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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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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破产拯救是企业遭遇困境及至对其采取的措施概称,是理解破产制度发展和功能的关键概念。破产制度史上,从最初"绝对破产债务清(追)偿"阶段,破产意味毁灭,到"破产债务相对清(追)偿"阶段,孕育形成破产拯救的理念,随之逐渐成为破产核心思想。破产救治、破产保护和企业家的拯救与解放等理念分别对应三种不同破产制度。因此,破产拯救理念又可以转换为破产制度问题。从研究不同破产制度本身出发,能够引导我们去发现破产拯救理念、确立破产拯救理念、科学运用破产拯救理念。  相似文献   

2.
我国新颂《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与以前试行的民事诉讼法相比属新增加的内容。本文仅对破产还债程序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破产界限、破产申请及其审查、法院公告、债权人会议、清算组织的权利义务等问题作一浅析。 一、破产还债程序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 破产还债程序,是指运用破产的方式统一按比例清偿多数债务的程序,即在全体债权人中间公平分配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的程序。这种程序订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一)主体的限定性。在民诉法中所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之外的企业法人,即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有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集休所有制企业、私人所有的企业、联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机关、  相似文献   

3.
虽然《刑法修正案(六)》对构成虚假破产罪主体的公司、企业没有任何限制性规定,但从立法精神上来看,虚假破产罪的主体应当只能是法人公司、企业。虚假破产罪的行为内容不仅包括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行为,至少还应当包括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行为。认定虚假破产罪要注意其与妨害清算罪以及非虚假破产的普通逃债行为的区别。  相似文献   

4.
破产清算对一国社会和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对债权人而言,破产清算是债权受偿的最后机会;对债务人而言,破产清算意味着诸多权利与资格的限制,甚至主体资格的丧失;对社会而言,破产清算不仅关系到交易安全,还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乃至社会利益。因此,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务必恰当——应把握合适的时机,具备正当的理由,兼顾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社会利益——破产原因正是实现这一目的主要机制。我国《企业破产法》将破产原因规定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此种复合型结合的破产原因立法体例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破产清算程序的正常启动及运行。  相似文献   

5.
一我国《破产法》颁布实行已六年多了。但是,在我国,特别是对国有企业实施破产却十分艰难。从政府来说主要处于两难,一方面,亏损企业不破产将难以为继,扭亏增盈无望;另一方面,一旦破产,害怕背上包袱几年摆不脱。特别是在社会保障、生产结构和政策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不得不参与和干预企业破产。而这种干预若处置不当,企业破产客观上成为一种政府行为,而不是企业行为。在企业破产中政府干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企业债务责任上,履行着债务担保人。在我国,许多企业的贷款是行政担保或行政机关指  相似文献   

6.
随着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迈向市场经济的今天,国有企业改革已势在必行。尤其党的十五大会议的召开,国有企业改革逐步深化,面临着资产重组,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一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国有企业迫切呼唤着破产。一国有企业破产原因破产原因并非指导致债务人经济陷入困境而不能清偿债务的原因,而是指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状态,也是法院判断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标准和理由。我国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破产原因,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上失败,而陷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状态。该法第3…  相似文献   

7.
企业依法破产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条件。公正合法的破产程序,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制止债务膨胀,从而淘汰落后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然而,由于  相似文献   

8.
破产重整制度为了授赦债务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对有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进行了限制并对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进行调整,从而弥补了传统破产制度的不足,将清理债务与拯救企业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但是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冲突较为严重,而我国有关的制度、规定又尚不成熟、完善。文章对怎样既能实现破产重整的目的又使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受过分侵害,意即各方利益能达到相对的平衡进行探讨,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  相似文献   

