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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14 毫秒
1.
只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识到包庇、纵容的对象可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或可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就属认识到其包庇、纵容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文强收受下属以节日、生日名义所送财物,是"受贿"而非"礼尚往来"的关键在于与其职务相关联;是否将周晓亚收受的那部分财物计入文强受贿数额,不仅要考虑周晓亚收受财物是否利用了文强的职务便利,也要考虑文强是否有共同收受财物的故意。"灰色收入"尚难计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文强不能说清"巨额财产来源"的原因带有多重性。对文强判处死刑是基于其犯罪数额和受贿情节、受贿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综合因素这样一个刑罚原则来考量的。  相似文献   

2.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 ,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单位这一特殊主体 ,“情节严重”是构成单位受贿罪的必要条件之一 ,应分清单位受贿和以单位名义个人受贿行为的界限。  相似文献   

3.
索取型受贿和收受型受贿在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上的差异,导致了二者犯罪既遂认定标准的不同。应当以阶段行为说作为受贿罪既遂认定标准,即在收受型受贿中,以行为人取得他人贿赂行为作为犯罪既遂认定标准,而在索取型受贿中,则以行为人向他人索取贿赂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4.
近年受贿案件的增长速度及案值之大令人震惊,成为反腐败斗争中的一大难点。而如何认定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与职务行为有关?如果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了财物却没有为行贿人谋利益是否不符合受贿罪的法定构成?“贪赃不枉法”是比贪赃枉法更加无道的行为,法律如何将之纳入惩治网中?这些重要环节长期以来缺乏明确一致的标准,需要理论研究者探索可操作的认定方法,并以此指导立法。  相似文献   

5.
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公共行政改革的深入,赋予了非政府组织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具备受贿的性质。由于现行法律规制的缺漏,导致了理论和实践上的困惑。考察并借鉴国外有关受贿犯罪立法规定的合理之处,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际的需要,建议增设以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为规制对象的受贿罪名,进一步完善受贿犯罪立法。  相似文献   

6.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罪名,其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人,不限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在性质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自己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关系和其他密切关系作为交易的筹码,通过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行为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请托人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不同于受贿罪,也不同于斡旋受贿行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果离职前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后收受财物的,应构成受贿罪。由于《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将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所以,对其生效以前实施的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无溯及力,不得以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
单纯受贿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不以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的受贿行为.从法理上说,单纯受贿行为侵犯了受贿罪的法益,但我国现行刑法对单纯受贿行为的性质并无明确规定.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试图规制单纯受贿行为而对现有刑法条文的解释不免牵强.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单纯受贿罪"实有必要.  相似文献   

8.
在对受贿罪的利益要件的分析基础上,对于非公务活动中的单纯受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定性为受贿罪;而对于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和正当利益的问题,应区分不正当的利益之中的非法利益和不应得的合法利益;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阶段问题分析后可以发现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财物,就可以认定为是受贿罪既遂。  相似文献   

9.
我国新《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清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从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中的一个主观构成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因此对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行全面、细致地分析和研究,对于正确判断其真实意图,衡量具体受贿罪的社会危…  相似文献   

10.
司法实践中认定收受银行卡型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存在一定的混乱,在认定受贿罪既遂上采用形式主义:第一,将形式既遂实质未遂的情形认定为既遂;第二,将实质既遂形式未遂的情形认定为未遂。亚洲国家及地区中关于受贿罪既遂的认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以我国大陆地区为代表,规定收受贿赂才构成受贿罪(既遂);另一种以日本、我国台湾、澳门地区为代表,不区分既遂与未遂,仅向他人表达受贿的意图而尚未实际取得贿赂的,也构成受贿罪(既遂)。我国受贿罪中既遂的认定通说观点以实际收受财物为标准,不对收受贿赂与索贿作区分。所以在认定收受银行卡型受贿罪,应当视不同情况作区分审查,应以是否实质、有效控制银行卡存款作为判断受贿既遂的标准。  相似文献   

