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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国家立法活动中最具根本性的原则,加强与完善党领导立法工作制度,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贯彻落实党内法规和国家立法相关程序中的各项组织要求和程序规范。党领导立法工作制度可具体分解为党的立法主张形成程序、党的组织与立法机关互动程序和国家法律形成程序三个部分。党的立法主张形成程序,宜重点落实党的立法主张形成过程中党内法规的相关组织程序规定,提高立法主张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党的组织与立法机关互动程序,要重点理顺党领导立法与人大主导立法之间的关系,明晰党的组织与国家立法机构的职权界限;国家法律形成程序,应重点理清党员人大代表的双重身份,坚持党员代表的义务优先性原则,并确保其有效行使代表权利和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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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党内法规体系逐渐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也形成了既功能分化、又结构耦合的关系。党内法规体系自产生之初即包含有自创生性,在系统功能特定化的推动下,党内法规通过已有的党章和党内法规实现持续的自我再生产,直至形成一个体系架构明晰、规范内容全面的逻辑自洽体。随着系统的再分化,党内法规体系以自我为中心,分化形成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实施体系、监督体系和保障体系,各子体系之间既竞争又协同,内部充满相互关联的耦合结构。在系统论研究范式下,正确认知、利用党内法规体系的结构耦合特征对于指导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实践工作,具有多方面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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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立法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回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提出到实现的历史,经历了一个逐步认识、探索、实践和发展的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提出法律体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三个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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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把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大力加强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新时代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由各位阶党内法规体系、各领域党内法规体系和各层面党内法规体系等三个部分构成,呈现出体系架构的统一性、具体内容的规范性、调整范围的双重性、作用方式的多元性等基本特征。完善新时代党内法规体系,要坚持以党章为本与上下有序相呼应、系统构建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协调、与时俱进与稳中求进相融通的原则。要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构建、社会行为规范两个宏大视角予以考虑,合理利用德法共治的思维方式来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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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廷君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3,(1):13-17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成为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理论和实践的主要法治目标.与“法律体系”相比,“法治体系”从“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这个基本认识出发,更加注重实践、更加关注法律文本变为现实法律关系,因而,行动要素成为法治体系的一个基础性制度分析理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行动要素包括: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每个行动要素都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五个行动要素之间具有密切的相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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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我国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同时应当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践过程中.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还不够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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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统一体,是对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和探索,同时也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领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的历史起点上,面对现代社会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如何发挥地方立法在和谐社会建构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实践的发展需要观念思路的转变,理念思路是立法的指南,科学的理念思路是地方立法和谐的基础和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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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仁进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23,(3):96-104
在我国二元规范体系下,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协调与衔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命题。二者的协调与衔接需要从立法立规、适用、合宪合法性审查等诸多场域展开。其中,在立规立法中的协调与衔接是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协调与衔接的前端机制。实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立法立规上的相互协调、动态衔接和良性互动需要做到以下三点:其一,立法立规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形成相对明晰的调整范围;其二,立法立规中,党内法规立规主体和国家法律制定主体的沟通协调;其三,立法立规后,两大规范体系动态运行的立法立规调整,即立法转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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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规范性文件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党内法规共同成为党内治理的重要依据。与党内法规不同的是,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溢出"效应显著,在规制事项上已超越党内事务,与国家法律调整范围发生了交叉重叠,此为转化提供了前提和可能。二者不同的功能定位决定了党内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必将和而不同地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之中,共同致力于党内治理、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一体化实现。"精化"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完善国家法律体系构建、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结构三重转化的价值说明,党内规范性文件向国家法律转化既必要也必须。在转化的过程中,有限转化原则、合目的转化原则和临界转化原则是转化需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此外需对党内规范性文件转化为国家法律的种类进行适当划分,对转化程序做出专门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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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立法公开是我国政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我国立法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指标,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实现形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人大立法将更加注重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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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我国法治建设特别是立法工作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积累了宝贵的立法经验,无法可依的现象基本消除,以宪法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认真总结改革开放30年来立法取得的成就,梳理30年立法积累的成功经验,对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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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法关系是中国法治的核心问题,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则是党法关系的基础性问题。从性质和定位上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属于"软法"与硬法、社会法与国家法的关系。从外在特征上看,二者既有经济基础、阶级意志、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的一致性,又有制定主体、表现形式、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实施方式和保障力量等方面的区别。从效力上看,党领导立法与法律优先原则辩证统一,党内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党规严于国法。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应当以宪法为统率,通过立法权限界分、立法规划、备案审查、法规清理、立法后评估等制度机制加以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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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问题是当下党内法规研究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维护全党团结统一实现奋斗目标,用以调整和规范党内各方面关系的制度体系。新中国的国家法律是党领导人民为维护国家统一实现人民幸福而制定的用以构建国家、社会、公民各方面利益及关系的制度体系,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载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都是体现人民意志并围绕着中国社会的治理实践展开和发展的。我们需要认识这两大制度体系的区别,但尤其需要认识这两大制度体系的共存和统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关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提示人们:鲜明的人民性,是构成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逻辑共存和实现统一的深厚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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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而完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依然任重道远。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笔者认为,社会立法应当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立法重心。在我国,相对于日趋完善的经济立法和蓬勃发展的文化立法而言,社会立法严重滞后,社会管理法律体系依然有待进一步完善。客观地讲,我国现有的社会法体系相当薄弱,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管理体制变革的需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就必须加快社会立法步伐和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