信息化建设息息相关,从1995年的萌芽至今,互联网法院演进逻辑可划分为四个阶段,初创期(1995年)、探索期(1996—2011年)、快速形成期(2012—2018年)、实践期(2019年至今)。从语义与实证分析可窥见,互联网法院的功能定位为解决网络纠纷、便利民众以及探索网络治理新模式,旨在建立高效、便捷、专业、低成本的网络纠纷化解机构,从而推动网络纠纷的专业化治理和网络空间治理的法治化。  相似文献   

18.
闫顺强  陈世勋 《工会论坛》2005,11(6):100-101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进行重新探讨已进入紧迫性阶段。来源于司法层面、现实层面等多方面的压力,已使审前程序的改革和完善势在必行。应将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起诉与受理”与“审理前的准备”两个阶段合并,设立独立的审前准备程序,其内容包括起诉与受理、证据交换、审前会议等。  相似文献   

19.
公正是诉讼活动的灵魂与归宿,是诉讼活动的生命力所在。对公正的内涵应当从程序公正与事实公正两个方面来进行理解。事实公正体现的是诉讼机制的内在说服力,是诉讼机制的内在品质,案件事实认定的正确与否是"实体公正"的核心。当前,法院裁判案件主要有三种模式——侦查中心式、被动裁判式、审判中心式。相比较而言,审判中心式是比较合理、公正的裁判模式。在审判中心式框架下,根据案件审理的不同阶段,将案件事实划分为原初事实、证据事实、裁判事实、法律事实,从现状考察、路径分析等几个方面探索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有效途径,并提出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三步法。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量刑制度改革意义重大。最高人民法院试行两个〈〈指导意见》,有助于推进量刑规范化,但其理论基础、权力(权利)配置和程序整合、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实际效果反馈都面临一系列难题。为有效应对这些难题,应当采取一些积极措施。量刑建议制度作为检察机关公诉活动改革的一部分,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因此为了维护检察机关公诉活动的严肃性,保证出庭公诉质量,制定统一的量刑建议具体实施规范十分必要。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涉及商标犯罪的案件中,建议依据商标知名度本身的特点,以及刑法的最新发展理念,将知名度因素作为“法定量刑情节”予以考量。同时,在考量过程中,要对驰名商标是否认定.知名度认定细节等问题予以注意。实现量刑公平是量刑机制改革的目的,而量刑公平的判断则是量刑是否符合社会大众对犯罪应受刑罚的预期。改革我国的量刑机制应采用“量化与对话”的综合性的改革方案。传统人伦量刑观将儒家德礼、伦常等核心价值观运用到刑罚裁量中,彰显出丹4法的人伦精神和价值,在我国法制史的长河中呈现出强大的生命力。继承和发扬传统人伦量刑观的合理因素,完善当代量刑机制,是传统法律文化和时代法治精神的共同要求和必然选择。《美国量刑指南》是值得借鉴的域外重要经验,717号修正案是该《指南》近期作出的重要修改,进一步论证了《指南》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美国最高法院的系列案例,揭示《指南》适用过程中的两大主旨,对我国如何以量刑指导文件推进量刑规范化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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