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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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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敏 《行政与法》2010,(8):106-108
惩罚性赔偿是指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其制度功能主要在于惩罚不法行为人,遏制类似行为再行发生,并就受害人之损失充分予以补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既有进步意义,也存在一定问题。合理适用惩罚性赔偿金,明确其适用条件,特别是对赔偿金数额标准的合理确定关系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与价值的充分实现。  相似文献   

2.
以英、美、澳、加四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都认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在这些国家,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以故意为基础的侵权案件,美国和加拿大还对违约案件判处惩罚性赔偿.四国基本上都提出了一些考量因素供法官或陪审团在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时采用或参考,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不法行为的严重性、被告的财富多少、原告可能获取的意外利益、对社会公众的效果以及被告是否受到刑事处罚等.四国都反对数额过高的惩罚性赔偿金判决,但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整个法律制度体系不同,各国判断数额是否过高的标准不同.许多国家认为当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不相称的时候,就是不合理的.美国和英国还明确要求法院运用比例原则来决定惩罚性赔偿金判决是否合理.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5条以一般规则的形式宣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全面确立。抓紧落实惩罚性赔偿是知识产权司法面临的重大课题,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其中的主要问题。基数难以确定,倍数的确定缺乏统一标准,法定赔偿滥用,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酌定赔偿适用混乱,地方性裁判指南规定的数额标准不一致导致"类案不同判"等,都是当前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中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准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侵权获利或者许可使用费倍数作为对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推定;明确实际损失的构成,在损失计算方法上适当借鉴域外经验;统一侵权获利的确定标准,同时考虑技术分摊问题;明确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明确许可使用费确定时的考量因素;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不应包括权利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定赔偿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满足一定条件情况下的法定赔偿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综合考虑刑事罚金、行政罚款、惩罚性赔偿的关系。出台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规范地方法院裁判惩罚性赔偿案件数额标准不一致的情形。  相似文献   

4.
论侵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关法系国家对于惩罚性赔偿金有截然不同的立法态度,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但对于该制度的依据、法律适用仍然值得研究。本文指出在我国规定惩罚性赔偿金有合理性,法律适用范围应扩大,在相关司法解释制定中应对惩罚性赔偿金的考量因素做出说明,并对其数额规定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5.
为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人的惩戒力度,《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建议在我国专利侵权领域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专门针对恶意侵权行为,并对行为人施以高出权利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金,旨在惩戒该行为人,使其产生心理上的威慑力,以遏制该类行为的再发生。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我国专利保护制度的完善,不可否认的是,惩罚性赔偿具有公法属性和制裁功能,与私法自治、合理补偿等传统私法理念有一定的冲突之处,因此,我国《专利法》若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当对该制度的适用条件、赔偿数额、与相关责任形式的协调等方面做出限制性规定,以避免权力滥用之嫌。  相似文献   

6.
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惩罚恶意的侵权人,补偿受害人。但是,由于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难以科学计算,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苛刻,惩罚性赔偿不仅没有达到惩罚恶意侵权人的目的,反而可能伤及"无辜"。以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作为加害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件,造成同样的主观恶意,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惩罚性赔偿可能与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同时并存,导致一事双罚或三罚,违背过罚相当原则。另外,从现行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来看,惩罚性赔偿既适用于故意的侵权责任,也适用于重大过失的侵权责任,既适用于违约责任,也适用于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法定责任。但迄今未能从理论上论证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具体范围。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学界将经济法学的奖励制度,当作惩罚性赔偿制度,将奖励制度弥补政府监管失灵,误认为是惩罚侵权人、补偿受害人、教育其他人所致。  相似文献   

7.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假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该制度存在缺陷。鉴于食品价格低廉,而食品造成人体损害的后果有可能很严重,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对食品消费活动的参与各方都无关痛痒,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赔偿、惩戒、威吓、激励等功能无法实现。该制度还存在对食品生产者打击面过宽的现象,对大规模食品侵权案件中的适用问题也没有规定。为了准确惩戒和遏制食品侵权行为,食品侵权立法应当在惩罚性赔偿金计算基数与标准、“高度可苛责性”的标准及大规模食醢侵权案件的适用限制等方面予以修正和完善。  相似文献   

8.
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及后果严重性的加剧促使我国治理食品侵权行为的情势甚为急迫,这也促使我国立法机关不断调高对侵权人的惩罚性赔偿金数额,希望借此能全面发挥该制度所具有的惩罚与遏制功能,以阻止食品侵权行为的不断扩大。欲使我国于特定领域适用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全面发挥作用,就不仅得对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进行判定,更得以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标准的依据为基础,制定出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重要标准并将之纳为裁判者裁定案件时重点权衡考量的依据,同时,也需防止惩罚性赔偿被滥用的可能。如此,裁判者行使自由裁量权裁定案件时才能有明确的标准可遵循,其在适度限制内作出的裁判才会统一且合法妥当。  相似文献   

