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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论疑罪从无原则对检察工作的指导王田海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162条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  相似文献   

2.
析存疑不起诉的刑事赔偿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存疑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不起诉的决定。对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检察机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1998)赔他字第10号文中规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应视为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依照国家赔偿法第15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该规定有值得商榷之处:其一,“证据不足”不能等同于“没有犯罪事实”。存疑不诉的实质要…  相似文献   

3.
有“事实”证明与有“证据”证明涵义不同 ,《国家赔偿法》第 15条规定的含义是对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拘留 ,国家不负赔偿责任。证据不足不等于没有“事实”证明。  相似文献   

4.
《国家赔偿法》第 1 5条第 1项、第 2项的规定在表述上不严谨 ,易产生歧义 ,对无罪推定的国家赔偿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对此建议作如下修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对其在刑事诉讼中受到的羁押可请求国家赔偿 :人民法院作无罪判决或作证据不足 ,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 ;人民检察院作无罪不起诉或罪证不足不起诉决定的 ;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认定无罪作撤销案件决定的  相似文献   

5.
现行《刑诉法》第32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是,它没有规定,用非法方法获得的证据无  相似文献   

6.
在现行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的好些条款中,刑事案件证明的主体表述得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3条《提起刑事案件及揭发犯罪的职责》这样规定:“法官、检察员、侦查员和调查机关、每当发现犯罪迹象的时候,必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提起刑事案件的诉讼、采取法律规定的查明犯罪人的犯罪事实及对其惩罚的措施.”关于这些内容,刑事诉讼法第20条也提到.该条第2款直接规定“法官、检察员、侦查员及进行调查的人员,无权把证明的责任推到被告人身上.”学者们,实际工作者们由这些情况作出了只有一个涵义的结论:不仅检察员、侦查员及调查机关,而且法官都是证明的主体;主体必须证明犯罪事实及认为有罪的原因.根据我们的意见,不能认为这只是法官的任务.不仅如此,在法律书籍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直接引用了“调查机关、侦查员、检察员及法官在进行调查、预审及法院审理时,必须证明为公正解央刑事案件有意义的.情节……”的条文(《苏联司法》1987年第12期第19页).根据我们的意见,法院下必并且不该证明被告人犯罪或没有犯罪.法院应该答复审理案件时出现的主要问题:证明有罪或无罪.如果无罪,——就否决它.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诉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从这一规定,不难看出,只要法院开庭审判,被告人就一定有罪。因为,法院开庭审判案件的前提条件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那么既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当然难逃有罪之判处。  相似文献   

8.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42条2款规定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相对不起诉”。此外,《刑诉法》还规定了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对依法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院可作“绝对不起诉”处理。  相似文献   

9.
因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不应予以赔偿,因为1、它不能否定起诉之前的各项诉讼行为;2、它不是宣告犯罪嫌疑人无罪;3、它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4、有利于司法机关执法;5、并不违背罪疑从无原则.  相似文献   

10.
赔偿归责原则和赔偿范围及其计算标准,是国家赔偿法的重要内容.正确理解和掌握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立的赔偿归责原则和赔偿范围,对国家机关和赔偿请求人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关于归责原则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国家赔偿法》确立的归责原则是违法责任原则.从《国家赔偿法》的上述规定分析,违法责任原则具有如下构成要素:第一,国家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第二,违法是构成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这里的“法”应作广义的理解,包括一切作为国家法律表现形式的规范性文件.第三,违法行为必须是发生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非职权行为,即使违法也不  相似文献   

11.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是认为“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或“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 ,除了在第 179条第 (一 )、(二 )项对上述两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外 ,没有任何关于何谓“主要证据不足”、何谓“新证据”的具体解释。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对“新证据”作出了解释 ,但也没有统一新证据的认定标准和适用规则。为了避免当事人滥用再审申请权 ,立法上应对何谓“新证据”和“主要证据不足”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解释 ,以保障生效判决的既判力 ,维护法律的威严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条规定不仅明确了辩护人的责任,而且为如何具体辩护指明了方向。也就是说,辩护人在为刑事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时候,主要是从无罪或轻罪两个方面进行。显然,参加大量辩护活动的律师,无罪辩护必然成为其辩护活动的重要内容。当然,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刑事案件大量的是公诉案件,在审判前一般都经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认真的侦查和审查起诉,起诉后又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调查才决定开庭审理的,从总的来说,由于定性错误,将无罪认定为有罪加以起诉和审判的情况并不常见,因而无罪辩护的情形不是很多。  相似文献   

13.
不起诉与免予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提起公诉”阶段的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案件处理结果。《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被告人有本法第1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中包括所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被告人死亡以及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关于免予起诉,刑诉法第101条的规定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相似文献   

14.
《国家赔偿法》所构建的赔偿义务机关制度尚存在许多问题。其中,《国家赔偿法》第八条的规定,混淆了复议机关与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的责任界限,不利于复议机关更好地履行复议义务。所以,应修改《国家赔偿法》第八条规定,对《国家赔偿法》第八条的修改应以公正、方便赔偿受害人请求以及法院审理赔偿案件为基本点,对此,文章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5.
超期羁押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违法行为。对于被超期羁押者应当贯彻全面的国家赔偿原则,不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终是否被判处“无罪”为条件。一个人即使最终被判有罪,判决前如果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形,那么也应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我国的国家赔偿应当实现“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违法”责任原则的结合,对被超期羁押者予以全面的经济上救济。当然,这在目前中国还存在严重的制度和观念上的障碍。  相似文献   

16.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82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这里有一系列对当事人的提法及其诉讼权益问题。本文仅就此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和认识。(-)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即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有关当事人和受刑事追诉者的名称使用不够完善,叫法不太准确。究竟在什么时候称为“犯罪嫌疑人”,什么时候称为“被告人”,司…  相似文献   

17.
《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免责事由,含义是行为人实施了一定违法行为被刑事立案,但经过侦查、审查起诉直至审判阶段,最终未被判决有罪的,对于因刑事追诉需要而予以先行羁押的.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有权对公安机关的撤案理由做实质审查,而不应简单以其载明理由作为赔偿与否的依据.  相似文献   

18.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也就是说,非经正式审判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也是绝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的一般原则。然而,在美国刑事诉讼中却有一种特殊的现象:绝大多数被告人的定罪科刑实际上并未经过审判这一程序,而是通过另一种途径,这种途径就是所谓的辩诉交易。  相似文献   

19.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从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法院的定罪判决并未涉及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也不是判决检察院起诉的罪名能否成立,而完全是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来判决被告人的罪名,这样一来,就可能会产生法院判决认定的罪名与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一致的情况。比如检察院起诉的抢夺罪,而法院最后判决的却是抢劫罪,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我们经…  相似文献   

20.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与《刑诉法》第77条的立法精神并不矛盾。 首先,《刑诉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条文上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请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失”。但应该看到该条规定中运用了“有权提起”四个字,即该条规定属于授权性规范,不是限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因此,该条规定并未将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排除在外,在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赔偿责任形式得到法律的确认后,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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