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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结合《继承法》全文,对其中的“除前款规定外’该怎样理解呢?目前观点不一,有人理解为: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陈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外,还l.V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法订立书面协议。协议书中的送养方由社会福利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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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养法就收养关系的解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由于实践中对有关条文的理解有异,因而导致在具体适用时有别,造成执法上的混乱.笔者现就此略陈管见.一、对于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被收养人,收养人能否解除收养关系?收养法第25条明确规定,在被收养人未成年之前,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协议解除的除外),而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的规定,只有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才算成年人,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该条第2款同时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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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3,(4)
拟制血亲又称准血亲,它包括因收养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的特定的亲属关系。本文仅谈因收养关系形成的拟制血亲之间的结婚问题。收养是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使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一经成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就形成了法律拟制的血亲,并将产生一系列的亲属后果。有人认为因收养构成的拟制血亲不受《婚姻法》第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禁止结婚的限制。那么,法律是不是允许有收养关系之间的任何亲属随意结婚呢?我们认为是不允许的。对此,浅谈两点看法: 一、不允许的法律根据。现行《婚姻法》的第20条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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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月刊》2003,(1)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三、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并相应地将有关条文中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四、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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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收养和继承法律规定,在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情况下存在不适应和不完善之处.应当加强对收养人实质条件的审查,对于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建议采用助养的方式对灾区孩子予以援助.被收养人范围应当扩大,收养人收养数量限制应当松动,为了避免仅仅由于一时爱心进行收养而产生不良后果,建议试行试收养期制度.同时,加强对收养人的监督和处罚机制,以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利益.关于继承问题,在大地震背景下,应当放松对于口头遗嘱的严格形式限制,只要有人能够证明口头遗嘱的存在就应当承认其效力,以充分尊重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意志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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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的一天骄阳似火.被收养人许岩与其生父母即送养人张有力夫妇满身是汗地来到山东省烟台市鲁东公证处.申请为发生在七十年代自己被许长久夫妇收养的事实办理收养公证。被收养人称其两岁起被收养人收养并以祖孙相称.因收养事实发生在《收养法》颁布以前,所以一直未办理收养登记和公证手续。现因收养人许长久夫妇已去世多年.遗有房屋一套.但因苦于没有办理收养手续.无法继承房产。现申请人为确立被收养人身份继而享有继承权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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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 ,66个国家在荷兰海牙订立了一项具有全球性影响的国际公约———海牙《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下简称“海牙公约”或“公约”)。海牙公约的宗旨在于 :各缔约国均须保证儿童的最佳利益和基本权利 ;建立收养合作制度 ,以防止拐骗、贩卖儿童行为的发生。公约规定只适用于产生永久性父母子女关系的收养 ,从而排除了临时性及类似简单形式的不稳定的收养。被收养儿童的年龄应在18岁以下 ,收养人为夫妻或个人。一、跨国收养的发展跨国收养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被人们所认同并逐渐发展起来的。在此之前 ,跨国收养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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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立法对收养关系的规定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处理含有涉外因素的收养时。究竟以何种方式适用法律较能符合公平与正义的要求,尚无定论。当前世界各国在解决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时的具体作法和制度并不统一,普通法系国家偏重于管辖权的处理方式,大陆法系国家则倾向于法律适用的处理方式,归纳起来,大致有五种制度:第一,法国、前苏联等国实行涉外收养适用被收养人本国法的制度;第二,德国、意大利、丹麦等国实行涉外收养适用收养人本国法的制度;第三,瑞典、挪威、希腊等国实行涉外收养适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各自本国法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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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就产生了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在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应是未成年人。然而收养关系也同其他事物一样,既有它的普遍性,也有它的特殊性。对社会上一些婚后无子女、或虽有子女,因子女患精神病等严重疾病,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尽赡养义务的老人,在女方年满50岁,或男方年满55岁时,原则上可以收养一名年龄相差20岁以上的未婚青年。所以,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政策规定,确立收养关系的条件是:1.收养必须是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2.收养人必须是成年人;3.被收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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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涉外收养在国内与国际大背景中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但中国涉外收养立法仍存在空白点,特别是对涉外收养效力及其准据法选择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当今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有的主张涉外收养适用收养人属人法或被收养人属人法,抑或重叠适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属人法的,有的坚持适用法院地法或收养发生地法的,还有采取折衷主义或倡导适用与被收养儿童福利相关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在我国制订民法典以及倡导国际私法法典化的过程中,应考虑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国际人员流动的新特点,着重分析研究中国涉外收养法律适用的立法取向,尽可能维护涉外收养效力的国际性或趋同化,努力减少或消除“跛足收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