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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著作权制度公认并已成熟的设计思路是将作者与传播者的权利分列保护,设立了著作权和邻接权.作者享有对原始作品的著作权,传播者对在传播中产生的演绎作品享有邻接权,可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与传播.激励创作和传播的著作权制度使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在人类精神文明水准提高的同时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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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演绎作品保护模式论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非法演绎作品的保护系版权法领域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其凝结了原作品作者、非法演绎人和社会公众等多方主体之利益,对其的保护主要有侵权作品论、著作权保护论、著作权消极保护论、不当得利保护论和添附保护论五种代表性观点.在这些观点中著作权消极保护论为最优进路,它既兼顾了原作品作者的人格和财产利益,又很好保护了非法演绎人的创造性努力以及公众的演绎自由权.基于这种分析,对非法演绎作品保护中可能出现的特殊问题展开探讨并对其具体法律构造提出相关建议,这些建议对我国著作权制度的立法完善将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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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理使用”原则在数字化技术环境下的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理使用”,作为版权法领域始终存在的“症结区域”,被认为“定义太有弹性而几乎无法下定义”.其内涵一般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使用的作品,可以不经版权人的许可,不向其付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及文章出处,并不得侵犯版权人其他权益。这一制度体现了版权法的宗旨,是平衡版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硅码。同时也是各国法官在判定是否侵犯版权时最感困扰的问题之一。合理使用制度是版权法重要的一部分,当技术进步与版权法产生微妙的互动时,“合理使用”也应“责无旁贷”地自我完善以适应现实的需要。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当然是合理使用制度无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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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作者私权以激励创作,同时又限制作者私权以保障社会公益,是版权制度在近 300年的发展史中一直弘扬的宗旨。也正是基于这一平衡功能,版权制度才在印刷技术、电子技术的冲击和洗礼中,得以生存和发展,并不断进行版权扩张。计算机网络的迅猛发展,把版权法开始带入数字技术时代,数字技术特有的功能“给作品的创作、传播、保护和管理带来的一系列深刻变化,比电子技术时代近一百年经历的变化还要多。” 1尤其是作品在网络空间的数字化传输所引发的新的权利冲突,使得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作品的创作者、使用者、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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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版权之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传统版权法是建立在复制权基础之上的,一部技术发展史也是版权人所享有的复制权不断扩张的历史,数字网络技术则将这种扩张推向极至,而与之相伴的控制社会公众获得作品的后果又促使人们思考放弃传统的复制版权模式,以重构适应数字网络环境需要的新型版权制度.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应以获得作品权取代复制权,而在模拟世界传统复制版权依然能够有效运行,如何协调现实和网络世界的版权保护是版权法不能回避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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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版权法缺乏在软件侵权诉讼中支持开源抗辩的具体法律依据。法院在个案中绕开版权法具体规范,直接引用公平、诚信原则支持开源抗辩的做法无法实现更公平、诚信的结果,且损害我国版权法的安定性和软件版权市场的财产秩序。美国规制版权登记欺诈的不当行为抗辩制度与其版权取得重形式主义的历史传统相关,需要多种配套制度支撑且近年在实践中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端,不宜作为我国法律移植的对象。以立法方式单独为软件作品设立开源抗辩在抗辩权定性和抗辩事由的规则设计上也存在难以调和的困境。既有的非法演绎作品保护规则已考虑了价值冲突时的利益衡量,有利于维系版权法的安定性和体系性,且对开源传播的负面影响有限,是更理性的制度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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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质押合同及其质权人的利益保障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版权利用是版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版权利用使得著作权人的利益、传播者的利益和使用者的利益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真正实现版权法的目的和理念。在版权利用过程中,合同普遍存在,版权质押合同是其中主要的一种形式。本文将就版权质押合同的成立条件、版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效力及质权人利益保障等问题阐述自己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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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上的版权限制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一、现行的版权限制制度 所谓版权限制,是指基于作品创作的社会属性,为了平衡版权人、作品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版权利益关系,法律规定版权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对社会履行一定的义务,即版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在法定的条件下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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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时代,合理使用制度赖以产生、存在的各种基础都产生了很大的变化,把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照搬到互联网环境下,会导致作者、传播者及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被打破.