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本刊讯近日,山西省长子县审计局对县国土资源局2011年“两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国土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按照全省审计工作方案县级审计组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企业的审计抽查面不低于30%要求,审计组共抽查煤矿5家、  相似文献   

2.
孙建武  郭辉 《法治与社会》2010,(11):F0003-F0003
旬阳县国土资源局是县级先进单位。为争创2010年市级文明单位,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支持下,开展了坚苦卓绝的工作,出色的完成了上半年各项任务。  相似文献   

3.
陈浩 《江淮法治》2009,(1):38-39
【案例】2007年9月11日,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冶金炉料厂签订一份监控系统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建立摄像监控工程(合同中未约定主枧服务器项目)。合同总价款12000元,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预付70%的工程价款8400元,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天内付清全部余款。  相似文献   

4.
曲天明 《特区法坛》2003,(77):18-19
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6月18日订立了—份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生产梧桐木产品(即儿童木马玩具底座),数量为16600套,每套价格为55元,合同总价款为916300元;履行方式为产品经被告验收合格后,由被告自行包装并提货,每10日供货一次,付款方式为首批提供3000套的价款,被告在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预付82500元,余款在以后的每10日为—个供货周期后2日内付清;违约金为总价款的20%。合同订立后,原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条规定确立了一项法定优先受偿权,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银行贷款实务中常有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业务,发包人届时若不能支付工程价款和偿还银行贷款,承包人和银行均主张权利时则在同一建设工程上出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相似文献   

6.
马利克 《特区法坛》2004,(11):11-14
1999年3月合同法颁布,该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发包人在合理期间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依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规定对于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  相似文献   

7.
张晋海  王宇 《中国公证》2013,(11):38-42
青海省某单位与广东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由某建筑公司承包建设某单位院内一栋洗浴中心大楼,合同约定某建筑公司于2012年8月1日前将工程完工并交付,若逾期交付,某建筑公司应向某单位支付合同价款3倍的罚款,同时每日按合同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至2012年8月1日,某建筑公司由于各方面原因,未能按时完工.2012年12月6日,因多次协商未果,某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某建筑公司依法履行合同,并向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3倍的罚款,同时每日按合同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某建筑公司认为合同中约定的3倍罚款没有法律依据,且按日按合同标的的20%支付违约金,也明显过高,请求法院适当降低.  相似文献   

8.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以下简称《批复》),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处理有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若干问题作了解释。以下就如何理解与适用《批复》略谈浅见。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及含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  相似文献   

9.
律师答疑     
孙律师:您好!我在5月16日通过房屋中介看中了一套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的二手房,房屋建筑面积90平方米,房屋总价款155万元。合同约定我首付20%,余款通过申请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向王先生一次性付清。  相似文献   

10.
《合同法》第286条吸收和借鉴了国外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成熟经验,并且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的必然要求,第一次在《合同法》中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各地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在积极摸索和探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规范和统一《合同法》第286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审判实践,及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我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设置,弥补了建设工程款债权作为一般债权的缺陷,强化了对工程承包人的特殊法律保护,为我国建筑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证。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该条款设置的现实意义和法律…  相似文献   

12.
《合同法》第286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可以说,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已经成为《合同法》实施以来,施工企业保护自身利益的最有力武器。目前,《物权法》已经颁布,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实施。那么。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否会受到影响呢?  相似文献   

13.
2002年6月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2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该规定赋予了符合规定条件的消费者权利以最优先的地位,使其受偿顺序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那么,该规定是否合法、妥当呢?  相似文献   

14.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相似文献   

15.
在商品交易活动中,出卖人销售商品,买受人支付价款,两者在时间上存在的差异可分为三种情形:出卖人销售商品和买受人支付价款同时进行;出卖人先收到价款而后销售商品(即出卖人预收货款);出卖人先销售商品而后收到价款(即赊销、分期收款形式等)。在前两种情况中,出卖人销售商品时债权已得到实现,当无疑问,而第三种情形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也大量存在。如何使买受人在价金清偿之前得先占有使用商品,同时又能保障出卖人债权的实现,成为现代商品交易的一项重大课题。对此,法律所能提供的最好保护就是所有权保留制度。  所谓所有权…  相似文献   

16.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争议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诉因,随着建筑业市场的激烈竞争和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争议错综复杂、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加之大多要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程序,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纠纷案件。本文阐述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特点、成因,工程价款的概念、构成方式,并重点解析了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关于“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规定,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而不是指以存档合同文本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相似文献   

18.
1基本案情2006年8月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因欠银行贷款,该公司生产所用的机器设备被法院裁定进行拍卖。2007年3月,张某任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未经董事会研究,私自找到王某,让王某以个人名义参加此次竞拍,口头约定王某拍得该机器设备后,某某公司按照竞拍价款的106%的价格向王某买回该批机器设备,  相似文献   

19.
按揭买房是指买房人、房产商和商业银行三方协议约定,买房人向房产商购买房产,首次支付一定比例(通常为20%)的房价款,余款由买房人以房产做为抵押并办理保险向商业银行贷款,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并将贷款作为房价款,以买房人的名义向房产商支付,房产商获得房产价款后将房产所有权转交给买房人的一种融资买卖关系。  相似文献   

20.
庄加园 《法学研究》2023,(1):205-224
民法典第641条第1款体现了对价牵连原则,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不能按约支付价款时解除合同并请求返还标的物。第641条第2款规定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旨在担保价款债权清偿,通过登记公示制度保留优先顺位。出卖人可以在两款救济中择一行使,但两者不能并存。保留所有权若仿效功能主义立法模式强行解释为担保物权,不免混淆当事人交易的真实目的和效果意思,有损契约自由,而且难以融入以绝对所有权为基础的我国物权法。在维持所有权构造的框架下,解释者通过削弱出卖人的所有权地位、加强买受人的实体权利,可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买受人迟延支付价款时,出卖人既有权在合同解除后主张返还清算,也有权临时性取回标的物,并在变价时放弃所有权移转的停止条件,以实现价款优先受偿。出卖人取回标的物时,未经登记的保留所有权也可对抗扣押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但不得对抗善意取得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