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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国家赔偿法中立法赔偿制度之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取得赔偿的权利。但目前的《国家赔偿法》只规定了对于行政和司法机关侵权行为的赔偿,而将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排除在外。从理论上讲,立法机关同样存在着侵犯公民权益的可能性;从国外的制度比较来看,法国德国都存在着立法赔偿责任制度。因此有必要检讨我国《国家赔偿法》排除这一赔偿的原因,论证我国纳入立法赔偿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2.
制定行政规章是一种行政行为,不能认为规章是法律。法律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所谓特定国家机关主要是指立法机关和授权立法的国家机关;所谓国家强制力,主要是指司法强制力。规章不是由法定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而是行政机关制定的;制定规章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是行政权的具体运用,是一种执法行为,是适用法律的行为;再加上规章不能赋予自身以独立的司法强制属性,所以,规章不具有法律所具有的主要的特点,不能叫法律。由于我国国情复杂,  相似文献   

3.
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责任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l、未确认立法机关的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只列明行政机关与行使侦查、检察、市刘、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赔偿责任,实际上也就是排除厂立法机关的赔偿责任。2、未确认行政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国家行政机关不法侵害公民或组织合法权益的方式,主要有行政立法、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三种,其中第种称为抽象行政行为,第二和第三种称为具体行政行为。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都是针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而言,对抽象行政行为未作规…  相似文献   

4.
目前,确定和追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主要法律根据是《宪法》第41条第三款的规定和最近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所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因其不法行为或为了公共利益而不得已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必须承担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它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 (一)侵权行为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实施的。这里的“执行职务”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律和行政规定行使职权,另一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法律和行政规定,不适当地行使职权。前者造成他人权益损害  相似文献   

5.
国家赔偿的范围,从国家的角度讲,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从公民的角度而言,是指国家对公民的哪些权利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按《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大部分,本文探讨的是行政赔偿的范围,主要从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和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损害范围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具体分析了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主要表现,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观点。  相似文献   

6.
谈国家赔偿法与民法通则第121条之间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86年4月12日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基本原则,即第121条规定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原则规定,无疑完善了我国的民事法律责任体系,实现了民事责任立法的一大突破,给民事司法买践提供了原则的法律指导。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家赔偿法》(简称国家赔偿法)。该法以违法责任原则为基础,规定对国家机关…  相似文献   

7.
《行政诉讼法》设专章规定了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涉及行政侵权的主体、内容、责任原则等方面。《国家赔偿法》进一步对行政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赔偿的方式、标准,请求赔偿程序乃至赔偿经费的来源等具体问题作了规定,完善了行政赔偿制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其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形。对于作为的行为造成损害,在赔偿责任的承担上,立法规定得比较明确。而行政不作为侵权造成损害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在立法上不甚明确。在司法实践中,确认行政不…  相似文献   

8.
行政立法不作为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所谓行政立法不作为,是指特定行政立法机关未依照上位法的规定,未尽到合理的立法责任,在合适时间以合适的方式或者程序,展开立法创制、修订或废止活动的行为。行政立法不作为危及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行政立法机关因此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控制行政立法不作为上,应该强化授权行政立法规则的完善以及妥当地处理好立法裁量权的使用,并加强行政自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社会公众对立法不作为的监督。  相似文献   

9.
职务侵权责任的性质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所谓“职务侵权责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职务侵权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是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存在前提的。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责任一章中,从第121条至127条以及第133条规定了8  相似文献   

10.
法律,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走私”指立法机关立法不公,甚至为了某种利益藏私营私兜私售私。不过,这里“法律走私”意义上的“法律”,是泛指我国《立法法》所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立法机构也当然包括各省、市、自治区及特区立法组织。  相似文献   