9.
在企业破产中,抵销权是与破产债权相关的一项民事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第33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这一原则性规定为抵销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拟从破产抵销权制度的实务及理论角度入手,对该制度予以探讨,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针对《企业破产法》存在的局限性、个人信用消费过度以及形成不良信用后执行难等问题,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有其必要性,对于无力还债的个人应当通过破产制度使其重新开始。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应当以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义务为首要目标,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明确个人破产制度主体适用范围、合理限制个人债务免除以及创立失权与复权制度,以较为完善的个人破产模式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和生产经营的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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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是破产立法首先需要明确和解决的问题。依照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 ,只允许企业法人破产 ,不承认自然人的破产能力。我国新的破产法应建立能够适用于所有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的统一破产法典 ,也就是在破产能力和破产资格上实行一般破产主义 ,即破产法适用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所有债务人 ,而不论这些债务人是企业法人还是其他民商事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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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经济发展效率,剥夺浪费社会资源的企业生存权,现行破产法重在破产清算。逐年上升的国企破产引发的职工失业、国有资产流失、金融风险加大等社会不稳定因素在增加。符合中国国情的破产法应以保障债权、职工就业为其立法取向,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建立破产预警机制、创建新的破产重整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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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我市国有企业破产中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一)破产前期工作量大,难度高。破产前期要召开政策性破产政策学习宣传大会,在此基础上,还要组织劳动、房改、公积金、维稳、托管中心、企业主管等部门向企业全体人员解答他们提出的带共性的疑难问题。但有些企业人员存在攀比心理,提出政策外要求。如:合同工认为与正式职工相比较,经济补偿金标准太低;要求与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一样享受增量补贴,办理职工住房产权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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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正确理解和掌握破产的实质 我国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的实质要件是“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怎样理解和运用这一规定,是人民法院办理破产案件首先遇到和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是否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确定破产案件成立的充分必要条件。但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概念的理解和实际运用中把握的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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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机制又被称为破产监管机制,尽管地方政府制定了各种事前监控政策,但依然会因为管理不善或宏观经济政策影响而发生债务危机。因此还需要设立配套的事后监管机制对事前监控进行相互补充,进而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防范性。事后监管机制主要是由申请程序,财政调整与债务整顿,债务重组与减免等关键要素构成,其中包括对政府破产与公司企业破产的区分,如何实行财政硬预算约束,怎样制定明确的破产规则和债务偿还责任以及如何选择破产程序的方式等具体内容。了解和掌握事后监管机制的设立和制定,能够更好地解决和处理地方政府债务违约所带来的后续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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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问题在中国破产法的进化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1986年《企业破产法》立法过程中,职工问题甚至一度左右着的该法起草进程。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原有破产法已完全无法应对实践需求尤其是破产国企的职工保护。因此,"政策性破产"应运而生。"政策性破产"违背了破产法的基本原则,但却能相对处理好职工问题,从而极大地减少国有企业改革阻力,降低失业对职工权益带来的损害。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2006年《企业破产法》的起草过程中,职工问题虽依然是核心问题之一,但其对起草进程的作用已大大降低。整体来看,职工问题在中国破产法进化的过程中的位置,是一个从核心到边缘的过程。新一轮僵尸企业处置,究竟会对破产法的运行和职工权益带来怎样的冲击,还需拭目以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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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就是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前提下依法进行一定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而破产,则是指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它破产,清理其资产分配给债权人,用以抵偿债务。在商品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作为一个商品生产者从事经营活动,无不希望取得胜利、赢得高额利润,但在激烈的竞争中,由于许多经济因素的不确定性的影响,经营活动难免会有胜有负,以致某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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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进华 《工会论坛》2005,11(4):15-15
在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资产重组和股份制改革中,一些企业管理者对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产生了误解,因此,必须在厘正的基础上加强人本管理,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不动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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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免责是指破产程序终结以后,对符合免责条件的诚实债务人未能清偿的债务,在法定范围内予以免除继续清偿责任。破产免责制度是随着破产制度的发展而产生的,其确立是社会博弈的结果,是各行为主体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适当妥协而达成的契约,这种契约反映了行为主体的均衡利益㈨。本文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实际,从破产免责立法理念出发,运用比较分析和历史考察的方法,对我国建立破产免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研究,提出我国建立破产免责制度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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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既是制度的全面创新,又是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在此进程中,随着原有利益结构的分化、重构和新的利益结构的形成,各种利益矛盾会凸显出来。因此,如果没有一个有利于改革的良好环境,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的目标将难以顺利实现。而要创造深化国企改革的良好环境,就必须维护好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在国企改制过程中,职工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这既有企业长期历史遗留下来的因素,也有企业在改革改制过程中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因素。从深层次原因看,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由于对企业职工的理解能力和承受能力缺乏考虑,限时间、抢进度,没有“量力而行”;二是由于企业改制不规范,包括改制程序不规范、不透明,方法简单,甚至违法违规,搞“暗箱操作”,不将企业改制方案等提交职代会审议等;三是企业由于受历史原因和经营体制等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差,资产变现难,造成企业改制成本严重不足,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后拖欠职工经济补偿金、欠缴社保基金等,改制后职工债权长期得不到清偿,得不到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再就业困难重重。改革必然涉及利益调整,尤其会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稍有不慎就会影响稳定。因此,在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利益,对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构建和谐企业,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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