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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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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下简称“本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本罪在国内刑法学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本罪构成要件的主、客观方面;本罪能否成立自首以及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等问题上。本文拟对这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
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司法机关无法查清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和“非法获取巨额财产”不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行为只能是不作为 ,不作为特定义务的来源是司法人员的责令。行为人受到责令时 ,如实说明其巨额财产来源于贪污、受贿 ,不能视为自首。行为人的本罪被定罪判刑后 ,又查明其以本罪判处刑罚之涉案财产为贪污、受贿所得 ,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可构成本罪共犯。为弥补本罪之立法缺陷 ,应直接将本罪以贪污或受贿罪论处。  相似文献   

3.
张咏 《特区法坛》2006,(4):52-52
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在办理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中.将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妻子多次转移、藏匿自己掌管的家庭巨额财产,并对差额巨大的财产拒不说明合法来源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犯,认为妻子为丈夫拒不说明巨额财产合法来源起到帮助作用,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此做法不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巨额财产一般是丈夫利用职务便利的非法所得,没有证据证实该项财产为夫妻共同非法所得,故不应对妻子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相似文献   

4.
正本文案例启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的逃避支付行为可以分为财产指向型、行为人指向型和劳动报酬材料指向型三种。且这三种类型逃避支付的认定均需行为人具有支付能力。在工程转包、分包情境下用工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存在着支付义务的转移,因此,"包工头"也可能构成本罪。  相似文献   

5.
建议增设拒不申报财产罪张雪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11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相似文献   

6.
顺应的"苛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修正案草案解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质应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其并非举证责任‘倒置"或"转移",也不是"有罪"推定.<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加重了本罪刑罚幅度,有扩大其作为"兜底"、"补漏"条款适用之虞;而本罪获得修正、重视,进一步呼唤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等相关"阳光法案"的出台.  相似文献   

7.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其证明责任研究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创制以来,不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对诸如该罪的罪名确定、犯罪构成及举证责任等问题均存在较大的争议,直接影响了该罪在打击、防范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走私等犯罪行为方面所应发挥的重要作用。本文从刑事及诉讼理论的角度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构成、罪名及其举证责任的承担等提出了自己的现点: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非法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作为本罪的罪名更为科学;本罪的举证责任应由负有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承担。  相似文献   

8.
刑法学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具有自首存在争议。笔者赞同肯定说观点,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自首也表现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两种形式,并且具体探讨了在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主功交代犯罪事实的”是否属于自首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焦点问题之一是本罪中的"财产"一词所涵盖的范围。这个问题牵涉到本罪中具体数额的计算、牵涉到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定罪和量刑,另外也体现了国家对本罪所持态度。所以明晰该罪中的财产范围对研究该罪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0.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1988年产生以来,学术界和实务部门围绕该罪的存废问题展开了诸多争论。对于该罪的争论涉及到立法的正当性、犯罪构成要件以及诉讼程序等多个方面,这在刑法分则各罪中是较为罕见的。面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存在争议的罪名,本文通过对该罪的设置正当性、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争论较多的问题进行论证和分析,认为以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更为合理和正当的选择。  相似文献   

11.
正本文案例启示: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时,只要行为人实施转移财产、逃匿等行为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无论其是否具有支付能力均构成本罪。本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有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恶意。判断时应查明责任人并合理划定打击范围,且不宜将民事连带责任的关系适用到刑事犯罪中。  相似文献   

12.
关于本罪的举证责任,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表现为是否本罪中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另外,举证责任的范围多大?关于举证责任倒置,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否定说的学者基于不同的理由提出了不同的学术主张。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宗旨,在于惩罚国家工作人员拥有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行为(状态),而非惩罚因为其不能说明或者拒不说明的行为(状态)。在该罪中,被告人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来源的合法的行为应该是被告人的一种辩护权利,而不是履行证明责任的义务。司法机关认定被告…  相似文献   

13.
众所周知,我国刑法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本意是,考虑到实践中贪污贿赂等犯罪有极强的隐蔽性以及侦查手段的欠缺,有的案件司法机关可能无法收集到非法所得的确凿证据,为防止嫌疑人由于证据不足而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设定的一种补救措施。但是,此罪是在司法机关无法证明其财产的非法来源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的选择,那么如果在判决生效后又查清行为人财产的真实来源,或者嫌疑人说明来源经查证属实的应如何处理呢?  相似文献   

1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本文拟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特征,举证责任以及司法适用中的其他疑难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特征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我国各级各类的国家工作人员担负着依法  相似文献   

15.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存在自首的问题,曾一度引起人们的关注,目前我国刑法学界主要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即肯定说和否定说。 一、肯定说。持肯定说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自首情形,这与我国刑事立法精神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16.
何艳敏 《法制与社会》2010,(14):118-119
本文主要对刑法分则中是否存在特别自首情节、持有型犯罪是否存在自首情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是否可具有自首情节、共同犯罪中如何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单位是否可以成为自首情节的主体、自诉当事人是否可以具有自首情节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7.
何艳敏 《法制与社会》2010,(12):143-144
本文主要对刑法分则中是否存在特别自首情节、持有型犯罪是否存在自首情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是否可具有自首情节、共同犯罪中如何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单位是否可以成为自首情节的主体、自诉当事人是否可以具有自首情节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8.
王文达 《法制与社会》2013,(7):286-287,290
《刑法修正案(八)》设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我国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体现,从而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制完善和司法活动,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提升社会诚信,是法治国家基本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和规范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统一适用规范,注重个案区别对待原则,融会刑法谦抑理念,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19.
自首在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解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认定自首的基础路径是正确区分一般自首与准自首,准确把握自动投案、余罪自首的本质特征,合理运用"形迹可疑"型自首,认定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如"双规"、劳动教养、治安拘留期间的自首问题,强调一般自首中"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之间有连贯性要求,重点把握自首不从宽处理的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中列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它对惩治腐败起了一定作用.不过,司法实践表明,犯罪嫌疑人在被发现其财产超出合法来源时,如果态度老实,讲明其超出部分是贪污受贿所得,数额超过10万元的,按刑法规定,就有可能被处10年以上徒刑乃至死刑,倘若态度恶劣,故意隐瞒贪污受贿行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的,即使他有千万元甚至上亿元难以查清的犯罪所得,其最高刑罚也只有5年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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