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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 毫秒
1.
可撤销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态 ,属于合同效力的范围。可撤销合同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实或意思表示瑕疵 ,通过撤销权的行使 ,将其所具有的不完全效力予以消灭的一类合同。它是客观法对于合同法律事实进行效力评价所得出的结果 ,具有独立的制度存在依据。本文结合我国《合同法》第 54条的规定 ,对可撤销合同的内涵及意义、可撤销合同的范围进行了探讨 ,并对《合同法》第 54条作出了评价。  相似文献   

2.
<正>法国法上的表见代理,不同于德国等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确立了独立于民事责任体系的表见代理理论,在构成上不以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或"过错")为要件,由此强化了善意第三人保护。本文拟在介绍法国表见代理的基础上,分析广受我国学者争议的《合同法》第49条,提出关于我国表见代理构成的"新双重要件说"。  相似文献   

3.
汪宁 《法治研究》2006,(9):70-71
一.引言 我国《合同法》是否确立了利他合同制度,对此,我国有关权威部门以及多数学者均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解释为利他合同制度,但也有相反意见。笔者认为,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笔者结合一案例,试就这一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完善利他合同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4.
王洪 《现代法学》2005,27(3):81-88
随着合同法定形式的本质已从“效力性方式”演变为“保护性方式”,合同的法定形式已具备多重功能,相对应地必须谨慎调和形式强制与形式自由间的冲突关系。我国《合同法》一方面打破形式主义的桎梏而改采同意主义,仅在个别情形基于立法政策的考量而实行形式强制;另一方面又考虑到严格适用形式主义规则所产生的不公平结果,而在该法第36条出现一般性的履行治愈方式欠缺的规则;但是,如何解释该条规定,却是一个历来就争论不休的问题。以信赖保护说作为履行治愈的理论基础,并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对其适用予以限制无疑是理性的选择。  相似文献   

5.
关于中国统一合同法草案第三稿●梁慧星1996年5月27日至6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北京西郊龙泉宾馆召开会议,修改统一合同法草案。参加会议的专家学者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梁慧星研究员、《法学研究》杂志社张广兴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  相似文献   

6.
合同的裁判变更 ,各国立法直接规定者虽不多 ,但实践者却不少 ,通过对强行法的执行 ,对法律或合同的解释等方法 ,法院实际上变更了合同的内容。这种裁判变更的法理依据何在 ?它与契约自由原则的关系如何 ?法院依据何种标准、在多大范围内、依照何种程序来变更合同 ?本文试图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和实务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7.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条规定在法律实践活动中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无论是学者的各家之言,还是法官的种种判词,都值得我们深思。关于违法合同的效力认定,理论界都认为不应该一律认定无效,但实务界(尤其是法官)往往因为没有确实的法律依据不得不认定合同为无效。本文试从比较各国关于该问题的立法例上,道出我国立法的缺陷,以及就如何完善该项立法提出自己的拙见。  相似文献   

8.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无效保证合同的确认和处理问题,我国担保法对此虽作了相应规定,但由于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在审理涉及无效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时,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尤其是无效保证合同的确认和过错的界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有一定的难度,本文就以上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9.
前言 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是理论界一直争论的问题,在各国立法上也有不同的规定。主张诺成合同的观点认为,赠与合同一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无须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主张实践合同的观点认为,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并不是赠与合同成立的唯一要件.还需要赠与人交付标的物。未交付标的物.尽管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仍不能成立。英美合同法持前一种观点,并同时主张.赠与合同因欠缺对价,虽然有效成立,但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赠与人不主动交付赠与物.受赠人不可请求法院强制赠与人交付标的…  相似文献   

