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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郝磊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21(2)
伴随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逐渐弱化的趋势,瑕疵出资本身并不直接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但是对该股东进行权利限制甚为必要.现行立法虽已建立起瑕疵出资股东权利限制的基本制度框架,但仍存在着权利限制对象模糊、限制范围不尽明确、瑕疵补正后权利恢复规则尚不健全等诸多弊端.完善的路径为:权利限制的对象应扩展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界定权利限制的范围时应将“权利本身不加限制是否会在实质上影响到其他股东的根本利益”作为判断标准;对瑕疵出资所做的权利限制毋需以章程有规定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为前提;章程对于股东权利的限制应有合理的边界;对于瑕疵补正后权利恢复是否具有溯及力问题的判定,应充分考虑该出资瑕疵本身是否直接影响到公司对于瑕疵出资所涉及财产的有效利用及该财产在公司中功能的正常发挥. 相似文献
2.
高达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
股东出资行为是公司活动中最为重要的行为之一,其出资财产是公司成立、存续、开展经营活动及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物质基础,是公司独立人格之最重要构成要素.当前我国规制股东出资行为的相关立法还不够完善,导致实践中股东瑕疵出资,损害其他股东、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确定股东瑕疵出资的责任主体、责任性质、责任范围,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中都有研究的必要. 相似文献
3.
付泳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4):162-164
本章从理论和实务两个层面论证了人力资本出资的可能性,并通过对人力资本出资的价值评估方法、评估制度、责任制度等的分析,旨在架构出人力资本出资的基本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4.
李益松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2):105-107
未经消费者订购而邮寄或投递商品 ,在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现物要约 ,一般规定于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中 ;在英国则通过单行法规加以规制 ,在我国 ,现仍处于法律调整的真空状态。为期消费者权益得以切实保护 ;无序的法律关系得以调整 ;商品交易更趋多样化 ,应借鉴大陆法系立法例并结合英国的立法经验 ,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内构建我国的现物要约制度 相似文献
5.
魏振华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4,29(6):53-56
旨在促进全球烟草控制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FCTC)对烟草制品的包装和标签以及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作了诸多限制,主要表现为强制禁止与强制使用某些信息、淡化烟草制品包装的显著性、禁止品牌延伸与品牌共享,等等.这无疑是对烟草制品商标取得与使用的严苛限制,其正当性依据是公共健康保护.这种限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透明度原则、程序合法原则等,否则,就可能构成对商标的间接征收. 相似文献
6.
谭秀云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0,32(4)
我国刑事扣押客体范围的立法规定中财物财产物品等表述混杂,相关法律解释亦未作出深入的限制性规定。刑事扣押客体范围的拟制不仅应当从财物、文件等范围上进行质性分析和程序规定,而且应当从正反两个方面完善刑事扣押的客体范围,即从正面认定和规制刑事扣押的客体范围,将刑事扣押的客体范围拟制为可为证据之物与应当没收之物(犯罪工具、违法所得、违禁品),把《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与《刑法》第64条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刑事程序法与刑事实体法的有效衔接;为解决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的任意弊端,从反面限制刑事扣押的客体范围,除非具有相当理由或特殊办案需要,对涉及国家秘密、公务秘密、职业秘密、亲属关系的财物、文件的扣押可以作出限制性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