11.
性骚扰行为的司法及私法规制论纲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王成 《政治与法律》2007,2(4):81-90
在现行法的框架下,司法应该且能够以私法手段对性骚扰行为加以规制。性骚扰行为无法列举穷尽,应当授权法官根据上述特点自由裁量。性骚扰行为本身是多种行为的集合,因此,不同的性骚扰行为侵犯的是不同的权利。从司法角度而言,由于我国现行法没有规定贞操权,可以通过对一般人格权的解释来论证性骚扰侵犯了一般人格权。同时,也可以从法律规定的现有具体人格权出发,认定性骚扰同时构成对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及人格尊严权等多种权利的侵犯。就解释论而言,雇员遭受性骚扰,雇主应当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和第11条的规定承担雇主责任。就立法论而言,性骚扰行为的雇主责任应当适用于劳动关系、人事关系以及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2.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行政法人地位的问题在法学界素有争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说,国家行政机关可以“机关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作为民事活动主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但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应否作为“行政法人”,是否具有行政法上独立法律人格问题,则有不同意见.持有“机关人格否定说”的意见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的行为,行政  相似文献   

13.
崔垣元 《法制与社会》2013,(17):284-285
在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地方国家机关的军事立法权问题。应当承认地方国家机关享有军事立法权,制定以非核心军事行为为内容、执行性的地方性军事法规和地方性军事规章。并且应当呼吁国家立法机关进行修宪补充强调,或者采取立法机关解释,抑或对《国防法》进行修改,为我国军事立法体制提供完整的和明确的法律依据,形成完善的军事立法系统。  相似文献   

14.
我们常说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一切皆需要依法办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政府在内。在法律面前,政府没有法律所不容许的特权。“法律”包含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在现代社会中,成文法占了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政府、团体和公民个人的活动在很多方面也受成文法的条文规限。成文法是通过立法活动而制定的,立法活动的主体是立法会。   在普通法的原则下,立法权归属于立法机关而非行政机关,这点在《基本法》中充分体现出来。首先,《基本法》第 1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基本法》第 66条更规定,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  相似文献   

15.
律师的刑事法律责什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依照刑事法律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刑事法律责任问题,是有关律师制度立法的一大进步,是值得有关方面认真研究的问题。1.规定律师执业刑事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律师法》第45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律师法》作这样的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针对性和必要性。①适应了新的历史条件下律师制度的发展需要。…  相似文献   

16.
立法解释一词是个多义词 ,在我国 ,宪法与法律尤其是《立法法》确立的立法解释制度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及地方性法规专门做出的明示解释 ,不同于立法 ,不同于立法机关在监督宪法、法律实施过程中对宪法、法律的解释 ,更不同于具体应用解释。我国的立法解释制度独具特色 ,其设立有其合理性 ,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应注意避免以立法解释之名行修改法律之实 ,还应注意避免以立法解释干涉具体行政、司法事务。  相似文献   

17.
杨涛 《法治与社会》2007,(3):80-80,F0003
显性的立法不作为,是指宪法与法律明确规定了立法机关(包括具有立法权限的行政机关)应当对某一事项进行专门立法.相关立法机关迟迟不进行立法.或者对于相互冲突的法律、法规不进行有效清理,抑或对于应当及时批准和备案的下级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法规不及时批准或者备案,以致于使公民权利得不到具体的保障和国家机关职责无法得以履行。  相似文献   

18.
王念 《法制与社会》2011,(13):296-296
《侵权责任法》第九章规定了高度危险责任,从立法的技术、规范的具体设置来看,《侵权责任法》关于高度危险责任的规定都具有先进性。但法律实施功效有赖于后期司法实践及法律解释。本文对高度危险责任在司法运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个简单的探讨。  相似文献   

19.
<正>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损害赔偿,在国外简称司法赔偿,它与立法赔偿、行政赔偿共同构成国家赔偿制度。我国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21条根据宪法规定的  相似文献   

20.
德国现代食品法的重要内容包括基本原则和理想模型,主要有预防原则、成熟的消费者理想模型、透明原则、可追溯性原则和分级责任,其对行政机关和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在食品行政管理领域,欧盟层面的立法和司法主要由欧盟主导,但食品监督和管理责任由成员国承担。德国同样采用立法权限集中、行政管理权限分散的模式。在实行许可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德国食品法还规定了广泛的风险预防措施、对消费者的多种保护方法,及其"黑名单"、食品行业自我监督和质量保证和大个体商业企业监督等制度。此外,《欧洲人权公约》和德国《基本法》规定了在食品法领域针对国家措施的法律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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