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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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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平潭综合实验区特殊的发展定位和功能诉求,对其常规管理机构——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的架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实验区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实验区管委会的组织架构方式选择问题已迫在眉睫。鉴于我国传统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借鉴法、德等国家的行政公法人制度,可以将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建设成为具有公法人特色的两岸"共同管理"主体。  相似文献   

2.
陈辉庭 《海峡法学》2012,14(3):18-23
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两岸人民的共同家园",为两岸在社会乃至政治领域的合作提供了一个试验平台。实验区在建设"小政府、大社会"目标模式中要合理设置政府行政权力,大力培育社会力量,发挥政府、社会和公众在社会治理中的合力;在社会治理模式的具体构建中应促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规范化,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培育社会力量促进社会自治,坚持两岸同胞平等原则,探索积累适合实验区发展的民主制度;应高度重视平潭合作共建的法制保障,正确处理中共作为祖国大陆执政党在实验区的地位和作用,并充分发挥政府在实验区建设初期的主导作用。  相似文献   

3.
徐平  郑清贤 《海峡法学》2013,15(2):3-11
平潭开放开发将探索"五个共同"的两岸合作新模式,其必然会与现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为了促进平潭开放开发,对其进行立法已经达成共识。但立法的启动首先需要有合适的立法主体,立法主体的确定不仅关系到平潭立法的效果,而且事关平潭开放开发的成效。通过对平潭立法各种可能主体的优劣势分析,建议采用由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对平潭开放开发进行立法的模式。  相似文献   

4.
黄磊  王书娟 《海峡法学》2012,14(2):114-120
平潭综合实验区实行比较特殊的管理协调机制,由此产生了比较复杂的行政复议管辖问题,对此,应当在明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的法律定位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来探讨涉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行政复议管辖问题,并应在适当的时机,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相似文献   

5.
马波  陈江森 《海峡法学》2012,14(2):106-113
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因其独特的生态环境和发展定位,在开放开发的过程中必须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这“两型社会”为诉求,注重环境保护及其法制保障.通过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现状、生态环境保护的描述,重点探析综合实验区法制保障资源、环境保护侧重点等内容,借鉴其他地区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制度和经验,充分运用先行先试的改革权限,提出若干制度创新的建议,为建设生态平潭、绿色平潭和两岸合作建设的典范提供法制保障.  相似文献   

6.
林建伟  王书娟 《海峡法学》2011,13(4):3-8,15
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立法应在立法观念、立法内容、立法程序等方面进行创新,这是"先行先试"的应有之义,是平潭特殊角色的内在需求,是地方涉台立法的发展需要。这种创新在现行的政治与法律制度下,主要通过对政治制度的正确解读,对现有法律规定的充分诠释和对政策与法律关系的妥善处理来加以实现。  相似文献   

7.
彭莉 《海峡法学》2012,14(3):13-17
在一国两法域冲突的条件下,平潭综合实验区作为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法律冲突效应最大化的调节试验基地,其核心价值主要通过建构地方"先行先试"法律机制表现出来,这种"先行先试"不论从中国大陆法制现代化的发展进程还是从涉台法制的发展进程来看,都有具有重要的意义。平潭综合实验区"先行先试"法律机制的功能主要包括了规制的功能、对接的功能与示范的功能三层次的内容,其重点应关注公权力对涉台事务如何处理。平潭综合实验区在涉台立法方面可考虑"法规——规章"的模式;在涉台司法方面,可以设置台胞法庭(院)为起点;在涉台法律服务方面,则应以成为大陆涉台法律服务中心为目标。  相似文献   

8.
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实施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海峡两岸以及实验区与内地其他地方的复杂法律关系,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重大法律问题,因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制保障的理论支持、制度平台和规范体系须臾不可或缺.要通过中央立法、地方立法以及两岸共同立法等多种途径为规划的实施提供法制保障.立法应当积极吸收、借鉴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努力为台湾同胞参与社会管理创造法制条件,为台胞“第二生活圈”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并建立健全专业化的涉台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9.
10.
边防管理,作为在边境地区实现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既需要实现其担负的职能,又要与平潭综合实验区接轨;既要创新工作方式,又要依法行政.  相似文献   