10.
舒瑶芝 《河北法学》2002,20(3):133-135
民事责任竞合是民法适用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特别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我国《合同法》第 12 2条对该问题作了规定 ,对该条规定的理解不应采用请求权竞合说 ,而应采用请求权规范竞合说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1.
夏凤英 《法学论坛》2000,15(5):78-82
胁迫作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在各国民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其构成要件有五个方面:一是有胁迫行为;二是有胁迫的故意;三是胁迫须非法;四是被胁迫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心理;五是被胁迫人基于恐惧而为意思表示.我国民法规定胁迫的对象可以是公民及其亲友或法人,笔者认为,对亲友的范围应作扩大解释,同时,胁迫不仅仅限于表意人之相对人,也存在着第三人胁迫的问题.胁迫的效力,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三种情况:受胁迫而损害国家利益时,合同无效;其他情况则可撤销;受胁迫人不行使撤销权的则合同有效.其中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包括变更的情况是较为合理的.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即将除斥期间的起算规定为自合同成立之日开始.这样的话,受胁迫人因为受胁迫可能在该期间内不能行使权利.因此,规定为胁迫终止后开始计算较为合理.  相似文献   

12.
异议登记,指不动产登记机关就事实上的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对现实登记权利的正确性的异议进行的登记。异议登记制度,为普鲁士法所创立,后被德国、日本等国民事立法所采纳,成为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异议登记制度的规定,学者也鲜有人论及。全国人大法制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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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合同成立指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生效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二者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因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实现合同所能产生的权利和利益,这就要求合同应当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以满足当事人的利益需求。特别是对那些依法成立且符合法定生效条件的合同而言,一旦成立就已产生法律效力。二者之间的这种密切的联系,常使人认为合同成立即为合同生效。从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基本上也没有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①然而,从诸多方面考察,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存在差异,二者不是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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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与此前的三部合同法相比,《合同法》最引人瞩目的变化莫过于对合同的形式所作的规定了。《合同法》为合同形式确立了一个全新的立法模式,代表和反映着立法者的立场和视角的重大转变。在我国《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对合同形式的立法选择问题曾发生很大争论。有些人认为,新合同法应沿袭现行三部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规定,即除即时清结的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外,其他合同的订立都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合同不成立。另一部分人则认为,新合同法不应对合同形式作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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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人单位以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或者以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用人单位与职工间的劳动争议,是常见、多发的劳动争议类型。对于此类单位以职工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存在立法上的缺陷及司法上的不统一,导致同一案件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基于不同理解作出不同的结果,也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提出了挑战。  相似文献   

18.
《合同法》第122条既是对责任竞合的规定,也是对加害给付的规定。由此,人为将加害给付与责任竞合联系在一起,责任竞合成为加害给付的救济方式。然而,竞合却无法完全解决加害给付产生的损害,如何使损害得到完全填补成为困扰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共同问题。事实上,加害给付的救济困境,尽管与其既具有违约性质又具有侵权性质的特殊性相关,但从根本上来说是由于《合同法》第122条将两个方面的问题置于同一法条下导致的。加害给付虽然具有违约与侵权双重特征,但本质上为契约领域的问题,应将之纳入合同法中进行规范。又因其本质虽为契约责任,但产生的损害后果却扩展至侵权领域,因此应兼采侵权的救济方式,其反映的是两种救济手段的融合。另外,本文对契约责任扩张的正当性基础以及在契约领域能否给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进行探讨,以完善对加害给付的救济。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引起无法解决的损害救济困境,必须对其进行修正。修正之关键在于将责任竞合与加害给付分离。  相似文献   

19.
评《合同法》第286条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合同法》第 2 86条对于矫正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失衡的地位以及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该条款及司法解释在确定权利性质、享有优先权的工程价款范围、标的物的范围以及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程序等方面均有缺陷。为此作者提出下列建议 :( 1)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明确界定为特种债权上的优先权 ;( 2 )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应包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价款及因建设单位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 3)应进一步明确“不宜折价、拍卖”的建筑工程范围 ;( 4 )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之“合理期限”以 2 8天为宜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应自工程价款确定之日起更为合理 ,承包人通过申请法院拍卖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具体司法程序应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20.
论欺诈、胁迫之民事救济——兼评《合同法》之二元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欺诈、胁迫行为之民事救济 ,从罗马法至现代各国立法 ,大多数采取撤销主义 ,我国《民法通则》及三部旧合同法采无效主义之一元规定 ,新《合同法》则采可撤销与无效之二元规定。本文认为 ,从二元规定到采可撤销主义之一元规定 ,应是我国合同法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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