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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物权的宪法保障——以宪法文本为分析对象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食物权是人人享有的获得适足食物的人权,该项权利已经得到国际人权宪章的承认。食物权之所以受到宪法保障是由宪法的地位和使命,以及食物权对有尊严的生活以及民主所具有的价值所决定的。从宪法条文来看,各国宪法对食物权保障可以分为政策目标型、权利宣示型以及权利推定型三种类型,它们对食物权保障具有不同的结果。就中国而言,食物权并非宪法明确宣示的权利,不过从相关宪法条款中可以推定出食物权的存在。中国要加强食物权保障,最好在宪法第45条中规定包括食物权在内的适当生活水准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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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权是联合国规定的重要的公民权利,我国于1997年签署并于2001年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承诺为实现公民的住房权而努力。而迄今为止,有关住房权保障方面的法律,只是2008年被全国人大列为立法规划的《住房保障法》,并没有在宪法中将其作为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加以确定,也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近年来由于房价的攀升,学界对住房权、住房权保障问题给予很大的关注,但是住房权的保障不仅仅等同于住房保障,要实现我国公民的住房权,就要明确国家保障住房权的多层次义务,建立一个以宪法为基础以住房保障法为中心的,多层次、全方位的住房权保障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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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制度蕴含着重要的宪政原理,即公民的积极权利和国家的积极义务。住房权是一种积极权利,在学术界已无异议,在实践中也得到了国际社会和各国立法的认可。国家的住房保障义务包括立法义务、行政义务和司法义务。中国的保障性住房制度有其宪法依据,伴随住房改革而产生,现在已经形成了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为核心的初步体系。然而,从宪政视角观之,尚存需要检讨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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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救济宪法保障论公益诉讼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许育典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1,(1):61-78
在各国宪法上,都会规定权利救济基本权的保障,其作用是在于给予人民排除不法侵害权益,并维护享有完整实体权利的机会,借以实现有权利即有救济的宪法保障原则。就行政诉讼而言,原则上虽须主张其诉讼和其个人权利有关,人民或团体才可享有诉权,但是,立法者另外得以法律明文规定,准许人民或团体为维护公益,对无关自己权益的事项提起行政诉讼,此时人民或团体也可享有诉权。在此,我们看到宪法上保障的权利救济基本权,除了作为主观权利的功能建构外,仍然存在作为客观法的建构可能性。也就是说,公益诉讼是立法者为了落实权利救济基本权的宪法保障,所设计的一种客观的制度性保障,而可以作为权利救济基本权在客观法上的功能建构。因此,本论文即从自我实现作为基本权的本质出发,尝试探讨基本权作为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的法特征及其功能,建构公益诉讼作为权利救济的制度性保障,并借助德国行政诉讼上的团体诉讼制度,以分析公益诉讼在制度设计上的根本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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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住房权利:中国的实践与挑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住房是人类生活的基本必需品。住房权是人权的基本构成部分,也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社会权利。论文在总结西方住房权保障模式的基础上,梳理了在中国背景下实现住房权的发展脉络和面临的挑战,指出中国"剩余型"住房模式在保障居民住房权方面取得的成就、存在的不足和面临的挑战,并在文末提出若干政策建议。论文强调要充分保障中国公民的住房权利,政府应该扮演更为积极的角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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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日本宪法的人权序言中包含了所有现代人权宣言所应具有的要素,并将自由权、社会权均一同视为基于"人之尊严"的、具有自然权性质的权利而加以保障.其宪法第13条后半段所规定的"国民对于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之权利"即为"幸福追求权".它是日本宪法"概括性人权"的总称,是推导宪法未列举权利的根据.在宪法学理上,它可容纳所有对人格的生存不可欠缺的概括的权利;而在宪法实践中,法院则借助个案通过宪法解释从而实现对于"幸福追求权"所包含的具体新权利的确认与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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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上的福利权在美国宪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素有争议。受美国社会心理和文化传统的影响,早期美国社会福利政策被定位为政府公共救助政策。国家福利政策的持续性推进引起了社会文化观念的变革,奠定了福利权生成之社会基础。学术纷争与法官裁判则在客观上充当着"宪法上福利权"推动者的角色,从而促进福利政策向福利权利的转变。迈克曼等学者借助罗尔斯的正义论有力地论证了福利权的宪法正当性,并从建构宪法政治对话机制的角度阐释了"宪法福利权"的宪政功能。美国法上公民福利权演变为宪法权利的进程表明,宪法福利权的创设是历史的必然。在当今中国,这项权利同样为宪法机制的良性运行所不可或缺,我们需要采取积极措施加以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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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住房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民生问题,如何解决这一焦点民生问题已成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对公民住房权以宪法保障,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百姓的期盼。本文从什么是公民住房权、为什么公民住房权需要宪法来保障和我国如何实现公民住房权的宪法保护等方面来分析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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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经济权利宪法救济之中国路径——以南非宪法法院判例为切入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南非宪法法院对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违宪审查判例受到宪法学界的广泛关注,这种做法具有制度创新和人权保障的双重效应。我们可以借鉴南非宪法法院相关判例,建立公民社会经济权利宪法救济的中国路径。