11.
8月18日,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一行3人,由省法学会副会长、秘书长张琦等陪同,赴平潭综合实验区,围绕由省法学会申报、中国法学会批准立项的2011年度部级重点课题《福州(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的法制保障问题研究》开展专题调研活动。  相似文献   

12.
为了积累两岸区域合作的经验,并为未来两岸统一后的融合提供样板,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实行特殊的“五个共同”两岸合作新模式。但是该模式在近几年的具体推进过程中遭遇了一系列问题,作为实验区建设主要组织者和推动者的实验区管委会无法适应两岸开展共同管理的需要。为了推动两岸合作的实质性运行,亟需引入法定机构这一新制度,并依其要求对实验区管委会进行相应的改造。  相似文献   

13.
平潭综合实验区“共同管理”主体架构的形成性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于静涛 《海峡法学》2011,13(2):25-31
在海峡两岸关系趋向缓和,合作共赢理念日渐深入人心的今天,两岸区域合作的实验田——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建设与治理为世人所瞩目。如何破解平潭综合实验区共同管理难题,如何构建共同管理主体,成为了兼具理论与实践价值的课题。针对共同管理主体的价值目标、功能需求、相关有利因素和面临难题、具体架构设想等逻辑顺序,从综合协调处理机构、日常管理机关、合作开发实体等三个层面提出实验区共同管理主体的初步构架。  相似文献   

14.
熊文钊  郑毅 《海峡法学》2012,14(3):3-12
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建设正如火如荼地进行。除了硬件环境以外,法制建设无疑是其制度软环境构建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应当注意的是,平潭的"实验区"定位与之前其他地方"试验区"定位有所不同,这反映了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独特性质及其背后特殊的政策安排。在此基础上,该区立法地位和行政地位的法律确认同样具有关键意义。此外,对具体法制建设中所面临的立法定位、制定依据以及立法的内容与特色等问题的关注和回应也同样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5.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开发区的建设也加快了步伐。征地是开发区建设中的首要问题,但纵观我国目前开发区的征地工作,已经暴露出各种问题,如在征地过程中过于偏重效率,削减程序,征地后的补偿难以实现到位,救济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征地的法律依据模糊,审批机构职能混同,程序违法成本低廉,缺乏学术理论支撑。亟需通过健全完善开发区的法律制度,改革审批程序,完善公告制度,明确补偿费用的分配程序等途径来解决开发区征地过程中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随着国家海西建设战略的实施,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建设与开放开发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平潭被国家寄予厚望,赋予其承载"两岸人民合作建设、先行先试、科学发展的共同家园"的使命。随着基础建设的展开与初期招商引资的进行,平潭的投资保障环境中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7.
我国教育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益诉讼制度是保障公共利益和实现法律权利的重要司法制度,也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新任务。分析教育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境,借鉴国外教育公益诉讼制度,探讨我国教育公益诉讼的概念、主体资格以及适用范围和情形,可发现从立法层面建立健全教育公益诉讼制度十分重要,将有利于实现教育公平和正义。  相似文献   

18.
19.
"SCST模式"是一种"自学"、"案例分析"、"讨论辨论"、"司法实践"四合一的法学教育模式,其价值取向是培养具有全球视角和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法律应用型人才,践行"SCST模式",必须转变观念,排除思想障碍,转变教师职能,提高教师素质,从法律国际化的角度设置法律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  相似文献   

20.
当事人之间对于纠纷的化解在任何阶段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共同意志,这种共同意志的存在,使得合意解决纠纷的安排在任何阶段都有可能.民事检察和解具有解决纠纷的工具价值,还可以促进社会诚信,可以迭到化解纠纷与法律监督的辩证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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