因此应针对传统合理使用制度在互联网环境下的新变化,重新确定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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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与表达自由之间存在内在的紧张,传统版权法在两者之间通过合理使用等制度进行了适当的协调,但在数字技术与网络环境下,新近纳入版权法的技术措施保护对表达自由产生了新的紧张关系,这需要重申利益平衡的版权法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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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和信息获取之间存在着固有的冲突。版权法在制度设计中通过对版权制度的宗旨、作品的独创要求、版权保护中思想与表达的分界、版权的权利限制等规定,力求在两者之间达到一种平衡。但是,当今数字技术环境带来的版权保护的强化和扩张趋势,使得这种平衡难以维持,并对原有版权制度提供的信息获取途径已构成了现实的威胁,于是,反垄断成为制止这种趋势的一个途径。但是,企图依靠反垄断法来纠正由于版权保护的扩张造成的信息获取的困难、实现版权法的立法宗旨也是不切实际的,而必须要立足于版权制度自身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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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作为著作权的例外的制度设计能够保障社会公众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利益,不需要依据泛权利化的逻辑将其规定为“合理使用权”;作为法益的合理使用并不具有权利化的构成要素和必要性。环境利益的保护历史表明,要想真正实现著作权法对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作为使用者三方利益的有机平衡保护,切实有效的方法是通过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以制度化的方式体现和保障作为相对弱势群体的社会公众利益表达的组织载体与话语权,而不是执着于权利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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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格权作为一种非财产性权利,是作者享有的基于作品产生的人格利益.著作人格权制度是版权体系和作者权体系的分水岭所在.现行美国《版权法》第106条之2保护“某些作者的署名权及其保护作品完整权”,可是美国真的保护著作人格权吗?最初,美国延续版权体系的传统,无论是在版权法案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不保护著作人格权制度.直到1988年,美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后,为了履行公约义务不得不在其版权法案中加入著作人格权的保护条款,但在司法实践中,美国仍遵循版权是财产权的理念,通过对作者和作品范围严格限定并未真正保护著作人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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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对当前部分地方推行的,力图追求法院在大调解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本土实践的反思,并试图通过论述证明:法院在现有的制度环境下很难真正地扮演起大调解中的主导角色。这与执政党对法院的定位、社会公众对解纷机构的选择倾向和司法的固有限度息息相关。法院的这种角色决定了其在追求大调解格局主导地位过程中所采用的各种策略。这些策略的采用虽然极大提升了法院解决疑难纠纷的能力,但却同时进一步限制了法院对主导地位的追求。二律悖反的事实说明准确定位才是法院在大调解中发挥更大作用的基础和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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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美国的版权法立法策略的历史变迁写起,分析研究了美国版权法的立法策略如何根据本国版权业的发展水平和需要而适时加以调整,在对美国版权法立法策略与版权业发展相互关系的研究后,认为美国版权战略的根本目的是促进本国文化产业发展和保护本国版权产业利益,并且认为其灵活务实的立法运作机制值得我国在制定版权战略的过程中加以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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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版权法制度是属于新媒体技术之前的法律制度,其特征是制造稀缺、专家法律制度以及国家主权特征明显。但是新媒体的特征是媒体充裕、消费者多重角色以及作品传播的无国界化。这使得传统的版权法制度与新媒体之间产生了明显的裂痕,这种裂痕的存在导致版权权利人、新媒体与消费者之间产生了严重的紧张与冲突。目前有三种尝试来试图弥补这一裂痕:一是改造新媒体,通过技术手段使新媒体的这三个特征得到消减或者控制;二是修改版权法,使新的版权法适应新媒体环境;三是通过建立新的商业模式,尤其是广泛使用法定许可制度来消弱三者之间的冲突。但是,这三种尝试至今都不是非常成功,因此,如何应对版权法制度与新媒体之间的裂痕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与观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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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问题是当代社会中环境风险的重要体现,具有风险社会典型性特征。雾霾对于社会稳定存在着重要的潜在威胁,即可能引发社会公众的恐慌,增加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并且为社会动员提供重要的机会,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风险社会环境下,维护社会稳定需通过以下途径: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密切关注舆情;正确引导媒体,充分发挥其正面作用;建立健全社会公众环保参与和监督机制;对经济发展模式进行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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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在保障创作者和传播者利益的同时,也确保了使用者对作品的使用,但由于收费标准的不合理导致了使用者及社会公众利益受损,同时,权利人也无法通过作品的广泛应用获得利益。本文试图通过对背景音乐收费的法律依据、收费标准进行分析,梳理出其促进与影响多方利益平衡的理论支撑,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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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作者精神权利的几个理论问题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正> “精神权利”是从英文Moral Rights翻译过来的。而德文中与之相应的词是Urheberpersonlichkeitsrecht,直译应为“作者人格权”。基本沿袭德国版权法的日本版权法中,就使用了“人格权”而未用“精神权利”。在许多方面沿袭日本版权法的我国晚清版权法及后来的台湾版权法中,也沿用了“人格权”。今天,英语国家在讲述版权中的精神权利时,有时也使用Personal Rights(人格权)代替Moral Rights。但这只是在版权法领域内,在人们不致于误解的情况下才正确。因为Personal Rights比Moral Rights的含义要广得多。伯尔尼公约的英文文本及大多数英语国家的版权法中,都仍旧使用Moral Rights。精神权利在版权制度中的实际作用不及经济权利,但它在理论上的复杂性却远远超过了经济权利。本文拟就人们一直在争论着的几个有关精神权利的理论上的问题作些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