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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一九八三年第五期内刊登胡士豪四位同志的“不足婚龄和未履行登记手续结婚者,又与第三者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一文,内云:被告李××(女)于一九七六年十四岁时与胡××订婚。三年后,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行同居。一九八一年三月,李××又与朱××结婚。被告李××是否构成重婚罪?对此,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李××与胡××结婚三年后,又与他人结婚,应构成重婚罪。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李胡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当时均未达到婚龄,而且大队已罚款。因此,两人的婚姻关系不仅是违法的,而且是无效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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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立法冲突及解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事实婚姻不仅是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也是刑法认定重婚罪的重要基础。在法律规则和司法解释的具体展开上,刑法和婚姻法基于不同的立场从而有所不同,并最终导致在重婚罪的认定上产生冲突。刑法领域内的事实婚姻有其独特的含义,刑法领域内事实婚姻的推定有效和认定无效不同于婚姻法领域内的事实婚姻有效与无效,具有重婚罪构成要件的作用和意义。尊重多元的情感生活方式,公法和私法的融合与重整,都可以为事实婚姻在刑法和婚姻法上的冲突提供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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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形式要件,但登记上有瑕疵婚姻效力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直接认定为无效婚姻,还是根据结婚实质要件来认定此类婚姻的效力,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极不利于通过法律积极有效地调整婚姻关系.这类婚姻的效力应当根据登记时双方是否满足结婚的实质要件来判定,既不能一律视为无效婚姻,也不能完全等同有效婚姻.关键之处是看事实是否存在,双方当事人申请结婚是否是当初的真实意愿,是否符合法定结婚实质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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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把握死亡宣告制度是认定被宣告死亡人再婚是否构成重婚罪之要核所在.本文认为法院作出死亡宣告后生存配偶缔结新的婚姻关系前,被宣告死亡人与其生存配偶之婚姻关系属相对消灭,仅赋予生存配偶之婚姻选择权,被宣告死亡人在此期间再婚的,原则上都构成重婚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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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4年2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后和最高人民法院(1994)10号批复下发以来,关于重婚罪的构成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使审判实践中对重婚罪的认定也遇到了一些难题.本文试就认定重婚罪的现行理论依据与审判实践方面谈点粗浅看法.认定重婚罪的现行理论依据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从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上可以看出,构成重婚罪的一个前提条件,必须具有法律上予以承认的婚姻关系.否则,从犯罪的主体上,便没有配偶而言;在客观表现方面,也没有重婚可言;而从侵犯的客体上,也不存在侵犯我国婚姻法所保护的一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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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一九八三年第五期刊登了胡士豪等四同志写的“不足婚龄和未履行登记手续结婚者,又与第三者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一文(以下简称胡文)。我们认为,李某构成重婚罪,并不是因为李某和胡某的婚姻有效。相反,这种婚姻是无效的。在这一点上,我们对于胡文的论证是不敢苟同的。婚姻的效力问题是婚姻法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和我国的具体国情,应该认为李某和胡某的婚姻是无效的,理由是: (一)不达婚龄(结婚时才十七岁,第二次结婚也才十九岁)结婚是较为严重的违法婚。如果这种违法婚也有效,那什么婚才无效呢?较为严重的违法婚和无效婚是统一的,不能一方面承认是违法的,另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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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37,自引:0,他引:37
本文主要探讨了婚姻法修改中的几个热点问题,即重婚、离婚后的损害赔偿、无效婚姻、夫妻财产制、家庭暴力等问题。作者认为婚姻法中也不必要扩大重婚罪的概念以打击“包二奶”的行为,对“包二奶”的行为应当予以制裁,但不宜都按重婚罪处理。关于离婚后的赔偿,不宜规定受害人完全无过错时才能提出请求。婚姻法应当区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对于未办理登记手续而结婚的,不能视为合法的婚姻。关于夫妻间的约定财产,应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公证和公示方式,但在法律上应当对公示的效力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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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问:人们经常接触婚姻法的问题,司法部门也经常应用婚姻法。究竟什么是婚姻法呢? 答: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就是婚姻法的定义。婚姻关系包括两方面内容:一、婚姻的成立,即结婚条件、结婚程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等;二、婚姻的终止,即离婚原则、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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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对事实婚姻的理解不同,理论界对重婚罪的认定方面历来争论不休,法律也没有对重婚罪的表现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司法操作上的困难与矛盾。本文从婚姻的本质,中国的传统与现实,国内外关于事实婚姻的的立法变化几方面论证了事实婚姻属于婚姻的范畴并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进一步得出结论押事实婚与事实婚以及事实婚与法律婚的重叠是重婚罪的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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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法中建立第三者责任制度,是适应实践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的需要,这也与刑法惩罚重婚罪中的第三人保持了一致。但并不是介入他人婚姻关系的第三者都要承担责任,要严格限定第三者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划分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的界限。第三者可以与过错配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单独承担赔偿责任,但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不以造成他人婚姻破裂为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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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涵盖着社会的各个领域,因此许多法律问题皆与之相关,重婚,即为其一。本文拟对关于重婚的几个尚存争议的问题略述己见。一、以事实婚为基础的双重婚姻是否应认定为重婿并予追究通行的理论认为,重婚有三种:双重登记结婚者;明知他人已登记结婚,又与之登记结婚者;已登记结婚,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这样就等于将双重事实婚姻等以事实婚为基础的重婚行为从犯罪分类中予以排除。我认为,这种观点在理论上难以成立,在实践中也弊大于利。理由如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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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只规定了四种法定无效情形和一种可撤销婚姻。对于假结婚、假离婚与错结婚争睛形如何认定和处理,没有法律规定,实践中往往适用民法总则无效民事效力行为的规定,将其认定为无效婚姻。这是错误的,婚姻有效与无效有其独立的评判规则,不能适用适用民法总则。因而,假结婚、假离婚与错结婚一般不能认定其行为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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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人工授精而引起的离婚案件,我认为应将孩子认定为婚生子,理由如下: 第一,从法理上讲,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是婚生子,父母与小孩应有婚生关系。男孩的出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所以符合婚生子的根本特征。且其子的出生是主观双方愿望和客观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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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是为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我国婚姻法就结婚问题专设一章.明确规定了男女结婚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从法律上明确了有效婚姻的构成要件。但是对无效婚姻问题却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使现实生活中和审判实践中对婚姻是否有效的认定标准都出现了混乱,导致大量无效婚姻以佥的面目存在于我国社会中,违法者却得不到应有的制裁,这既严重违背了婚姻法的原则精神,又降低了我国的婚姻质量。所以,在我国以法律形式确立无效婚姻制度应该成为我们法学界和审判实践极为关注的课题。本文似从我国确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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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被告人在非正常的婚姻关系中,采用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对于认定非正常的婚姻关系,可以从三个方面判断。首先,从结婚的目的看,是否体现双方缔结婚姻的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