9.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想范型可以概括为:为满足“激励”、“惩罚”和“威慑”的制度功能,惩罚性赔偿适用于行为人具有恶性过错的侵权责任,并以“基准赔偿数额+增加赔偿数额”为赔偿标准计算方法,其中基准赔偿数额恒定为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增加赔偿数额则与基准赔偿数额存在比例关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和法释〔2003〕7号中的相关惩罚性赔偿立法可以分类为“颠覆类型”、“标准类型”和“变通类型”三种。针对在立法中规则的碎片化、不系统所造成的标准不一和适用困难,应当进行立法三类型之间的联动和整合,形成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为基准,以商品房购买、食品安全等领域特殊立法为补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0.
张保红 《法律科学》2015,33(2):132-140
惩罚性赔偿与大陆侵权法补偿性原则和公、私法区分原则相冲突。精神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功能等同论、损害赔偿不足论和私人执法报酬论可以解释惩罚性赔偿制度并非不能与大陆法的理论相契合。我国应当改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为特别赔偿金制度,以在不违反补偿性原则的基础上发挥该制度的威慑功能和协助执法功能。  相似文献   

11.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已经启动,其中新增了关于著作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传统民法认为,侵权损害赔偿只具有填补损害的功能,不具有惩罚性。然而,作品的公共产品属性使得著作权易受侵害,补偿性损害赔偿无法为著作权提供足够的保护。因此,在著作权侵权中应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考虑到惩罚性赔偿有可能会不合理地限制作品的传播,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条件和数额上应当做出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   

12.
惩罚性赔偿制度历史久远,真正形成并完善于英美法系国家。惩罚性赔偿分为侵权惩罚性赔偿和违约惩罚性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是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适用于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与罚金罚款、补偿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实务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需参考一系列相关法规,同时法官也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13.
随着修改后的商标法正式确立相关规则,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及其对司法实践的影响越来越受到关注。惩罚性赔偿应以故意侵权为适用条件,情节严重应理解为判断赔偿数额多少的条件。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是倍比关系,《商标法》第63条规定的法定赔偿已具有惩罚性赔偿的性质,二者不可并用。法官在审判中不可主动适用惩罚性赔偿,但若原告笼统提出法定赔偿请求,法官也需进行惩罚性的审查。惩罚性理念的引入可望完善法定赔偿制度,为司法实践带来革新。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是以"补偿性赔偿"为原则,在实践中已逐渐显现出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足。引入惩罚性赔偿已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学界和实务界的代表性呼声。由于惩罚性赔偿是对侵权人较为严厉的制裁,在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赔偿领域具体适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时应该慎重,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等,以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优势和功能。  相似文献   

15.
随着社会现状的不断变迁,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发展起来。理论上,惩罚性赔偿是侵权行为人道德可责性的要求,是经济学上"等价交换"应有之义,对受害者的补偿更加完善。功能上,惩罚性赔偿具有促进潜在侵权人预防损失、优化资源配置以及激励受害者维权的作用。结合实际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倍数。  相似文献   

16.
民法世界里的罪与罚——惩罚性赔偿的法理阐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传统与挑战:惩罚性赔偿性质之争所谓惩罚性赔偿,就是加害人支付赔偿金的数额超过受害人的实际损害数额。其目的不仅仅在于对受害人的补偿,而更在于对加害人的惩罚与威慑。早在18世纪中期的英国,就已经出现了惩罚性赔偿的案例。而在当今的美国,有相当一部分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且其数额也大得惊人。我国也在很有限的范围内采用了这一制度,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  相似文献   

17.
吴凡 《河北法学》2011,29(6):110-115
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利益,一旦食品生产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标准,必然造成消费者利益和食品安全利益受损。《食品安全法》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企业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方面激励消费者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维护自身权利,另一方面,通过惩罚性赔偿威慑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食品生产企业无力给付消费者惩罚性赔偿时,在特定情况下追究食品生产法人企业(公司)内部股东连带赔偿责任,既可以促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现,又可以丰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践。  相似文献   

18.
中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立法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立法中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单纯强调补偿受害人损失,但因知识产权侵权的特殊性,往往难以补偿受害人实际损失、遏制再次侵权的发生。美国知识产权法在补偿性损害赔偿基础上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补偿受害者的同时惩戒侵权者,双向调节遏制侵权。我国知识产权法有必要借鉴美国立法,完善赔偿数额制度。  相似文献   

19.
惩罚性赔偿金是英美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损害填补、惩罚被告的作用,而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奉行单纯的补偿性民事责任制度,排斥对于惩罚性赔偿金合法性的认同。我国最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第49条对其加以规定,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然而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并未将惩罚性赔偿原则写入总则,而是局限于产品责任之中。因此,完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有其必要性,通过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介绍以及英美法规定的研习,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0.
惩罚性赔偿是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制度之一。本文比较分析了中美两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指出了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改进我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对策,如修改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条件,修改惩罚性赔偿金额计算方法及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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