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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受贿2226万元,其妻付尚芳为夫洗钱943万元一案成为重庆市的最大受贿案和因亲属受贿被以洗钱罪指控的全国第一案。如何援用洗钱罪条款惩治贪腐,国际反腐制度中的反洗钱法律又是怎样的,本期聚焦反洗钱话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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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受贿2226万元,其妻付尚芳为夫洗钱943万元一案成为重庆市的最大受贿案和因亲属受贿被以洗钱罪指控的全国第一案。如何援用洗钱罪条款惩治贪腐,国际反腐制度中的反洗钱法律又是怎样的,本期聚焦反洗钱话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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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上游犯罪扩展问题一直是我国洗钱罪相关立法研究的争议焦点之一。影响洗钱罪上游犯罪扩展的重要因素包括保障国家安全、金融稳定的目的、惩治严重犯罪活动的最新态势、我国需要履行的国际公约义务、反洗钱义务主体履行反洗钱监测的有效性、洗钱罪上游犯罪对我国金融秩序、金融业态的冲击以及对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害等。而在严重犯罪程度的界定标准上,除了要考虑有期徒刑之外还要考察犯罪所得。为加强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应当结合我国洗钱犯罪与涉税犯罪、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网络赌博犯罪等日益交融的现实情况,将上述犯罪纳入反洗钱的上游犯罪范围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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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社会关注的重庆市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利用职务之便受贿2226万元一案,经重庆市检察院侦查终结,由第二分院提起公诉.2008年8月1日上午,该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晏大彬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妻子付尚芳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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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构成要件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肖乾利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1):53-58
我国现行《刑法》及《修正案》关于洗钱罪犯罪构成的设计还存在较多缺陷,与我国签署的相关国际公约还不协调,尤其未能把贪污贿赂犯罪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不利于惩治腐败犯罪,也不利于反洗钱的国际合作。因而,应尽快制定《反洗钱法》,惩治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完善相关的刑事措施与制度,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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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洗钱罪的刑事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刑法国际化潮流的影响下,我国的洗钱罪立法日益显露出诸多局限与不足.为适应反洗钱犯罪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对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的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笔者建议,今后刑事立法的修改应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对洗钱罪客观行为方式进行重构,同时亦应将实施上游犯罪同时进行洗钱者纳入洗钱犯罪主体范围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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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0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泗县原县委书记晏金星受贿案一审宣判,认定晏金星受贿520多万元,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追缴全部犯罪所得,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晏金星受贿一案是由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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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大彬,男,现年45岁,原任重庆市巫山县交通局局长,晏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17名行贿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迭2226万元。2008年7月16日,晏大彬受贿及其妻子付尚芳洗钱案,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一审后,晏大彬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妻付尚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晏大彬案是建国以来重庆所办理的最大受贿案和因亲属被以洗钱罪指控的全国第一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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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日,因利用职务之便受贿2226万元的『重庆第一贪』,原重庆市巫山县交通局局长晏大彬及妻子一审正式宣判。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晏大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全部被追缴。付尚芳犯洗钱罪,被告院判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据悉,付尚芳因亲属贪污受贿被控『洗钱罪』一判案,在全国当属第一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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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一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洗钱罪的犯罪构成,对洗钱罪构成的确定对我国的反洗钱活动具有指导意义。通过洗钱罪的设定我国的反洗钱活动有了较大的进步,但是相对一些西方国家,我国的反洗钱犯罪构成有较为明显的不同之处。通过对我国和几个其他国家洗钱犯罪构成的比较,来发现我国在反洗钱立法中的不足。这对我国以后的反洗钱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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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是对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进行漂白的行为,具有和上游犯罪完全不同的性质。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来公布的两批洗钱罪典型案例中,关于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关系的表述实质上都坚持以上游犯罪人实际控制犯罪所得为洗钱罪成立的前提,这为准确认定洗钱罪和上游犯罪之间的罪数形态奠定基础。对于上游犯罪人实际控制犯罪所得之前所实施的类似洗钱的行为,或者使用洗钱的方式接收犯罪所得的行为,应当作为上游犯罪的组成部分认定为上游犯罪。行为人实际控制犯罪所得之后实施的洗钱行为,应当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上游犯罪人对于犯罪所得的实际控制既可以由行为人直接进行,也可能通过其他人进行。对于受贿人委托行贿人代为保管受贿财物的情况要具体分析对财物实际控制的时间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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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看我国洗钱罪的立法趋势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洗钱罪的主观罪过与客观行为、上游犯罪的范围、上游犯罪的发生地都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刑法关于洗钱罪的规范,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差异较大。总体说来,我国洗钱罪与国际反洗钱刑法规范的发展趋同与非趋同的局面会继续并存。但由于公约是最低共同规则,所以对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求缔约国必须规定而我国刑法尚未规定的的内容,应予以吸纳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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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击洗钱犯罪,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了洗钱罪,2006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则进一步扩大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司法机关和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人民银行近年来也加大了对洗钱活动的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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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预防洗钱的措施和洗钱犯罪的认定均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必然会对我国洗钱罪的修订产生重要影响。上游犯罪的范围是洗钱罪犯罪构成的重要方面。从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义务、借鉴其他国际条约和我国反洗钱法律的规定以及洗钱罪主观方面的认定等角度出发。我国刑法中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应扩大至一切能产生犯罪所得及收益的犯罪,并且应扩展至域外犯罪和本犯实施的犯罪,从而实际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指导性要求和实质精神相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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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2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对该市教育局原局长杨善德受贿一案依法公开进行宣判,被告杨善德因受贿人民币118.9万元、美金1.7万元、欧元5000元、房屋一套、价值1,72万元的东芝手提电脑一台,判处有期徒刑15年.追缴受贿所得,并处没收财产70万元;追缴非法所得15万元。杨善德不服,提出上诉。7月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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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7年间,杨琨利用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等职务之便,为企业及个人在贷款、产品销售等项目上谋取利益,事后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3079万元,最终走上一条不归路6月18日,中国农业银行原副行长杨琨涉嫌受贿一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对于被指控受贿3079万元,杨琨当庭认罪。相关资料显示,杨琨于1983年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2004年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一职,2008年3月,其兼任农业银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一职,另据农业银行2011年年报显示,杨琨税前薪酬合计约91万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