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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立遗嘱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立遗嘱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遗嘱公证审查有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公证员在办理遗嘱公证过程中一般对遗嘱内容进行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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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是较易引发纠纷的公证事项之一,发生纠纷的原因很多,其中有一些并非因为公证的办理存在瑕疵,公证书是完全合法有效的.问题出在遗嘱公证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上。例如,遗嘱人立下遗嘱,决定百年之后将遗产由数个子女中的一人继承,公证员依照法定程序为其出具了公证书。遗嘱人去世之后,当遗嘱指定受益的子女向其他几个子女宣布遗嘱的内容时,纠纷就发生了——未继承到财产的子女认为遗嘱内容不公.要求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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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张某持一份遗嘱公证书来到笔者所在公证处,要求为其办理父亲遗产的继承公证和母亲房产的赠与合同公证.经查,张某的父母于2005年共同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他们共同拥有的一套单元房指定由他们的二儿子张某继承,同时声明此遗嘱单方不得变更.张某的父亲于2010年去世,母亲一直独居,张某征得母亲同意准备将父母名下的房产出售,让母亲跟自己一起生活,故而申请办理父亲遗产继承公证和母亲房产赠与合同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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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前来公证机关申请办理遗嘱公证的人日益增多.由于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遗嘱公证的多是年老体弱的老年人,他们对身后家庭财产的处置都带有主观意愿,当遗嘱生效时,没有获益的家庭成员往往对遗嘱公证程序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从而引发纠纷.因此,公证机关在办理的遗嘱公证时,如何保证所办理的遗嘱公证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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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程序违法或瑕疵的遗嘱公证效力如何确定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正常情况下,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是可以确定的,而且相对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等形式的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一旦继承开始的时候,各继承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当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的时候.往往会从遗嘱公证无效的角度人手.请求法院撤销遗嘱公证.从而达到继承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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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作为五种遗嘱中效力最高的处理个人合法财产的方式,受到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的普遍关注,随着我国普法进程的加快,公民个人的法律意识得到了普遍的提高,更多的公民采用公证遗嘱的方式对自己合法财产进行处理。如何在遗嘱公证的过程中充分注意落实遗嘱公证的法律要件,切实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继承得到实现,是摆在每一个从事公证业务的公证员面前的重要任务。本文立足于《继承法》、《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遗嘱公证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简要阐述了遗嘱公证中应当注意的事项,期望为遗嘱公证的科学、依法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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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遗嘱纠纷层出不穷,有愈演愈烈之势,经常导致遗嘱全部或部分失效,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如今办理遗嘱公证的人们也越来越多,这给我们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一名公证员,就如何完善遗嘱公证,笔者试分析遗嘱失效的原因,从完善遗嘱公证笔录上来完善遗嘱公证,以便能更好的预防遗嘱的失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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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曾在<中国公证>2008年第10期发表<遗嘱继承公证中的遗嘱生效确认程序不可忽视>一文, 其中谈到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近年来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过程中对遗嘱生效确认程序的操作,算是对方圆公证处自2004年以来遗嘱确认工作做法的一个小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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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非公证遗嘱继承公证可从确认遗嘱效力、办理非公证遗嘱继承公证的法律依据、办证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三个方面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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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颁布实施公证法与公证程序规则以来,伴随公证行业内、外环境的变化,,遗嘱公证面临的一些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对我国遗嘱公证的发展和生存造成了严重制约,本文旨在讨论遗嘱公证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一些解决措施,希望能时推动我国公证业务的发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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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福曾于2003年8月在公证处立下遗嘱,指定在其去世后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由儿子蔡刚、女儿蔡欣二人共同继承.后蔡福因病需要进行手术,因儿子蔡刚不孝顺,蔡福于2008年4月30日向公证处请求撤销此前所立的公证遗嘱,并重新立遗嘱,内容为在其去世后将其名下的这处房产全部遗赠孙子蔡逊.公证处应蔡福的申请派出两名公证员到医院为蔡福办理公证书,声明撤销2003年8月所立公证遗嘱,并重新立下遗嘱.由于手术后病情突变,蔡福于5月2日死亡.蔡逊要求按蔡福于2008年4月30日所立遗嘱全部继承蔡福名下的房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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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如今办理遗嘱公证的人们越来越多,并且出现了遗嘱当事人年轻化的趋势,这给我们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继承法>对于遗嘱公证的规定很少,缺乏操作性,司法部制定了<遗嘱公证细则>,对办理遗嘱公证作出了具体规定,但笔者认为其中的某些规定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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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和公民私有财产的日益增多,再婚老年人订立遗嘱也日渐普遍.由于再婚老年人订立遗嘱的情况各异,心态也比较复杂,在办理这类遗嘱公证时如何帮助老年人把握好遗嘱的效力,是公证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关键环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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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办理遗嘱公证我们主要依据《继承法》、《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和《遗嘱公证细则》。本文主要对《遗嘱公证细则》结合公证实践,就遗嘱公司应注意的相关问题作了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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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遗嘱公证不仅数量大幅上升,且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特点一.遗嘱受益人经历整个遗嘱申办过程。在立遗嘱人正式申请之前,来公证处咨询的是遗嘱受益人,陪同立遗嘱人来申办公证的是遗嘱受益人,领取公证书的是遗嘱受益人。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在办理遗嘱公证过程中,遗嘱受益人不回避且始终陪其左右,甚至个别公证员让遗嘱受益人代为填写申请表,代为书写遗嘱。 出现上述情况的直接原因是房改中优惠出售公房造成的。房屋产权证上虽然是立遗嘱人的名字,但购房款却是子女出的,支付购房款的子女最大的愿望就是能够全部继承房产。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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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细则》几个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遗嘱公证细则》是司法部于2003年制定的部门规章,是办理遗嘱公证的重要依据。该细则根据遗嘱公证的特点和实际工作中遗嘱公证经常面临诉讼的实际情况而制定,有效地预防纠纷,避免诉讼。《遗嘱公证细则》颁布实施以来,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审判实践中有一些公证机构的遗嘱公证因为没有给当事人录音,被法院以程序瑕疵而撤销公证;因此,在办理遗嘱时为当事人录音或者录像的程序规定备受责难。那么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公证的时候有无必要进行录音或录像呢?该如何纠正审判实践的偏差呢?同样的责难出现在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手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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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从其母处遗嘱继承了一套房产.该遗嘱中已经明确指明该房产作为A的个人财产.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A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了继承权公证。拿到公证书的同时又想在办理过户登记前订立公证遗嘱,将该房产遗留给儿子B。那么对于该遗嘱公证申请该如何处理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