11.
新刑法第270条中关于“遗忘物”,“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等的表述易与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造成歧解,有关这方面的争论已引起理论界的注意。本文拟对本条侵占罪的有关问题予以探讨。 一、侵占罪的主要特征 (一)犯罪客体及犯罪对象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财物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民财物,它必须具有经济价值,而且行为人已合法持有,这一点是成立侵占罪的要素和前提,也是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重要标志。它包括:1、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这是指接受他人委托,代替保管的财物,所谓他人,是指其他个人,不应包括国家或者单位。因为如果是国家或者单位委托行为人代为保管财物,而行为人非法占为已有,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一些受贿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犯罪手段越来越狡猾,除了传统的"一对一"受贿方式外,还利用家属、亲戚、朋友等第三人来索取、收受财物,企图使"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与"收受贿赂"两大必要构成要件之间产生脱节,从而无法认定其受贿事实。因此,正确认识亲属参与受贿行为,准确做出罪与非罪的定性,是摆在司法实践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本文拟从理论上探讨受贿罪共犯问题入手,通过对实践中发生的亲属参与受贿行为的不同情况进行定性分析,对亲属参与受贿行为这一实践难题做一浅显破解,期望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过于简略。通过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行为、贿赂范围、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主体、回扣和手续费的分析 ,建议通过立法 :1.将索贿罪与受贿罪分离 ,规定不同的量刑幅度 ;2 .将索贿罪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物质性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将斡旋受贿罪独立 ;4 .另设职前受贿罪与职后受贿罪。  相似文献   

14.
当前受贿型渎职犯罪高发频发,对其并罚还是单罚,理论界分歧较大,司法实务部门也颇感困惑,严重制约了该类犯罪的查处。如何处理受贿型渎职犯罪,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司法难点问题,如罪数判断的原则与标准;“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犯罪构成的定位;“收受他人财物”在渎职罪犯罪构成中的定位等。依据罪则刑相适应原则和犯罪构成理论,受贿型渎职犯罪应当认定为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5.
侵占罪的司法适用问题研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确认定侵占罪必须归结到对"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合理理解、阐释上,产生"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状态的法律行为或事实主要有他人的委托,行为人的借用,行为人的租赁,行为人对担保物的占有,个人合伙财产的经手管理,无因管理财物,不当得利等.如何界定"遗忘物"关系到行为的罪与非罪,也是区别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问题.  相似文献   

16.
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其特征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国家工作人员收取他人财物是基于劳务的因素,未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不能构成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收取他人财物含有劳务的因素,未完全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可引入过错推定的方法,并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和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合理认定行为人的受贿数额,进而认定其是否构成受贿...  相似文献   

17.
受贿罪的认定,在其犯罪客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不会产生争议,但随着我国法律的修改,对受贿罪的主体和客观方面,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较大的争论。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的主体有四种类型,主体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具有公务性,在实践中应注意受贿罪的几个特殊主体;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贿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的基本形式是收受贿赂和索取贿赂,实践中应注意斡旋受贿的行为。  相似文献   

18.
刑法语境中的商业贿赂概念可以借鉴经济法层面的商业贿赂,但绝不能受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暂行规定》中对商业贿赂概念界定的影响,应该将一切能够揭示商业贿赂本质且大量客观存在的商业贿赂现象都包括进去。本文立足于当前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的现实需要,以现行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为依据,认为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商事活动参与者为谋取商业利益而给予他人财物,或者与商业活动紧密相关的人利用商事管理职权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为促成商事活动双方的行贿、受贿而居间介绍,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相似文献   

19.
非暴力公然获取他人财物行为,是指行为人未使用暴力,在被害人知晓的情况下非法公然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修正解释引入德日刑法有关盗窃的理论,将盗窃行为扩大至公然平和的行为方式。然而,从我国已有的法律传统出发,结合我国现有的财产犯罪立法例,及目前普通民众的朴素认识和司法实务的现状,将盗窃行为扩大至公然、非秘密的行为方式还不成熟。未对财物所有人和保管人采用人身强制,但是以为财物所有人和保管人知晓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夺。  相似文献   

20.
对由医生受贿引发的共同犯罪、非法收受了财物后又用于公务、公益支出的定性以及收受不含金额带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未使用等问题刑法定性的探讨,有助于剖析医生受贿的原因,进而制定出预防医生受贿犯罪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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