在人民法院系统中设立宪法法庭,在人民代表大会系统中设立宪法委员会,并且在人民法院和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建立特定的衔接机制,通过这些措施有助于实现中国特色的公民社会经济权利宪法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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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权保障如何可能研究纲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公法意义上,早期的住宅自由是基本人权的住房权的雏形。历史经验表明,时代的发展和人权理念的更新不断地将新的内涵注入住房权权利体系。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社会对住房权的普遍重视,在国内层面上如何实现对住房权的法律保障问题渐进凸显。在立法层面,宪法和住宅法应该成为基础与核心,而在司法实践中也应该尝试确认住房权的可诉性,实现对住房权的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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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保障权的保障——一种作为“客观法”的思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保障权在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其区别于传统宪法基本权利之处在于其实现需要国家的积极作为。公民基于社会保障权会产生宏观上较高而微观上有所差别的预期,而国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无法全然实现公民的这种权利预期。于此,产生了社会保障权救济方式与保护程度的特殊性。基本权利双重性质理论是德国宪法基础理论的重要内容,对基本权利与其实证化具有强大的解释力和建构力,本文拟从基本权利双重性质理论,尤其是基本权利的"客观法"功能为视角,来审视社会保障权的保障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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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法院的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法理、规则与判例——以德国民事诉讼为中心的考察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大陆法系各国的民事诉讼将法院对法律适用的释明称为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其与对事实的释明一道构成法院"实体性诉讼指挥"的核心。在德国,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立法化是落实宪法规定的听审请求权,避免突袭性裁判的需要。它要求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就法律适用与当事人进行讨论,指出当事人在辩论中未提出的,而法院可能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观点,并赋予当事人表明意见的机会。违反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构成程序瑕疵,当事人可通过上诉、提起宪法诉讼以及提出异议等救济手段维护其程序权利。法律观点指出义务为当事人提供了对法院的法律判断权施加影响的机会,保障了当事人在法律适用领域中的程序参与权,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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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定权利到现实权利——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调查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我国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是宪法对公民物质帮助权的规定,但宪法的原则规定要想变成公民“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权利,必须依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1999年9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并规定自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真正将这种宪定权利落实为一种法定权利,被誉为城市居民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当宪法规定的物质帮助权成为公民在法律上的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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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公民享有社会救助是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社会救助是政府的法定责任,二者相辅相成,互为保障。为了使作为《宪法》权利的物质帮助权转变为具体法律权利。国家有必要通过立法建立社会救助制度。而社会救助立法的逻辑起点和最终归宿又可以归结为社会救助权的保障与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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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宪法保障社会福利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在宪法中列举各种社会权利的"社会权"保障模式,另一种是仅在宪法中明确建设社会国家的原则或者类似条款的"社会国"保障模式。从我国《宪法》的现有规定及其变迁、宪法的解释与学界的解读看,我国属于"社会权"模式。"社会权"保障模式的缺陷是随着民众追求平等意识的成长、市场机制的扩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社会福利可能借助宪法无序、无限地扩张。通过淡化社会福利的权利性质、转变社会权的合宪性审查的方向、扩展反射利益推进社会福利以及贯彻宪法设立的可承受性、适度性原则,可以推进我国社会福利宪法保障模式由"社会权"模式向"社会国"模式转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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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法理研究论纲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诉权被无故侵犯常见于报端,人们早已习以为常;而对诉权的研究则相当薄弱,学界通行的诉权定义存在不周延之处。诉权就是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是启动与延续诉讼的权利。它是一项与诉讼权利、应诉权、公诉权有别的权利。诉权的形式有民事诉权、行政诉权、刑事诉权和宪法诉权。诉权的内容有起诉权、上诉权、反诉权、申请再审权以及申请宪法解释权和刑事自诉权等等。在法治社会,诉权是高于实在法的道德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在社会进化过程中,诉权实质内容不断丰富,诉权形式逐渐多样化,诉权主体走向普及,人们在诉权面前实现了平等,随之诉权地位也从习惯的权利上升为宪法的权利与基本人权。诉权的结构可以从诉权的主体、诉权的对象、诉权的义务人三方的关系中去认识。这一特殊的三角结构使诉权产生了不同于其他权利的特殊的社会功能:保障权利、控制权力、和平解决社会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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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现实的社会条件为基础,1982年宪法形成了以发展性、时代性、中国性为核心的人权逻辑主线。随着三十年来我国社会的发展与变迁,1982年宪法的人权体系也在不断地扩充与演进,由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最直接需要与成果的经济权利的凸显,到具有普适性人权价值的确认,再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即广义社会权体系的完善。在当下,公平享受发展成果,权利的平等保障是1982年宪法人权逻辑的最核心命题与最终极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