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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合同仲裁与执行的关系 技术合同仲裁是技术合同仲裁机构运用仲裁方式,对技术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公断,在权利义务方面作出裁决的活动。技术合同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度。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请求上级或者原仲裁机构复议一次。复议的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仲裁决定。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仲裁决定,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仲裁决定的执行是人民法院根据享有权利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的规定,强制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生效的仲裁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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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诉法第21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人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此项规定,只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才会自觉履行,人民法院才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由审判人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管是人民法院还是为当事人自觉履行提供服务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都会遇到如何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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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2)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现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二条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第三条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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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执行和解制度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执行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商,依法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则视为原执行依据已获执行,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则人民法院得依另一方当事人之申请,恢复执行原执行依据。执行和解制度是处分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是民事执行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该项制度在立法上过于原则,内容比较简单,与其他制度缺乏应有的协调与统一,各地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均不一致。执行法院应否对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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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难执行,是近年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究其原因,一个重要方面,是执行法制不够完善,即没有一部强制执行法。本文以此为题,就执行的法律特征、工作现状、立法缺陷及其设想,提出如下立法建议。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和享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按照执行根据和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使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以保证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实现权利的行为。其主要含义是。特定的执行机关,即执行权只能由人民法院和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者指的哪些行政机关,怎样行使执行权?有待《行政强制执行条例》作出规定。强制执行,即被执行人不按已生效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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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当执行回转的,或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有错误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将财产保全的过错责任片面无选择地直接限定于申请人,而排斥了人民法院审查过错的赔偿责任,有部门保护主义之嫌。我们认为,法院对已提出异议的错误财产保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法院对财产保全负有法定的审查义务为维护财产保全的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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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争议问题研究(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第二个问题执行证书制度的存废
一、争议的沿革
公证执行证书是指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规定的义务,债权人向原公证机构要求出具的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凭证。我国在建立和恢复公证制度之初并无执行证书制度,在五十年代,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就是在该文书上载明“如一方违约,他方可不经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旦发生一方违约,人民法院在接到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后,即按公证文书的内容予以强制执行。公证机构无须另行制作执行证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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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一定范围内的给付之诉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并立即执行,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殊的诉讼制度。由于该制度过于简单和笼统,仅有三则法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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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黄毅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负有对待履行的义务,或者说,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就是他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均属双务合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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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编辑委员会研究组 《人民司法》1987,(3)
编辑同志: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无效合同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时,对方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执行或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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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的执行主体是指有权对拒不履行行政判决的当事人采取执行措施,以保证判决得以履行的国家机关。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判决的执行主体不仅包括人民法院,而且包括行政机关。但行政机关要想名符其实地成为判决执行主体,我们认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只有在原告根据判决负有义务而拒不履行的情况下才能对原告(行政管理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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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采取法定执行措施,强制具有义务的当事人完成义务,保证实现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诉讼行为。执行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是法定执行措施的保障措施,是指只有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当出现或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不能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及其人员依法裁定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履行原被执行人由人民法院裁判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不通过开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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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又称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作出的强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这项制度有效地保护了胜诉一方当事人的根本权利,为实现其诉讼目的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节约诉讼资源(保全措施到位,往往可促使当事人调解、撤诉),缓解法院执行难打下良好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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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诉讼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系的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和强制性。当事人应主动履行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若义务人无视法律文书的效力,故意拖延、逃避或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和有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采 相似文献